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新網
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電氣,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在一審敗訴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12月19日上午9點半,北京高院公開審理此案,由北京高院副院長吉羅洪擔任審判長,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親自出庭應訴,黃煒此前長期在法律部任職,為法律部主任和證監會首席律師。
回顧欣泰電氣欺詐上市案情,2011年11月,欣泰電氣向證監會提交IPO申請,2014年1月3日取得證監會的發行上市批複。為實現上市目的,解決應收賬款餘額過大問題,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致使其在向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電氣上市后,繼續通過外部借款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溫德乙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導致這份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證監會認定上述事實,稱這些違法行為分別構成《證券法》第189條所述欺詐發行和第193條所述虛假披露行為,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處罰決定,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32萬元罰款;對董事胡曉勇處以5萬元罰款,同時對其他高管亦予以相應處罰。
原告欣泰電氣不服被訴處罰決定中針對公司的部分,向證監會申請行政覆議。2016年11月30日,證監會作出覆議決定,維持針對欣泰電氣的處罰。欣泰電氣仍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中針對公司的部分及後續行政覆議決定。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宣判,駁回「欺詐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的全部訴訟請求。隨後欣泰電氣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據財新記者了解,此次二審仍然是圍繞當時一審時的爭議焦點,主要主要集中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量罰是否過重三個方面。
在事實認定上,欣泰電氣認為,財務造假金額需經專業審計機構確認,少計提壞賬準備金額由公司財務人員自行統計、編製;證監會沒有論證、核實,僅進行抽查和說明,對其準確性提出質疑。證監會回應,其依法有權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進行認定、處罰;原告所提財務造假金額需由專業審計機構確認的說法,於法無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欣泰電氣是其應收賬款是否發生減值以及減值多少的判斷主體,調查中已對相關金額進行充分複核、抽查和計算。
法律適用方面,欣泰電氣提出即使存在證監會所認定的虛構應收賬款收回的事實,其近三年的財務數據也完全符合發行條件,因此不符合欺詐發行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應認定為虛假披露;並舉出「萬福生科案」「新大地案」「天豐節能案」等作為事實依據,企圖說明證監會在法律適用、處罰幅度等方面執法尺度不一。證監會在庭審現場特別闡明「發行條件」的具體內容,不僅包含財務指標,還包括公司治理、持續盈利能力、誠信守法等一系列法定條件,不能狹隘地認為達到了財務底線要求,就符合發行條件,這是對法律的誤讀。《證券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上市「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存在」,欣泰電氣財務造假,已不符合發行的條件;欣泰電氣所說的「天豐節能案」「新大地案」中涉及的公司,最終未能取得發行上市批複,而欣泰電氣上市成功且發行了證券,不具有可比性。
是否量罰過重?欣泰電氣認為相比於純粹的經營造假,虛構應收賬款回收情節顯著輕微,不應處罰如此之重。證監會認為,對欣泰電氣的行政處罰系對其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綜合判斷後作出的,量罰適當;沒有證據證明欣泰電氣具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
值得一提的是,8月25日欣泰電氣已被摘牌,轉入股轉系統交易,同時,按照交易所規則規定,欺詐發行的公司股票將不可能重新上市。在證監會的協調下,欣泰電氣IPO的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興業證券( 601377.SH )在6月份出資5.5億元設立專項基金,開始對適格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根據專項基金管理人投保基金的公告,截至7月28日15時,對適格投資者支付的賠付金額為2.36億元,占應賠付總金額的99.18%,賠付工作已經基本完成。
此外,據9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興業證券向欣泰電氣等26名被告追償先行賠付投資者的超額支付部分2.2億元,北京市二中院已經受理。
本文來自: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71219/25060140.html裝修工程包租公房屋仲介物業管理包租公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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