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狀逐項填寫說明(4-2)】
6.「請求標的」欄
簡單地說,聲請人希望法院能依其所主張的事實,核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期能促請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額(或物品),並負擔因督促程序而支出的費用,就是所謂的「請求標的」。
(1)請求給付的金額與利息
這個部分,聲請人可參考前揭狀紙的格式,在請求標的的「前段」,先填寫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確定的金額。
以借貸為例:假設債務人積欠借款新台幣50萬元沒還,可以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
至於請求標的的「後段」,有關利息的部分,如果雙方有約定的話,看利率約定多少,就依當時約定的利率填寫。
例如:借款金額新台幣5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10%,並於○○年○○月○○日返還,那麼整段文字就可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如果雙方就利息沒有約定,債權人則可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為5%)來計算。這時的整段文字就可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民法第203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如果支付命令的聲請是請求給付票款時,因為票據法對於支票的利率及利息起算日期有特別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支票的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6%,利息則是自支票上記載的發票日起算。
假設票額也是新台幣50萬元的話,那麼整段文字就可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票據法第28條: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2)督促程序費用
目前支付命令的聲請案,每件應繳納的費用是新台幣500元。所以「請求標的」的最後一項,記得一定要寫上這一段: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其他欄項填寫說明,請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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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系列16-7:支付命令狀逐項填寫說明(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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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訪客2015/12/03 12:36
法蘭客你好,
請問,有關利息的部份,
當初借據沒有載明約定的利息,
但是也不想跟對方索取利息的部份,
在請求標的的部分可不可以省略利息不寫?
直接寫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OO萬元」這樣?
未約定利息,原則上是依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如果你不想主張利息的部分,法律自予尊重,當然可以不寫加計利息的請求。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12/04 11:26回覆 - 1樓.2015/04/14 01:42版大您好~
小弟是從事泥作工程,之前家父承攬了一場居家室內修改的工程,當初僅和客戶口頭協議並付上估價單草稿,但並未正式簽約,在經過對方同意後入場施工,因為工期須分成兩階段進行,在完成第一期工程時,我們附上正式報價單和合約書,並向對方申請第一期工程費和建材費用,但對方卻以費用太高,不願支付款項。
再經第2次協調後,業主依舊不願付任何款項,並有意擅自解除委任關係,當下整段溝通內容我方有錄音 並在施工過程有錄影拍照作為施工證據,請問這樣能當做是正式委任關係嘛?因為當初沒有簽約 而當下附上的正式合約對方也不願意簽署.....
因為從頭到尾 業主都不願意出任何費用,如果有了錄音檔和照片當佐證,我能和用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然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嘛???
因為也不知道用什麼法條來告他 畢竟我們只是想拿回應得的工資和材料費而已...
煩請版大解說一下 謝謝您~本件工程履約爭議應屬或近似民法"承攬"契約的法律關係,就留言以觀,本件工程契約似亦可"推定"成立,否則如何解釋你們已有進料施工的事實。
建議本案你們可從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先試行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共識,再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畢竟聲請支付命令,對方一紙異議狀,就會讓程序轉為調解或起訴,結果還是回到我前述建議的方式,似乎無此必要。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4/14 22:5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