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牙體技術師考試實地考試評分項目及配分表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項 目 | 配 分 |
解剖形態比例 | 40分 |
解剖形態特徵 | 40分 |
齒面處理技巧 | 20分 |
合計 | 100分 |
評分規定: 一、面象(以考選部規定印記為基準面):指定面必須與之相符,未能符合者酌予扣分。 二、刻錯所指定牙齒不予計分。 三、評分80分(含)以上或59分(含)以下,應加註評語。 | |
注意事項: 一、每一應考人之實地考試成績,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成績。 二、雕刻時必須以蓋章面為該試題牙齒的指定面完成齒形雕刻。 三、本考試以牙冠部的雕刻為主、牙冠下牙根部則以露出 四、在考試時間內完成之齒形石膏棒,所剩長度必須可以刻記應考人入場證號碼及考選部規定之印記(在同一個面象)為最低限。 |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項 目 | 配 分 |
齒列及牙弓的對稱性 | 20分 |
前牙的水平覆蓋及垂直覆蓋關係 | 20分 |
後牙的一齒對二齒的咬合關係 | 20分 |
補償曲線的付予 | 20分 |
牙肉形成含齒頸的等高線及對稱性 | 20分 |
合計 | 100分 |
評分規定: 一、不依規定使用統一模型及人工齒排列者,不予給分。 二、人工齒經由修整而致外觀改變者,或是牙齒部位上下左右前後相反者,不予給分。 三、評分80十分(含)以上或59分(含)以下,應加註評語。 | |
注意事項: 每一應考人之實地考試成績,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成績。 |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244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三 條 本考試採筆試及實地考試方式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牙體技術師法第八條情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六 條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科目)。
二、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
三、牙體技術學(三)(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科目)。
四、牙體技術學(四)(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規與倫理學科目)。
前項筆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應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本考試實地考試應試時間為四小時,其應試科目為: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實地考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第 七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含實地考試材料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八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九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及實地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 十 一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 十 二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並得委託設有牙體技術科、系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
第 十 三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 四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0330949357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