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姓男子協助大樓女房客修燈泡,藉口檢視進入房間,要求交往被拒,乘機強制性交未遂。台中高分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沈男為某大樓承租套房的房客,受管理員委託協助大樓水電維修,民國101年6月間,他幫一名女房客修理浴室燈泡。

沈男隔天凌晨即藉口要檢視燈泡,堅持要求進入女房客房間,且開口要求交往,女房客以腰傷健康不佳拒絕,並請沈男離開房間,沈男竟關門上鎖強行性侵,女房客抗拒哭喊求救。

沈男擔心遭人發現而停手,女房客趁隙開門趕人,沈男離去前還放話向女房客恐嚇不要亂講話,否則要讓她好看。經女房客打電話向家人求救報警,警方到場處理。

沈男否認性侵及恐嚇,並指控女房客精神、行為有異等,警方採女房客的指甲、衣物等檢體送驗,檢出與沈男相符的DNA型別。

法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處沈男徒刑2年6月;恐嚇罪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沈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判決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妨害性自主罪部分仍可上訴,恐嚇罪部分不得上訴。1020610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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