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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票通緝令(Ransom)」電影觀感紀聞程 明 仁
2014/12/31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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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票通緝令(Ransom)」電影觀感紀聞程 明 仁 「綁票通緝令(Ransom)」電影觀感紀聞(上)程 明 仁 **一、前 引──(一)──〔新聞報導〕 據報載(註一),法務部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發佈統計資料顯示:近兩年的重大刑案,每年起訴人數都達一千二百人左右,比前三年增加約百分之十五,『尤其是惡性重大的擄人勒贖並加害被害人案,去年一年(指民國八十五年)起訴就高達二百一十六人,比四年前增加了百分之五十二。……』……顯示這類案件近來歹徒又有猖獗的趨勢,擄人勒贖並加害被害人,觸犯懲治盜匪條例,是唯一死刑之罪,這類案件之暴增,值得治安單位重視。……──(二)── 文哲托爾斯泰(Leo Tolstoy)先生嘗語:「人類心中一切惡的成份,一經和自然接觸,便應消滅。因為自然是美與善的最直接的表現。」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先生有云:「由社會成全的『人』是『萬物之靈』;他是萬物中最可怖的,如果他生活于沒有法律和沒有正義之中。……」「吃得太飽的人,跟挨著餓不吃東西的人,一樣是會害病的,所以中庸之道才是最大的幸福;富貴催人生白髮,布衣蔬食易長年。(英國詩哲、名劇作家莎士比亞先生之睿言〈William Shakespeare, 1569-1616 〉)」「命運的一切祝福,也得準確的感覺纔能夠玩味。如果他的靈魂粗鄙和愚蠢,沒有精力和頭腦,就是快樂和幸福也感不到的,正如一個傷風的人不能欣賞(品賞)酒的醇芳,或一匹馬不能欣賞那裝飾他的富麗的馬具。(法國散文作家、哲人蒙田(孟達尼)先生名言-〈Montaingne,Michel Eyquem de 1533-1592〉」 一個溫馨美滿的三口之家,原處於和樂幸福的氛圍,卻被乙件精心策劃的擄人勒贖案件移易為恐懼憂愁之情境……;愛子受歹徒綁票,安危如何?生死難卜!?其父、母情何以堪?!!當司法警察對綁匪行蹤無法掌控,偵辦方向陷入膠著、瓶頸,追緝行動進入一籌莫展之局;身為「肉票」父、母之當事人如何突破困境、轉危為安,是依綁架他們愛子的那群歹惡者之意付出高額贖金,破財消災?抑或有更佳方式?這對父母的虔禱上蒼、積極救援,是否真能救回愛兒呢?而那批挾肉票期換取銀票錢財的罪犯,能逍遙法外,還是逃不了法網蓋覆、刑典製裁呢?今年(民國八十六年)元旦在台北,筆者偕同家人于國賓戲院觀賞了“Ransom“頗有所感,乃提筆紀聞,並徵驗吾社會邇來實例……。二、觀感紀聞 (二)劇中人──湯姆‧慕蘭(Tom Mullen) 湯姆‧慕蘭(Tom Mullen)──一位白手起家、商場得意,名聞國際民用航空界的大企業家──由梅爾吉勃遜(又譯梅爾吉普遜)先生飾演,由影片開始慶祝湯姆‧慕蘭四十歲生日之派對、壽宴裡,向來賓播放之壽星事業、家庭之簡介片中,吾人可得悉其事業如日中天,已為散佈瀛寰、全球計三十七國之跨國性企業,同時擁有能幹、賢淑、美媛的好妻子,以及聰明、活潑、可愛的好兒子。一個業成家齊的美滿、溫馨景像,活鮮映入觀眾眼簾……。孰料?!在嗣後一個工商界公益慈善園遊會的場合,愛兒失去身影,祇留下他隨身不離的玩具跑車;歹徒綁架了他與愛妻的寶貝兒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在他們夫婦分心分神的短暫時間、在他們近若咫尺的身邊;……;一場陰謀纔剛上場……。綁匪傳達了贖金訊息──美金二百萬元──一個獅子大開口的龐然天價!!