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與婚姻自由!
2006/01/1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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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還很古老,民風只敢偷,卻不敢正視,只敢盜,搶別人先生或搶別人太太,卻不敢站出來大聲說:『婚姻自由,愛情自由之立法或修法』,可惜可惜!愛,是自發的,常無法抗拒的,也常無法控制的,所以,我在此提唱:『廢除通姦罪,廢除妨害家庭之告訴乃論罪』。基本尊重『男女愛情完全自由,婚姻自由』。
這項『婚姻、愛情是人權自由自主之基本』,在民主國家,都已被法律保障。
女權之保障,在『離婚』時,不能女人都沒財產,也不可以全歸給女人,而男人全無,這在美國也定有很好之『保護雙方之完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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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凡夫2006/01/10 19:36為立法催生
大愛,無人管,只要人喜歡。
小愛,有法律約束,由不得人喜歡,有罪,就是有罪。
好多人『因為法律,逃來在美國』都是『錢遮羞』,──『修法』才會感到『多麼自由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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