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三是上班族,因工作的關係向公司附近招租的房東承租了一間套房,雙方一切均照租約行事。
第一個月過去了,沒什麼問題,未料這時下起連續性的豪雨,小套房裡也開始「下起雨」了!因屋齡老舊加上套房管線設計不良,張三的小窩嚴重漏水,牆面油漆也有剝落現象。
常常大雨過後,整間屋子裡還會聚集大量白蟻,蛀食傢俱。不久,連廁所馬桶也開始不通,房東提供的熱水器也經常故障,害張三只能洗冷水澡。他多次催促房東出面修繕,但房東推三阻四,就是遲遲不肯配合。
張三無法忍受泡水之苦,只好先找師父抓漏,更換電器及傢俱,自掏腰包花了4萬塊,然後,糾紛就這麼開始了……。
《張三是否有權要求房東就房屋漏水負修繕義務?》
一般來說,房屋發生漏水的情形,應該是先查明漏水的原因,以確定責任的歸屬,再決定由誰來負漏水的修繕責任。
有時候,房子漏水的問題比我們想像的情形還要複雜,可能是房屋結構或防水設施方面出了問題,也可能是管線方面出了問題。
如果進一步探究責任歸屬,漏水的原因有可能是樓上住戶的管線年久失修造成的;也可能是房客所承租的房子本身管線有破損,導致水滲漏到樓下的住戶家裡去了。
此外,是自來水管線或是排水管線的滲漏水?還是公共管線或私人管線造成的滲漏水?這些都會影響到責任歸屬的判定,為了說明上的方便,筆者還是先從較為單純的案例來說明。
民法第429條(第1項):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1.誰要負責修漏?依法要看雙方所簽的租約內容如何而定
【具體做法】
(1)約定由房客負責修繕時:
當然是由房客負責,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至於修繕後的費用要由誰負擔的問題,就要看造成漏水的原因為何,以決定責任的歸屬。以本案例而言,房屋漏水的問題,因為必須馬上處理,具有急迫性,如果漏水的原因果真是屋齡老舊加上套房管線設計不良所致,房客找人搶修後,所支出的修繕費用,當然可以另向房東求償(一方面是租賃物本身的瑕疵;另方面是房東有義務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的租賃物)。
(2)約定由房東負責修繕或未約定時:
由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房東有保持房屋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
因此房屋交付房客後,因為自然原因(指非人為因素的破壞)損壞而有修繕的必要時,若租約未約定由房客負責,就理當由房東來負修繕的義務,所生費用亦應由房東負擔。
民法第423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2.房客有立即通知的義務
如果發生任何需要修繕的問題,除非雙方已約定由房客負責,否則依法應由房東負修繕義務,已如上述。但房客對於待修事項,則有立即通知房東的義務,因為房東通常未必知道房子出了什麼問題,所以如果房客的通知太遲,也就是所謂房客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導致房子的損害繼續擴大時,那麼房客本身也有責任。
民法第432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37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張三決定僱工修漏,同時就故障的熱水器,也花錢請人維修,所支出的費用,可否向房東主張由租金中扣除?》
【具體做法】
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且有修繕的必要,而應由房東負責的時候,如果房客想自行(或僱工)修繕並主張由租金扣除修繕費用的話,應先完成以下步驟:
步驟1
先定相當期間催告房東修繕。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之,內容要表明房東未依限履行修繕義務時,房客將自行(或僱工)修繕,並將從應付的租金中扣抵修繕費用。
存證信函的寫法,請讀者參閱【存證信函】系列文章有關範例參考-租賃糾紛之存證信函寫法-房客催告房東修繕房屋的通知」。
步驟2
如果房東受催告後,仍未依限履行修繕義務,房客才能自行(或僱工)修繕,並從應付的租金中扣除實際支出的修繕費用或電器維修費用。但房客自行僱工修繕的費用要保留單據,以證明支出的款項及用途,並在向房東提示後,請求支付該筆款項或由租金扣抵。
本案例中,張三當然可以請求房東支付修復的一切費用,如果還因此造成個人財物上的損害,只要能夠提出證明,也是可以一併向房東求償的。
※由於房客必須對房屋及附屬設備負維護管理的責任,為釐清房屋修繕的責任歸屬,簽約時,最好能將雙方應負的修繕項目範圍及傢俱、設備等數量或狀態,修復費用的分攤方式,詳載於租約中,並拍照列冊於附件備查,以杜爭議。
民法第430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如果張三決定搬家,並要求房東退還押金,房東卻說「提前解約,押金沒收」,張三覺得十分不合理,他該怎麼辦?》
【具體做法】
房客因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致租賃物無法圓滿使用、收益時,房客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負責修繕。如果房東仍不依限修繕的話,房客依法(民法第430條)自得終止租約,並請求返還押金,房東不得扣留或沒收。
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最好還是以郵局的存證信函為之,具體表明終止的事由,並就房屋應修繕而未修繕的具體事實,拍照或攝影存證,以免造成將來舉證上的困難。
※如果因此而造成房客財物上的損害,房客亦可計算折舊後的損失金額,在依法終止租約的同時,一併要求房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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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樓. mikagami2016/08/04 00:13
法蘭克你好:
我是4樓,附帶說明,我們並沒有拒不處理,
自己有去看也有請設計師去看漏水狀況
由於之前我們隔壁與地下室都有漏水狀況,
對方要一口咬定很讓人難以接受,所以想請教法蘭克
另外,已經看過貴部落格中法律常識的說明,但還是想請教
感謝幫忙!
