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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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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特別提醒,對於產後1年內的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是否符合規定,雇主仍負有舉證義務,雇主也不得強迫產後女性勞工簽署並要求一定要接受夜間工作。

勞動部指出,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勞工禁止於「哺乳期間」、也就是產後1年,從事晚上10時至隔天凌晨6時的夜間工作。但這項法令也讓企業為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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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限制產後女性勞工1年內不得輪值夜班,女性勞工反映這影響產後就業上的權益。

勞動部檢討後8日發布解釋令,法規意旨在於保護產後女性勞工生活作息正常,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所以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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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親自哺乳的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女性勞工如果確實沒有在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嬰兒等需求,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後,就可以從事夜間工作,並自即日生效。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說:『(原音)勞動部在今天發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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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令,經過女性勞工自主地決定,確實沒有在晚間親自照顧小孩、親自餵哺嬰兒的需求,她可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雇主來提出,依照勞基法49條規定,能夠在夜間工作。』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也就是產後一年內,禁止從事夜間工作。這項規定原本是要保障女性勞工的正常生活作息,但也被女性抱怨影響產後的就業權益。因此,勞動部今天(8日)發布解釋令,女性勞工只要親自簽署文件,證明不需親自照顧及哺餵母乳,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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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夜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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