慕蘭夫婦想到了與警方合作,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的高級探員建議為保全肉票人身和緝捕綁匪到案,將如數按歹徒要求交付贖金,引誘他們現身以便手到擒來並解救無辜小孩;但是歹惡的綁匪像有千里眼,洞悉員警們的每步棋……;但員警卻沒辦法尋覓他們的藏身處所、監測不到他們的動靜行止……。祇見湯姆‧慕蘭先生數次滿懷希望帶著贖金,依罪犯們電話、紙條指引,避開新聞媒體記者之採訪行列,疾駛轎車奔向指定地點……;或在游泳池畔的更衣室更換裝錢的袋子、皮包,或被要求潛入水裡調換鑰匙,或轉換搭乘之汽車前往下一個綁匪指示的地方……;傳呼機(「大哥大」)的對話、猛轉迴旋之方向盤、為愛兒安危憂思的神情,以及上山入水、一路奔波而狼狽不堪的倦容疲態,卻又不失堅毅不撓的氣魄。惡徒們一次次的反覆、食言、電話騷擾、猜忌與狡獪的語句,逐漸提昇湯姆之不悅及憎惡;而警方他們固有保境安民的誠意,可是行動上卻因敵暗我明,致偵辦調查置於僵局,毫無進展……。時間一分、一秒的推移、消失,兒子在魔鬼們環伺下的人身安全隨著光陰「撕票」機率愈漸提高!然而湯姆‧慕蘭的愁苦心情猶如其妻般,均非筆墨所能形容,他們是切膚之痛、斷腸之苦,愛子是「生」?抑或「死」?二百萬美元就能打發、應付這群喪失病狂、野性畢露的歹惡綁匪、罪犯嗎?!取了贖金,他們會不會貪得無饜、食髓知味,仍扣住肉票,繼續漫無止境取求鉅額贖金??! 湯姆‧慕蘭先生全力以赴、絕不低頭、堅毅不撓的企業家精神,在逆境裡逐步施展……;他不放棄救孩子的任何機會、挑戰,不願在被動情形下,任由罪犯們「耍猴戲」,他要自己挺身主動、放手一摶,想長期對抗、死生斡旋;找出惡徒的巢穴,打破那些壞人亂擄良民圖收暴利之迷夢、禍心!他利用全國性電視媒體告白──要歹徒們警惕若敢動他兒子分毫髮虞,他們將不得好死!讓他們想明白,到底要錢、還是求命?!湯姆更孤注一擲宣示:綁匪們注意聽好,全國民眾、同胞留神──我要用同於贖金金額的二百萬美元作為協助破案、取匪徒們項上腦袋的獎金!此舉措究竟會不會提昇勒贖者撕票之企圖?抑或可不可能造成綁匪陣營眾意各殊、互有惶恐耶?!瞬息萬變劇情,將引領觀眾找到答案,也留給大家思考空間。……終於,愛兒獲救了,三、四位勒贖罪犯也被伏誅,法網難逃,大快人心!但綁匪擄人集團之歹徒真全部遭報應了嗎?最偽善、狼毒的角色,是否尚在扮演英雄、佯裝好人?慕蘭一家還有劫數乎?……好在湯姆‧慕蘭對愛子見偽善大惡人時之異常驚懼,心領神會、敏捷反應,進而機智對付、奮勇緝兇。銀行附近街道的追、逃、鬥、摶,激烈之劇末擒服反派要角情節,幕幕憾動人心、吸引目光……;徘徊于親手處決惡徒,還是將人犯送交趕赴現場之司法警察?慕蘭先生心情百味雜陳,如劇情高潮起伏……;躺在地上的罪犯仍不知悔改、憬悟,又要偷襲湯姆!驀地一聲槍響,黑人探員讓此匪類擺平了;街上嘈雜人聲、救護車聲傳入耳際,片尾幾分鐘帶有寫實新聞色彩之影片黑白攝影化處理,似令眾人眼中留下幾許揮不去的映象震撼……;我們看到慕蘭夫婦相擁而泣;惡人的結局,常常上天自有安排,好人不必替天行道矣……。 梅爾吉勃遜(Mel Gibson)先生擔綱演出這位民用航空界大亨──Tom Mullen,角色,鮮活刻劃一個獨生子被綁架、遭勒贖高額贖金的父親情感之呈現、心境之轉換、肢體之詮釋;以及奮不顧身緝拿最狡猾罪犯時一連串高難度之動作,傳達險境中內在情緒激盪、外表人身本能反應,毫不造作。與慕蘭夫人、愛兒幾場對手戲之平易、自然,生活化表演,讓人讚賞;由於他的扮演,使萬鈞劇力更增色頗多矣。 (二)劇中人──凱特‧慕蘭(Kate Mullen) 凱特‧慕蘭(Kate Mullen)──企業家湯姆‧慕蘭先生之妻子,伶俐能幹、快活賢慧、溫柔平和──由蕾妮羅素(Rene Russo)小姐飾演。在家是小兒、老公不可缺的齊家珍寶,對外為輔佐丈夫事業的重要拍檔,這樣的新好女人,普天下不多;但愛子成為受擄肉票,天下慈母心,又幾人能忍?這種不幸之事一旦降臨她的身上,昔日的愉悅大方、亮麗滿足,似立即一掃而空,代之而來的是憂懼、惶恐、擔心、苦痛、抑鬱、缺乏生機之感覺;走失的兒童、孩子,還可能有善心男女代為照顧料理生活,衹是若落入惡徒魔掌,他們擄無助、無辜幼子孩童,只是想向孩子他們之父母親戚勒索錢財,把「肉票」當籌碼對待,多半壓根兒沒將其視為「人」──一個有生命、理性、尊嚴、人格自由的『人』;父母心坎兒上的寶貝,血肉,在乏理性、人性之綁匪眼中,極有可能衹是「棄如弊屣』者,……;嗚呼!嗟夫!身為懷胎十月、幸苦扶養成長孩子之母親,遇到如此家劫,她內心的苦楚,又豈為外人所得感同身受歟?!