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車禍受傷,肇事者李四不聞不問,張三一氣之下,持驗傷單要去派出所告李四過失傷害……
員警:你和李四有去調解會調解過了嗎?
張三:沒有,他都不理我,打電話也不接。
員警:你要先去調解啦!調解不成,再來告好啦!
張三:有規定要調解不成,才能提告嗎?
員警:也不是這樣說啦!如果你現在要告張三,就要先做筆錄,然後…
張三打斷員警的話:車禍那天不是已經做過筆錄了嗎?
員警:這個筆錄和車禍的筆錄是不一樣的啦!
你現在要告他,就還要另外做一份刑事案件的筆錄,然後我們會再通知李四也來做筆錄,還要去交通隊調車禍相關資料,反正很麻煩的啦!
員警接著說:
接下來我們警方還要把案子移到地檢署,等檢察官發傳票傳你們去開庭,最後又要你們去調解會調解,案子轉來轉去,你們也跑來跑去,你不如現在就去聲請調解,這樣還比較省事。
張三:那如果張三不去調解或調解不成的話哩?
員警:那你再來告張三也不遲啊!只要不要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限就好了。
張三心裡想:
這警察跟我講了這麼多,不就是不想受理我的報案,莫非是想吃案還是想推案啊?
以上舉的是車禍提告的案例,確實有時可能會發生在一般人身上;此外,有時家裡遭小偷,打電話報警後,警方到了現場,東看看、西瞧瞧,沒看到監視器、沒有目擊者,也可能會跟被害人說一些有的沒的,最後就不了了之。
其實警察有時講的或許沒錯,車禍發生糾紛先去調解是正確的做法,等調解不成被害人再考慮要不要對肇事者提告,確實是比較不用那麼辛苦。畢竟提告了以後,又因為和解或調解了,再要去銷案或撤告,又是一道手續。
如果被害人覺得到派出所或警察局提告,擔心警方會有吃案或推案的疑慮,另一個提告的管道,就是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地檢署)按鈴申告。
法院是法院,地檢署是地檢署,一般人傻傻分不清楚。只有地檢署才有「申告鈴」,法院沒有「申告鈴」這東西。這個「申告鈴」大多會設在地檢署大門附近顯眼的位置。被害人提告,按了「申告鈴」後,地檢署就會有人出來服務,看是你要遞狀進去,還是口頭申告,會有服務人員幫你製作簡單的筆錄。
完成按鈴申告的程序後,將來地檢署會把案子下交管區員警偵辦調查,並寄上一紙公文通知被害人或提告的人。
以下是這紙公文的範例,提供讀者參考: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知
機關地址:○○市○○區○○路○號
傳 真:********
受文者:張三 君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台端指訴被告李四涉嫌過失傷害罪一案,因尚有證據待調查,已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規定指定期限命○○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調查中,於調查相關證據後即會依規定進行相關偵查程序,特此通知。
說明: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
正本:張三 君
副本:本署研考科
有了地檢署發的這紙「通知」,被害人就不必擔心案件會被吃案或石沉大海啦!只是先前案例中,員警對張三說的程序,例如去警局製作筆錄啦!檢察官發傳票請你去地檢署開偵查庭啦!甚至可能會把案子轉介到調解委員會調解啦!隨著這些程序的進行,案子在跑,人也要跟著跑,恐怕還是免不了的囉!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 4樓. 2B2017/07/04 10:05
版主您好~請問
我再高架橋上遭後方推撞,事故後對方也是不理不睬,並且調解上指派委託人出席整個調解過程態度"惡劣",在調解破局後我這邊有向警察局提出刑事申告,但過了1個月警察局因對方一直不來做筆錄為由遲遲沒有送件,想請問版主是否可以直接上地檢署申告,一般申告後的時間流程大約需要多久呢?
謝謝版主指教
警方若有受理你的報案,你應該會取得報案三聯單,基本上~警方偵查期間的長短,外人也無從得知
如果你就警方偵辦本案進度牛步有所非難,可以向期上一級機關(警分局)申訴,視其回應結果,
再決定是否有必要另向該管地檢署按鈴申告 (畢竟同一案件,似無重複提告的必要)。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7/04 16:57回覆 - 3樓. Renee2016/11/04 13:37您好,請問在網路公開平台
被以不雅文字、性別歧視公然侮辱
還有在我的照片上加上侮辱字眼
去警察局報案提告會有效嗎?
因為對方是假帳號,完全沒有他的資料與照片
我想知道警方在偵辦這種案件會不會不積極
而這種案例適合按鈴申告嗎?(churitababy@gmail.com)警方是否受理?要看你能提供什麼樣的事證資料給警方做為辦案的參考,
積極不積極?我沒辦法回答你~
如果你要告對方涉嫌妨害名譽,認為警方消極不處理或是無法取的報案三聯單
當然也可檢附相關事證到地檢署按鈴申告,也就不必擔心警方有吃案或推案的疑慮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1/11 11:12回覆 - 2樓. hsy2016/10/22 01:10哇~這個警(官)方說法這的和我遇到的根本一模一樣耶!
謝謝法蘭客多元,詳盡的資訊和說明~!!
真的是給一無所知又無所適從的被害者,有莫大的幫助。(h71715@yahoo.com.tw)不客氣~
警方主要是偵辦刑案,對於跨越民事與刑事案件的處理,有時並不是那麼專業
不能完全錯怪他們吃案或推案,實在是因為這部分並不是警方的專門領域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0/24 00:02回覆 - 1樓. 瑞2016/09/06 16:46版主您好,請問......
我在國道上發生交通事故,從後方被追撞,人沒事僅車損毀。當天做完筆錄後對方車主就沒接過電話,經過一個月向國道警察申請了初步研判表確認肇事責任在對方(警方初步研判),對方依然神隱。
由於僅財務毀損,所以我準備直接地民事訴狀提告,但有人也建議我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1)我無法取得對方車主的戶籍地址(警方僅提供一個地址但不確定是否為戶籍地,其他資料因個資法而為提供),(2)我也害怕聲請了調解對發還是不來,最終還是要提告,所以不想多費這個心思去聲請調解想直接提告後對方若希望私下和解再來談。不知這樣的選擇程序上是否有瑕疵?或有更好的選擇?
感謝~車禍糾紛的解決,法律提供多種途徑供當事人選擇,
基本上~能最快達到當事人解決問題目的的程序,就是最好的程序
因此~如有預見調解只會是白忙一場,浪費時間的話
直接向法院起訴求償,也是不得已的選擇
至少法院不會因對方不出庭就不判,經由一造辯論判決,並俟確判後,一樣能取得執行名義
說不定法官當庭為雙方作成和解筆錄,也不無可能。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9/09 17:31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