彗星版~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長郭婉容於1988年9月24日宣布開徵證所稅消息
造成股市投資人恐慌,拼命將手中持股瘋狂殺出深怕賣不掉,
結果股市於9月26日起,極低量交易連續大跌18天,
只能以八個字「愁雲慘霧,哀鴻遍野」形容。
睽違24年,股市投資人的夢魘再度驚醒,
2012年4月12日劉憶如部長復徵證所稅方案再次出爐,
證券市場以交易量逐漸減少表達股民低迷吶喊心聲。
財政部版本證所稅方案
每一申報戶股票期貨交易年收利超過300萬元課徵20%證所稅,
採取「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企業以最低稅負制50萬元門檻12~15%稅率徵收。
成本計算方式個人以「先進先出法」,法人依舊最低稅負制成本計算。
繳納證所稅,證交稅及券商手續費可當費用減除。
虧損申報可作為遞延盈虧互抵,個人三年法人五年。
持有五年以上長期持有,證所稅減半課徵優惠。
行政院版本證所稅方案
個人證所稅免稅扣除額從300 萬元提高到400萬元,
稅率下修到15%至20%之間,由行政部門每年依經濟景氣彈性調整。
證交稅半數可抵證所稅。
財政部版本或行政院版本一般見解認為課徵證所稅衍生一些問題
人頭戶與假外資猖獗,國稅局查不勝查,防制條款亦無止於為利鋌而走險者。
成本先進先出法計算,對即將滿優惠減半股票某因素賣出而強制出脫可能性。
稽徵繁瑣與成本過高加上查稅曝光,市場資金避險轉往其他效率高資本市場。
境外法人、自然人與個人400萬以下盈利者不課徵,稅制何來公平正義。
市場成交量動能減弱,將會引發證券業失業潮,甚至面臨倒閉危機。
投資人年進出數千萬筆,為節稅申報,查核曠日廢時,報稅擾民之深。
證所稅雖影響1%中實戶投資人,但成交量卻占46%至50%,
是活絡台股重要泉源,一旦退場台股必然萎縮,
將邁入低本益比、低成交量、低周轉率資本市場,
不再被國內、國際投資客青睞,進而衝擊產業發展。
如此看來,似乎與劉憶如部長所言「改革原則制度建立,
最終希望能往量能課稅目標邁進,強調稅收穩定、稽徵成本少、
市場及經濟衝擊小,同時維持台灣國際競爭力等必須兼顧。」
之理念背道而馳。甚至演變成券商公會揚言520發動遊行,
抗議徵證所稅所帶來的衝擊。而稅改聯盟與勞工團體也要
號召負擔沉重的受薪階級,上街表達對賦稅不公的憤怒。
於是乎,贊成與反對倆方勢力彼此擴大動員,蓄積更多
抗衡力量。其結果,勢必造成股市與社會更加動盪。
相信,這都不是我們大家所願樂見。
紛擾之際,彗星著手研擬證所稅,探討不尋常之因。
首先舉兩個股票賺錢投資人例子:
例一:甲投資人投資200萬賺600萬,課稅額200*15%=30萬
例二:乙投資人投資500萬賺600萬,課稅額200*15%=30萬
以綜合所得稅觀念賺600萬,免稅扣除額400萬,課稅額30萬蠻合理。
(姑且不談免稅扣除額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繼續看兩投資人實務上發生怎麼樣的變化:
例一甲投資人獲利率=600/200*100%=300%,課稅額200*15%=30萬
例二乙投資人獲利率=600/500*100%=120%,課稅額200*15%=30萬
一個獲利300% 課稅額30萬,一個獲利120%課稅額30萬,您不覺得很弔詭?
投資金額大小與獲利能力的不同卻有相同課稅額30萬。
一個獲利120%要繳15%的稅額,
一個獲利300%要繳15%的稅額,您不覺得很奇怪?
稅額一樣,一比較,獲利300%輕稅,
獲利120%相對重稅,兩投資人心情大不同。
再舉甲乙投資人再增投資例:
扣除額0值,已使用完。
例一甲投資人再投資200萬賺200萬,課稅額200*15%=30萬
例二乙投資人再投資500萬賺200萬,課稅額200*15%=30萬
兩投資人實務上又會發生怎麼樣的變化:
例一甲投資人獲利率=200/200*100%=100%,
課稅額200*15%=30萬
例二乙投資人獲利率=200/500*100%=40%,
課稅額200*15%=30萬
扣除額度400萬使用完後,
一個獲利100% 課稅額30萬,一個獲利40%課稅額30萬,
稅徵天壤之別,您不覺得政府形同吸血鬼狠撈投資人的錢,尤其是大額投資人。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似乎在懲罰投資金額大的投資人,顯然有租稅不公之疑慮。
當這些筆稅額失真,其他每一筆都已建立在不公平基礎稅制,
對大額投資人而言,相當不利與不公。
歸究原因,在於以綜合所得稅所得額徵稅觀念導入所生成的問題。
並未考量投資金額大小與獲利能力及市場資本高額高風險承擔等因素而失準。
繼續看課稅額失真彗星是如何計算:
甲投資人獲利率=300%,當徵稅率=300%/14=21.4%,
課稅額600*5%=30萬
乙投資人獲利率=120%,當徵稅率=120%/14=8.57%,
課稅額600*5%=30萬
(當徵稅率>5%,稅率以5%計算)
再增投資例:
甲投資人獲利率=100%,稅率=100%/14=7.14%,
課稅額200*5%=10萬
乙投資人獲利率=40%,稅率=40%/14=2.86%,
課稅額200*2.86%=5.72萬
繳稅是以投資風險與獲利率累進比而量能(所得)課稅。
獲利(率)高者甘心多繳稅,獲利(率)少者樂於少繳稅。
每筆交易只要是盈餘都以此計算,累增財稅不少。
他版證所稅以綜合所得稅年度模式與彗星版即交易即課徵方式,方法不同,
結果不同,結餘當然也不同。短期交易、當沖、分節利得,可增交易稅收。
證所稅怎麼課才合理?