當湯姆接到綁匪勒贖電話,大家屏息凝神,生怕漏失來電的要旨、訊息時;凱特嘗以眼神、肢體語言示意湯姆,莫動氣、要耐住性子聽對方的條件、價碼、要求,免得孩子安危受影響。……歲月在煎熬一顆擔憂、等待的心,隨著日子一天天逝去,焦急、失落、害怕之情緒日益籠罩,愛兒的身影、音容、笑聲……種種,歷歷在目,怎能忘懷?在她的丈夫上電視傳播媒體向惡徒宣戰的時刻,凱特幾乎要瀕臨崩潰邊緣、斷腸景狀,她畏懼綁匪會不會因此加害愛子,也憂心湯姆會不會也身陷險境,致使家破、人散而破碎……。諸多煩愁、無奈,蘊釀慕蘭夫婦心中,……在影片後段一場湯姆與凱特伉儷之對手戲:湯姆慕蘭遭逢此人生逆境、一家人命運之試煉,案情膠著,警方正無計可施時,步上家中陽臺遠眺蒼天、無語遙問,悲從中來……;原本強抑眼眶之熱淚,於稍後凱特愛妻出現身邊,相慰互扶持之際,再也忍不住而奪傾出來,相擁而泣……,期望一生守候的甜蜜家庭,徒剩雙親悲慟怨亟耳!!?由這場戲更可睹慕蘭夫人細膩心思、婉約柔情裡伴隨堅忍韌性與熱愛子、夫的女性、母性特質;令觀眾同掬憐憫之淚矣。劇末前述湯姆和凱特互擁相偕一幕,讓人印象深刻,吾人似可揣想慕蘭夫人之心境──愛子好不容易脫險歸來、失而復得、家人重聚,未料到湯姆又在命運安排下必須面對煞星奸徒,作殊死搏鬥,是否會慘遭毒手?兩敗俱傷?……兒子生死未卜創痛甫癒,又要面對和丈夫間可能之生離死別,……;實難為了凱特女士,好在惡有惡報,其夫也安然無事。 蕾妮羅素(Rene Russo)小姐扮演這位身心屢受打擊、摧折的女人──慕蘭夫人(凱特女士)的角免,勾繪出一個平凡女性的堅毅性格與生活化表達;儘管可能本片電影劇本裡有些「削弱」這個「肉票」之媽媽的角免,如羅素所言此角若一般人不稍加注意者,則其充其量也衹不過是一個滿臉愁容的母親,根本沒有其特殊角色個性;但經由開明、睿智的導演允準下,蕾妮羅素小姐得予自由地去詮釋斯角色、賦予此角新的生命;果然,羅素的投入,使得演技精湛、鋒芒昭顯的Mel Gibson,亦能感到幾場與Rene Russo合作之戲,頗有相得益彰、互映和鳴之感也。 (三)劇中人──席恩‧慕蘭(Sean Mullen) 席恩‧慕蘭(一譯作小強‧慕蘭)──一個天真、活潑,慕蘭家受寵有加的小男孩,由演員尼克諾特(Nick Nolte)之子布洛利諾特(Brawley Nolte)飾演。在一個風和日麗的白畫,他正跟隨父母參加一個園遊會親子活動,興高采烈玩著心愛的玩具,卻在父母無暇兼顧、眾人疏忽目光之空檔,被二、三位歹徒包夾、強帶入一客貨兩用車內,讓小小年紀的「肉票」──席恩‧慕蘭開始了一段心悸、驚魂之旅途──挾持、人身自由遭剝奪的不幸境遇。……男孩席恩被四肢綑縛住,置於某屋一張床上,曾被拍照供其父、母明瞭綁匪確實正支配席恩的行止、掌控他的安危死生……;嗟夫!惡徒們竟為財狠心拘禁、限制他的行動自由,層層粗繩、捲捲膠帶捆縛住小席恩之身軀;還好──有給他東西吃,也沒有動粗逞暴,算稍有人性之處遇;但仍無法改變綁匪們邪惡可恥之行徑矣。 童星布洛利諾特(Brawley Nolte)演來自然、生活化,也值得稱道;尤其影片末段,被警方拯救返家、重享天倫之席恩,竟發現與父親對話之『恩人』──哪裏是甚麼「恩人」??!根本就是那個最狠、最詐的歹徒──席恩被劫持、綁票時雖未完全看清「他」,但是那雙目之眼神陰毒中透著殘酷,令小席恩永生難忘,……慕蘭席恩又墜入先前驚心動魄、遭擄無助的深淵……;不禁使尿水濕了褲襠!!這場席恩尿失禁,促使湯姆警覺罪犯就在眼前之轉折安排,讓人對Mel Gibson和Brawley Nolte宛若父子的精采肢體、表情詮達讚賞,也可預期小童星來日未嘗不可能是另一影壇巨星耳。 (四)劇中人──探員吉米‧薛柯爾(Detective Jimmy    Shaker) F.B.I.探員吉米‧薛柯爾(Detective Jimmy Shaker)──一位警界資格老練,心術不正的情治人員──由亦為導演之蓋瑞辛尼斯(Gary Sinise)飾演。吉米‧薛柯爾探員覬覦湯姆慕蘭先生事業成功所累積之財富,遂與其狐群奸黨策劃綁架湯姆獨生子席恩以逞勒贖天價的歹計。由於吉米出身美國聯邦調查局,使得該局協助慕蘭夫婦救援小席恩之一舉一動,全在他掌握中,使偵辦、調查本案之活動受阻;吉米遂逐步施展電話勒贖、威嚇脅迫肉票父母之壞伎倆,令原本甜蜜的慕蘭家庭頓陷愁雲慘霧的氛圍裡……。