許多人認為社會常有抗爭是不健康的,因此厭惡社會和政治運動,但這剛好是倒果為因,就是因為有不公義才有抗爭,抗爭越多表示社會問題越多,如果不能容許這些抗爭,那反而是粉飾太平,讓不公義持續藏汙納垢,最後讓壓抑的能量演變成大地震,因此「適當的」抗爭是「被法律容許的」,也是文明國家認同的,人民以抗爭的方式來抗對政府不公義的政策,以避免政府壟斷與腐敗,因而可以維持政治的長治久安,以及公平正義的實現,稱為「公民不服從」。寫到這裡,我相信很多人已經無法接受了,但事實是,不唯民主國家,就連現在的台灣也已將「公民不服從」綱要寫進教科書了,所以如果你無法接受,只能證明你已經被威權徹底洗腦了。
但比較遺憾的是,教育部網站卻將「公民不服從」等號成「不合作運動」,強調消極的、非抗爭性的抵制,這是完全片面的說法,全完刻意掩蓋人民可以視情況適度衝撞政府的權力!但甚麼情況,甚麼程度的抗爭才是所謂「適當的」?(如果失當仍屬違法)2017.3.31台北地院合議庭已經據公民不服從的七個構成要件,對「太陽花運動」判決做出解釋,成為台灣民主政治與司法判決嶄新的一頁,羅列如下僅供各位參考 :
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必要性原則:即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狹義比例原則:即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我們總是討厭別人的抗爭帶來不便或漲價,卻沒想到自己的方便或廉價,已造成別人的不義。我們讓公義變得廉價。
延伸閱讀: https://udn.com/news/story/10987/237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