如何防範可能的漏洞與不利?
這是每個稅改版本必須審慎嚴肅面對的財稅問題!
證券交易所得稅關鍵點
證券交易所得稅是證交稅與證所稅兩稅合併即交易即課徵。
含分離課稅與綜合所得稅精神及累進稅率量能課稅之原則。
投資金額、周轉率、報酬率、稅基比、損益扣抵考量基準。
證券交易所得稅=證交稅+證所稅
證所稅公式
P = Q - R
證所稅額>0或=0
P:證所稅
Q:當年度每筆稅盈額之總和
R:當年度每筆稅損額之總和
稅盈額=正價差(獲利值)*當徵(正)稅率
稅損額=負價差(虧損值)*當徵(負)稅率
當徵(正)稅率=獲利率/財稅基數
當徵(負)稅率=虧損率/財稅基數
獲利率= (當筆進出正價差/當筆原始成本價)*100%
虧損率= (當筆進出負價差/當筆原始成本價)*100%
現貨單、資券單、期貨單,均以此適宜徵收。
考量風險投資與市場資金活絡,原則上以證交稅財基當作衡量標準。
初步,先將綜合所得稅依據投資風險與周轉率轉換資本利得稅。
資本市場盈虧20-80法則 ,1:4 比值,意思說1人賺4人賠,
或表示1次賺4次賠,取綜合所得稅之最高稅率40%之4倍風險,
40%/4=10%,台股年周轉率200%計之,以2倍市流通,
建立10%/2=5%資本利得最高稅率。
財稅基數是以千分之三證交稅率作基礎與資本利得最高稅率5%關係比。
(5/100)/財稅基數=3/1000 ,財稅基數= (5/100) / (3/1000)=16.67
證所稅開徵,證交稅下修2.5%o(千分之2.5),(3-2.5)/3*100%=16%
財稅基數=16.67 - (16.67*0.16)=14 ,財稅基數設定為14
(前面例子除以14之值由來)
最高稅率=5%,最低稅率=0.1%,證交稅率=2.5%o
獲利率140% 當徵稅率 140%/14=10 % 超過5%,以5%計算
獲利率 70% 當徵稅率 70%/14=5%,以5%計算(最高稅率)
獲利率 28% 當徵稅率 28%/14=2%,以2%計算
獲利率 1.4% 當徵稅率 1.4%/14=0.1%, 以0.1%計算(最低稅率)
獲利率 0.8% 當徵稅率 0.8%/14=0.06%,以0.1%計算
最低稅率與最高稅率間,當徵稅率與獲利率關係比始終維持在7.14%
如同,證交稅3%o 意謂著,資本利得稅保證徵收、保證穩定。
有所得,必須繳。有所損,必須償。同理,保證租稅公平。
架構完成,境內自然人、法人,以5%累進稅率徵收。
境外法人、個人比照國際慣例暫時免徵。
證所稅上軌道半年後,即以5%累進稅率課徵。
換句話說,在台灣資本市場投資人有所得一律徵收。
期貨市場是資金避險和以小搏大盈虧零合遊戲,
為促進期資交易活絡,免徵期交稅,
個人、法人期所稅5%累進稅率計算。
除了稅盈額徵收,亦須考量投資人的虧損抵減,以免牴觸公平正義。
虧損額計算比照盈稅額方式計算,差別在盈虧正負。
在即交易即課徵證所稅之正稅與月結累算負稅扣減,
次月始三個工作天匯到投資人戶頭完成月抵稅動作。
下單表列可依時間先後或金額大小或自行點選,財務自主管理。
何筆交易結清強制決,明顯有違背憲法財產自主管理權之爭議。
每筆成交稅盈損計算電腦程式操作,立即分帳,表列清楚亦懂。
即交易即課徵另一好處,除息除權增資減資不受影響單純多了。
彗星版再舉例本國自然人:
小額投資人某甲某筆交易以30萬買進台積電35萬賣出,其稅額多少?
證交稅 30萬*1.25%o+35萬*1.25%o=375+438=813元
證所稅 (35-30)/30*100%=17% ,17%/14=1.21%
5萬*1.21%=605元 證券交易所得稅=813+605=1418元
大額投資人某丙某筆交易以300萬買進台積電賣出1200萬,其稅額多少?
證交稅 300萬*1.25%o+1200萬*1.25%o=3750+15000=18750元
證所稅 (1200-300)/300*100%=300% 300%/14=21.43%
以稅率5%計 900萬*5%=45萬元
證券交易所得稅=18750+450000=468750元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