正當吉米‧薛柯爾志得意滿,以為一切棋局於他控制下進行時,孰知一連串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綁匪中的飛車高手未取得贖金,反而在被警緝捕時,賠了性命,連帶效應是引發歹徒彼此間猜忌、憂疑;而湯姆慕蘭先生出現螢光幕,帶有挑戰意味之談話,更震撼這批男、女綁匪連日來閃躲、隱藏生活裡潛存心中的不安、忌憚、畏憂感,對湯姆既怕、又恨之矛盾情結,遭致綁匪陣營人人自危、狠勁全失。埋下眾歹人一一覆亡的種子,卻是在遂行擄人以期勒贖之初始;原本「成功」擄到小男孩席恩時,歹徒大夥還以為可大玩場「金錢遊戲」,哪能意料到危機、變數已在逼近?!比較後來惡徒們如驚弓之鳥、忐忑不安的窘狀,各個人都是「杯弓蛇影」、「風聲鶴唳」般疑神疑鬼,焉能不歎「何必當初」歟!?當Jimmy Shaker洞悉事跡敗露時,他並未顯現「江湖義氣」與那些綁票同夥同生死、共患難,反倒是「作賊的喊捉賊」,撂倒戰友高大個子以及參與綁架──曾在湯姆慕蘭先生不惑之年生日壽宴中任臨時幫傭的女子──吉米的同居女友,狠毒用槍擊斃他們,這種茍求自保的卑劣手法,實使人寒心、鄙視耶!他的女友壓根兒想不到她自己會慘死情人無情槍口下……;希臘哲人Aristotle 先生曾謂:「由於理智的同情(情感)所產生的友誼,此由於性的吸引所產生的友誼要鞏固得多,而由於利用所產生的友誼則全是偶然的。基於理智的同情,當雙方都秉具道德時便能發展真正的友誼」,似可藉以描寫這批綁匪徒眾間「利」、「害」的結合與薛柯爾先生及其女友間「性」結合所形成脆弱、浮面的友誼。被「利用」的大夥,竟被利用大家的吉米出賣,逐一向死神報到矣。 吉米‧薛柯爾一手舉起公家制式配鎗,一手拿著F.B.I.之探員證件,滅殺那些曾狼狽為奸的狐黨歹徒,以為脫下魔鬼之裝排,又可佯扮正義的使者;哪知仍財迷心竅欲以席恩的恩人身份向湯姆慕蘭取些老本,卻又被席恩認出正是綁匪罪犯中之一個……,種種失算,決定了他輸棋的命運──輸了朋友,輸了原有聲譽,也輸了性命! 演、導俱有才能之Gary Sinise 把一個性格複雜善變、佯偽公正而心懷險詐的角色,作了稱職的詳釋;而與Mel Gibson共演之數幕,甚至有搶戲之效果。其表現一個反派人物之投足、舉手,非常成功。 (五)導演 本片──“Ransom“的導演朗霍華Ron Howard先生,嘗導演過「魔繭」、「美人魚」、「浴火赤子心」、「阿波羅13」、「遠離家園」(Far and Away)等電影;對本片處理方式係採兼顧慕蘭家庭三位成員以及以吉米為首的綁匪們於事件中,相關各個人內心層面和行為舉止種種的動態狀況,作平舖直敘、雙線交叉的執導。一個和諧家庭,面臨突如其來的綁架風暴、傾覆危機、離散厄運,如何處置……?!沉穩的劇情推移中,不失高潮;緊張、刺激之對立場景,又伴隨人性真情和醜陋之多面向呈現,朗霍華先生再次表露其多才多藝的導演風格。 (六)編劇 本片的原著劇本係亞歷山大‧英格倫(Alexander Ignon)先生所創,早于西元一九五六年,葛倫福特(Glenn Ford)先生、李斯利尼爾森(Leslie Nielsen)先生與唐納李德(Donna Read)先生就曾參與這個劇本之演出、拍攝工作;一九九四年名編劇理察普萊斯(Richard Price)先生受託改編該劇本,雖然改編過程裡,發生擔任製片之一的史考特‧魯丁(Scott Rudin)先生欲親自改撰、不欲用Richard Price 稿件之插曲,好在Ron Howard導演仍找回理察完成改寫之新劇本,也就是本片採用之劇本矣。但此一週折,竟然將本片之完成後拖了兩年左右,令人覺得電影孕育之不易也。 (七)親子真情摯愛 本片中湯姆慕蘭先生、凱特慕蘭女士乃席恩慕蘭的生身父母,彼此間不但存有親生父子、母子間之「血統上的親子關係」,而且也具有「法律上之自然的親子關係」(註二);因此一家三口在生物學上、倫常關係上均非常密切、靈犀相通矣。父、母、子、女間之親愛,乃出於天性、合乎人性;托爾斯泰(Leo Tolstoy)先生言:「『愛』是人類唯一的有理性的活動;『愛是最合理、最光明的精神境界。它所需的,便是什麼也掩蔽不了的理智光芒。唯有理智的光芒,纔能助長『愛』」。