(mikagami-tokiya@yahoo.com.tw)了解~還是建議雙方到調解會走一趟唄!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8/04 01:23回覆 - 4樓. mikagami2016/08/03 23:39
法蘭克你好:
在下目前也遭遇漏水的問題;不過我是可能的被告
是這樣:我們居住是老舊國宅,屋齡40年以上,
原設計是每兩戶共用天井,但因為現在有抽油煙機等,
天井較沒用處,為使用方便,幾乎大家都會外推,
這外推是二次施工,即如頂樓加蓋一般,嚴格來說係屬違建
外推範圍原屬公共空間,權狀不含,竣工圖也不會登記
我所居住為一樓,因為舊式設計+位居堤防附近,過往會淹水
一樓樓地板離馬路路面高出約1.5米,底下還有一層地下室,
以往地下室作為防空避難用,後來更改為居住用,
地下室有約三分之一是高出馬路路面,原本外面有擋水牆防淹水
許多人會二次施工做一個連通地面的出入口。
目前我下樓下地下室漏水,屋主一口咬定是我家的責任
屢次來電騷擾,要求我家負責處理,甚至要求進入我家強行施工
我方詢問了一直負責裝潢改建附近國宅的設計師以及工程技師
得知以下訊息:
二次施工,嚴格來說係屬違建,若樓下要對我家提告,
法院會要求先行回復原設計,即恢復天井擋水牆等構造
但一者天井原是兩戶共用,即使我願意拆,隔壁因個人因素也絕不願意;
再者當初外推施工乃各家自行找人施作,
且非一時一人之工,施工時間前後不一,施工品質良莠不齊
歷經多年,且可能轉手數任屋主,
找不到原施作者,故無法得知施工詳細狀況,
加上之前遭遇數次地震,若然貿然拆除,很可能造成結構的問題,
法院認可的鑑定報告,也是進入訴訟後
才能委託法院認可的技師調查 (這點是技師所提出)
由於二次施工,嚴格來說係屬違建,技師不得為違法建築簽署證明
所以目前樓下房東提不出法院認可的證據,證明漏水責任在我家
雖然其口口聲聲:可能因素很多...但其卻一直咬定錯在我方,
更次次都在逼問,是否有要施工補漏云云,造成我家人嚴重困擾
其所找的補漏師父 (屋主親戚,水電工非技師) 口氣惡劣,動輒說要提告
而屋主也屢次以發存證信函之類言詞威脅,讓人很不舒服
屋主並非居住於此,購屋只為出租
屋主購屋僅只2年多未滿3年,前任屋主亦未曾對我家提出漏水問題
(我家居住於此約25年,自約20年前裝潢後未曾有改建工事)
我在猜,若樓下屋子本就有漏水,現任房東為何要買?
若是前任房東隱瞞漏水事實,也非我方責任;
若現任房東購屋時未曾檢查或檢查不周,也不能算在我方頭上
(現任房東家中本業為冷氣空調與裝潢,不可能不懂檢查方式)
而也有現任屋主裝潢施工不良造成漏水可能
再加上購屋係出於現任屋主自由意志,與我家無對價關係,我方無利害關係
他空口白話就要我家整修拆屋,也沒有可信證據,就咄咄逼人,
這點令人相當不舒服!
