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2012/03/22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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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戰績尚可,
一件離婚民事案件結掉了,
一件車禍民事案件也當庭訴訟和解了,
一件刑事重案,雖然法院最終適用的法條未符先前期望,
但總算從輕量處,諭以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但並宣告緩刑,
可以不用入監服刑,
要不然七年以上的最低刑期,對於涉案情節其實甚輕的當事人,實在太重了!
不過,本案的大頭頭判了十五年,大頭頭之妻判了十年,
這對牟取不義之財,血淚剝削女性,提供性服務營利的夫妻,
歷年來所積家產,據說有數億,
這樣的刑度,好像還是輕了些吧!
美國有些案件,判下來,刑可達三、四十餘年,
相較於此,我國司法實務,則是一些輕微案件,所判刑度過高;
一些重大案件,反而是所判刑度過輕,
關於一些重大案件,應該要讓這些惡性重大的被告關到「生薩母(台語)」才對!
不過,這是立法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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