其所指之『愛』,當然也涵括親子之愛;由於慕蘭夫婦對兒子席恩的摯愛、真情,遂能用盡方法援救他們伉儷之愛情結晶,也由於這種純粹『自然』之愛,才能抗禦罪犯綁匪們歹念惡意所付諸之窳行劣舉;此種親子之『愛』消滅了歹念惡行,呈現出至純、至正、至大之「美」與「善」歟! (八)君子愛財,取之有道A 英國小說家菲爾丁(亦有譯為菲耳定、費而定者)(Henry Fie-lding,1707-1754)(註三)嘗謂:「金錢是罪惡的果實,是醜陋的葉子,是禍事的根。」吉米等歹徒、綁匪為高額贖金、作奸犯科,步入覆亡之途;可謂正印了 Fielding 之語,人為謀生計、給養若乏金錢固然萬萬不能,但吾人亦宜知悉金錢亦非萬能(如:未必能買到健康,也換不回青春),愛財君子,宜有道而取之。妄想劫擄他人圖謀暴利,而未務本勤事、期以非道小術而獲者,惡果、禍根終將自我食嚐焉!在偵辦該綁架案時,湯姆慕蘭先生還一度懷疑一位涉及湯姆與政府高層主管部門官員利益輸送案,招致入獄服刑的商場朋友,遂探監詢問;反遭此朋友正色否認、挖苦駁斥,金錢糾紛牽據之人事恩怨,世間多有哉?!或許湯姆慕蘭先生在一家三口劫後餘生,慶倖重享天倫之際,也會反省如何才會使財富萬能利人利己,如何才不會成為金錢奴隸或犧牲品耶?!美國航空冒險家林白( Charles AugustusLindbergh,1902-1974;氏曾于1927年5月,首次以單翼飛機橫渡大西洋,由美國至法國巴黎而著稱)先生愛子小查爾斯被綁架案,郝普曼氏等歹徒當時勒贖五萬美元(那時光金額亦為天價!)美國當時總統胡佛(Herbert Clark Hoover, 1874-1964 )尚公開愷切宣告:「這是世紀之罪,不論上山下海,我們都要擒兇到案!!……」(註四)。 再將視野拉返吾台灣地區,不僅政府有關部門法務部如拙稿首引之公開數據,顯示擄人勒贖案件有節節上升之勢,且該案型加害被害人之數量也遞增,洵令人觸目驚心……。邇來,如藝人白冰冰女士之愛女白曉燕小姐被綁架撕票案(註五)、國中生蔡金炘先生遭擄撕票事件(註六)等刑案頻仍,究其實,乃繫於社會物質崇尚過偏之風,促使若干人士金錢價值觀偏差、道德隳敗、人情澆薄耳。憶及托爾斯泰(Leo Tolstoy)先生另一哲句:「富有,是一件不幸的事;我們要從自然中尋求淡泊而永恆的快樂。」以及我國俗諺:「知足常樂」,均足再三玩味焉。 (九)新聞自由、新聞道德、媒體自律與人身安全A 今日,一般民主憲政國家咸肯認保障新聞媒體之表達(表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新聞自由」(註七),其範疇包括撰寫、採訪、編輯、報導、出版、發行等積極性的自由,和拒絕為出版、發行、編輯、採訪、撰寫、報導等消極性的自由;其目的在保障一個自律性,有組織、體系之新聞媒體能暢所表達,發揮其社會監督、傳達真相、滿足人民(社會福斯)知的權利等剝度性功能;可謂其乃一國家、地區社會重要之表達(表現)自由矣。社會上對新聞從業人員──記者,也常給予「無冕王」之封號。我們在本片中,可以目睹一段場景:湯姆慕蘭先生正救子心切、依綁匪指示赴指定地點交贖金時,哪知神通廣大的若干新聞媒體記者守候門外,預備採緊迫盯人戰術……;引發Tom Mellen極度不悅,衹好「自力救濟」以杜免緊黏、盯梢的記者們打擾,他驀地下車探身一輛採訪車駕駛座,奮力抽取汽車鑰匙擲向遠處,並疾速駕車賓士;現場衹留下一批驚愕莫名的記者,駕採訪車那位先生之苦臉、客串之紐約福斯(Fox )新聞頻道之女主播羅珊娜‧史考圖(Rosanna Scotto)所扮演女記者的愁眉,……饒富戲劇趣味,也令人思索……。 翻開吾國報業道德規範(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第肆「犯罪新聞」之六明揭:「處理綁架劫持新聞『應以被害人生命安全為首要考慮』,在被害人脫險前,不得報導。」此乃世界各國通例,本片中那些欲搶「先機」、「獨家」報導之記者,顯已有逾新聞記者處理犯罪(刑案)新聞之新聞道德之虞矣。又觀諸白冰冰女士獨生愛女及蔡姓國中學生二宗被綁撕票案件,均有新聞從業記者女士、先生悖反規範情事(註八);所幸社會輿論已有秉公批判,「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亦已于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八日舉行「綁架新聞採訪暨報導原則公聽會」(註九),期冀新聞界人士與社會民眾共同省思,落實媒體自律之分際。「綁票通緝令(Ransom)」電影觀感紀聞(中).