故此想請教法蘭克幾個問題
1.我方可否主張屋主購屋此事,我與對方無對價關係,責任非屬於我?
2.我方可否要求對方提出具法律效力之鑑定報告作證據?
3.對方發存證信函,效力大致為何?
4.對方提告,法院會否受理? (當前情況雙方皆不可能將建物歸原貌)
拉拉雜雜,為詳述故冗長,在此致歉,並先感謝法蘭克幫忙(mikagami-tokiya@yahoo.com.tw)依留言所述,本案只有涉及民事相鄰關係(房屋漏水)的問題,沒有提告不提告的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此外,漏水是漏水,違建是違建,至於漏水與違建間有無必然關係,應該還有待進一步釐清
釐清的方式要透過會勘抓漏的程序,如果雙方對此有不同意見,
本人建議雙方不妨先透過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共同協商解決
如果真的無法達成共識,將來等對方向法院起訴後,基於釐清責任歸屬的前提
有需要請技師做進一步的鑑定也不遲。
至於其他留言提問的問題,就實務處理房屋漏水的程序而言,就不是特別緊要
本人不再逐一詳述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8/04 01:22回覆 - 3樓. eric_haw2015/12/03 22:18法蘭克您好:
同 2015/09/07 向您詢問本票相關問題 , 日前收到法院裁定函件,也已去國稅局查報資產清單,但僅查到不動產 ,房屋,土地,田賦,車輛等數筆, 但國稅局 卻無法取得動產,及其他不納稅資料 .
1.想請問如何透過法院函查債務人勞健保與郵局,銀行存款資料 ?
2.另有一說是可以向集保中心查詢債務人有無有價證卷可供執行,請問要準備些甚麼文件 ,才可以向集保中心查詢? (確定債務人有在 玩股票,期貨等....)
3.不動產的部份,需要先執行假扣押嗎? 要繳交多少執行費 ?1.想請問如何透過法院函查債務人勞健保與郵局,銀行存款資料 ?
A.查報債務人財產,實務上幾乎都是債權人自己要想辦法去查報的工作了,你問的問題雖然在強制執行法有相關規定,例如命債務人交待有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的規定,但法院都未積極落實,所以~你問如何透過法院函查債務人勞健保與郵局,銀行存款資料?恐怕是得不到你想要的答案。
2.另有一說是可以向集保中心查詢債務人有無有價證卷可供執行,請問要準備些甚麼文件 ,才可以向集保中心查詢? (確定債務人有在 玩股票,期貨等....)A.本人無此方面實務經驗,建議你直接向集保中心洽詢。
3.不動產的部份,需要先執行假扣押嗎? 要繳交多少執行費 ?A.本票聲請裁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當然要先聲請到裁定確定證明書),已沒有所謂假扣押的問題,執行費大約是依執行標的金額千分之6或7計算。以上說明~請參酌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12/04 11:52回覆 - 2樓. Snow2014/02/23 21:59看到這覺得大家幾乎都站在房客的立場想,好像房客就一定弱勢的感覺,但其實現在的社會已經變很多了,房東往往也很無辜阿!最近因為房屋做廁所漏水維修,結果房客居然說因為做廁所太炒了,所以被鄰居抗議,他就自己換了個5萬的門(未經我們同意)就直接寄存証信函來通知房東說她直接房租抵扣了,就這樣⋯她就不繳房租了。這⋯才是現在房客的狀況吧⋯以前的善良民風已不復了~
- 1樓. 夢幻天空~2009/11/28 09:27讓我想起一件事
從小到大,我沒有買過房子,都是租房子!!
在同一個地方也住不久,大概三、五年就會搬家一次!!
有一次,我家的廚房漏水,我媽媽跟房東反應了,房東都不來處理!!
所以,我媽媽很生氣!!
我跟我媽媽說:又不是我們的房子漏水,幹嘛那麼緊張啊??
夢幻兄:
媽咪生氣是因為有漏水的那快地方,按比例可以主張減免部分租金的給付,
結果幾年下來都沒把錢給扣下來,白花花的銀子就這樣送給房東
那還不生氣?!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09/11/28 12:2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