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2009/08/31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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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有免於受暴的權利 | ||||
| 我們尊重每一個成人是獨立且完整的個體,不因其身分而有所區別。免於受到暴力的威脅,是每一個人的權利,不因為已成年而不提供協助。 | |||
沒有人可以任何理由對他人施暴 | ||||
| 暴力的發生沒有理由和藉口,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對他人施加暴力,暴力行為不應該被容忍及接受。 | |||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是犯罪行為 | ||||
|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跟其他的暴力行為一樣,亦即任何的暴力行為都是犯罪行為。 | |||
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 | ||||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利、擁有隱私權的權利、獨自選擇的權利、獨立自主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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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
|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 … 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 |||||
|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 |||||
言詞虐待 | |||||
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北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 |||||
心理虐待 | |||||
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 |||||
性虐待 | |||||
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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