著者程 明 仁 新聞自由之行使,似宜以不侵犯他人之自由(如人身自由)、權利(如隱私權、肖像權)為原則(註一○)。蓋誠如名傳播學者徐佳士教授所言:新聞自由在民主社會裡,本質上乃具一種工具性的價值;然而,「在一個民主社會,最重要的目標性的價值,則是『人』:人的生命尊嚴、人的生活安全和安適、人的精神自由與解脫。」……;而新聞自由之存在、肯認,正是為實現民主社會的目標價值──『人的尊重』──而存在的價值(註一一)。民主法治國家保障民權之極則──「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註一二)與「新聞自由」彼此衝突、未能兼宜時,新聞界諸君與新聞媒體似咸宜秉守新聞道德、自重自律也。 (十)擄人勒贖罪淺詮──以吾國現行刑法為中心 西方經典舊約聖經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六節載:「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足徵人類歷史很早即認應予嚴懲綁架犯罪(註一三)。於英國保護被劫擄人之制定法,主要有一九七八年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Act──製裁以按照國際法應受保護者(如友邦要員,外交官員等)為對象的擄人行為,以及一九八二年Taking of Hostages Act──處罰擄人為質,而對於政府,國際組織或個人以若不允準所求即予殺害、傷害或拒不釋放人質相要挾之犯罪行為(註一四)。在美國,各州州法亦多將擄人罪列作重罪。其國之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第二一二條之一將擄人罪的犯罪目的列揭四種,其中與擄人勒贖罪、人質罪直接有關者,有:其一為勒贖、或利用為人質,其二為恐嚇或傷害被擄人或他人。美國聯邦刑法明文規制擄人罪,乃濫觸於西元一九三二年三月一日前述林白先生之子小查爾斯被綁架事件( CharlesLindbergh Case) ,故相關製裁規範遂被謂為 Lindbergh Law;于聯邦刑法(Title 18,U.S.C.)中對擄人勒贖罪、人質罪,咸有詳細規範,以確保被擄人、人質之人身安全(註一五)(註一六)。 現行刑法所規定的擄人勒贖罪,有下列兩種:(1) 普通(單純)擄人勒贖罪──刑法第三四七條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並處罰未遂犯(第三項);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結果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二項);預備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項);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第五項)。(2) 擄人勒贖結合犯(或稱結合擄人勒贖犯)──刑法第三四八條第一項為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第二項乃擄人勒贖強姦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註一七)。普通擄人勒贖罪之保護法益,乃為人身自由法益與財產法益(註一八),尤重被擄人之人身自由(生命)法益,該罪之法律性質,學說上頗有爭議,有謂其乃妨害自由與強取財物(強盜罪)之結合犯(註一九);有認為其係強盜罪的加重型態(註二○);也有解作為恐嚇取財與妨害自由之結合犯(註二一);亦有認為乃妨害自由、恐嚇、強盜罪之混合型態者(註二二)。此罪所謂「擄人」,指擄掠人身之意;即行為人強制使他人置於其實力支配下,使該他人離開原來地點而喪失行動自由。而「勒贖」,則係謂不法勒令他人以提出金錢或其他財物取贖(註二三)行為主體,一切自然人均可能在個案中成為行為人;行為客體為「他人」與他人之財物,而此之「他人」乃謂行為人以外的一切自然人,不分親友與否,亦不論老幼(註二四)。又財產上的不法利益,得否為本罪之客體?乃爭議問題。持肯定意見者,認為本條未區分「物」與「財產上不法利益」,而本罪屬財產上犯罪,解釋上自兼括二者(註二五);另持否定意見者,則主張本罪以財物為回贖之條件,似宜限於「財物」,並不及於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註二六)。另一學界間有論爭之問題,是被擄人與被勒贖而交付贖金之人得否為同一人耶?一說乃可為同一人,亦得為不同之人,譬如取得被擄人出具的藉條,向被擄者取款,亦得成立本罪(註二七);他說則謂被擄人與被勒贖而交付贖款之人,須為不同之人,始足該當本罪(註二八)。「綁票通緝令(Ransom)」電影觀感紀聞(下).著者程 明 仁 普通擄人勒贖罪之解釋、適用,尚有下列值吾人注意者: 1.該罪之主觀不法要件,為行為人所須具備之擄人故意及勒贖之意圖。其犯罪之成立,乃限於擄人之初始即有勒贖之意思,若擄人後纔另行起意索取,抑或擄人之目的本非在於勒贖,縱令嗣後變計而勒贖,也不得論以該罪(註二九)。 2.本罪的既逐、未逐區別基準,應以被擄之人是否已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而作判斷,其與行為人是否得贖無涉,蓋本罪行為乃在擄人也(註三○)。 3.該罪本質上為繼續犯,縱然未參與擄人行為,倘於被擄人未釋放前,出面勒贖,應認為屬共同正犯(按此即承繼的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二八年上字第二三九七號判例);若僅係代為照顧被擄人,似宜認係幫助犯(司法院一九年院字第二六一號解釋);又於被擄人釋放後,始持條取款,則只能論以刑法第三四九條第一次之收受贓物罪(司法院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三五號解釋參照)(註三一)。 4.刑法上之該罪,亦見於特別刑法之規定,舉如: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項、第三項(民國四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公佈),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條(二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佈);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條競合關係,如符合特別法優先適用之原則、條件,個案中自應適用特別刑法(註三二)。 由於本片中未有發生肉票被撕票或受性侵害等情節,有關吾國刑法第三四八條之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擄人勒贖強姦罪部分(註三三),遂不予詳述。三、結 語 年甫十七歲花樣年華,不幸遭歹惡綁匪殺害之白曉燕小姐,嘗撰「轉捩點」乙文(註三四),其首段將人生喻作等待人們自己探索之千迴百折的道路;有時波濤洶湧、有時風平浪靜之深不可測的茫茫大洋、大海,行駛其中,「非得看清自己的方向」;『……而人生的際遇千回百種,要靠自己去選擇,去感受,去體驗不同的滋味,最重要是走好自己的路,尋找自己的「轉捩點」!』擄劫她的綁匪有家庭、父母、妻兒、事業、前程,卻在他們利慾薰心、包藏禍心之旦夕間遠吉趨兇、回頭已難,他們自毀前途之「轉捩點」,竟害了其自身親友,更害了一位無辜的青春生命!!歹徒要曉燕小姐之母白冰冰女士仔細看本片,孰料他們自己沒長眼、視而未思;本片的結局,是那群綁匪們一一不得善終,他們並未「記取教訓」,衹是在『重蹈覆轍』,令人唏噓、不恥。 詩哲布萊克(一譯作布來克)(William Blake,1757-1827)(英國詩人、畫家)(註三五)先生云;「當人是獸時,他比獸還壞」,看銀幕上、銀幕下之綁匪造型,不都是泯滅人性甚於獸之徒;吉米為了自保,戕殺黨羽血淋淋之畫面,讓人憶及莎士比亞 ( WilliamShakespeare )先生之語:「一個罪惡確可激發另一個」。綁匪勒贖不成之「撕票」舉措,正係罪惡相生之迴圈矣。的確,喪盡失良之人乏正義之指引、缺法律之匡正與約束,則他將非但不堪稱為「萬物之靈」,抑且係「最可怖的『獸』」! 德國哲人、詩人、文學名家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1749-1832 )先生有言:「惡是破壞個人與全體的幸福的,而(崇高)高尚之事物以及正當之事物,則能招致(引致)與安定個人與全體(小我和大我)的幸福」誠哉斯言,採取為惡、使壞之偏邪方式謀取錢財,不僅非利人,更屬害己,好運、好報是不會長伴惡徒歹人的。 當慕蘭夫婦見到劫後重生的愛兒席恩時,他們欣喜之面容;劇終前,慕蘭夫婦見到吉米惡「獸」獲製裁和湯姆險中脫困時,他們擁抱時之神色;二者似乎都潛蘊著「希望」………,正印驗了哥德先生(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睿語:「希望是在風雨之夜所現之朝霞」。遭逢厄劫、險難之人們,尚未氣餒、心灰、絕望、無助,因為他們固然見證了些扮演獸,為財而死之人的可恥,可悲與荒謬;但同時他們也感受周遭親友、執法者以及他們自身散發的人性光輝──一種由善與愛凝聚之新希望………! 托爾斯泰(Leo Tolstoy)先生謂:「在人生中發展我們的『愛』的力量,不啻是一種與日俱增的幸福。這愛的生長,比任何其他的力量更能助長人在塵世建立起天國來──以一種含有協和、真理、博愛的新的系統,來代替一種含有分離、謊騙與強暴的生活組織。……」把自我及眾人之善念植根,將自我及眾人之『愛』喚醒,用以對抗虛妄、邪惡、暴力,正是每個非獸之『人』應扮演的角色!四、後記 本年(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犯下白曉燕小姐擄人勒贖撕票滔天大罪之在逃三嫌犯林春生、陳進興、高天民,於窮途末路之際,竟又走險持槍綁架住於北投之某陳姓商人,勒贖新台幣四百萬元得逞(參八月十四日中國時報一、三、六版及其他國內各報報導)。內政部警政署長姚高橋先生於八月十四日,為三歹徒再犯重案而請辭、負責(參大成報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政經新聞十三版及同日其他國內各報報導)。 八月十九日,警匪正面遭遇……。近午時分台北市中山分局警員曹立民先生、黃慶財先生執勤時首當其衝……,追逐槍戰中,曹立民君不幸中彈殉職、黃慶財君中彈負傷(現於醫院療養中),支援員警在五常街、龍江路、民族東路、德惠街一帶自中午、下午到傍晚持續圍捕,惡貫、滿盈綁匪林春生率獲報應遭擊斃,高天民乘亂帶傷逃逸,現仍與陳進興在逃中。(參自由時報八月二十日第一、二、三、四、五頁及當日全國各報頭條、重點報導)嗟夫!歹徒一錯再錯,又濫殺(傷)無辜。曹立民先生原本將於九月七日(按原有若干報導誤為九月一日或二日)與已有四月身孕未婚妻,完成美滿終身大事,期待的前景……,孰料?!竟被亡命之徒粉碎!!他為了正義、職責,犧牲性命;這位在父母、姊妹眼中的孝悌男兒,父親口中「不惹事但不怕事」、好打不平的孩子,殉職前三、四天還和其二姊似帶「託孤」長夕電話告白的「小三」(在家中排行第三的獨生子),為吾人樹立了赴義成仁、打擊犯罪之英勇典範!!(八月二十六日晚間華視公司真情面對面」製播之曹警員回顧專輯,令人動容、感慨!)(參大成報同日第七版記者吳玉蓮報導) 八月二十六日凌晨,警方獲線報後,動員維安小組等三百餘名警力,至台北縣土城市中央路二段公寓搜索,攻堅無獲,陳進興、高天民二綁匪仍在逃……(參中央日報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九版記者曾如美等報導及國內各大報報導)。 「嗚呼!陳、高二嫌犯若仍不迷途知返、認罪,相信其結局必和林春生、綁票通緝令」中惡徒下場相同也歟!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許,台北縣永和交擴分隊兩名交通警察林建宏、曾文雅於永和市保平、永貞二路路口執勤時,發現車號APB-679號深藍色機車──後經證實該車騎士即在逃嫌犯陳進興──形跡可疑,遂尾隨跟蹤;後雙方在永和市永和路一段二一○巷內互持槍對峙、陳進興以機車衝撞警用交通隊GIF─219號機車狡猾脫困,由大新街往中和路方向逃逸……。(參中央日報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版、第三版管仁俊、汪季範等記者報導及其他同日各大報報導。表面上似乎警方又坐失緝捕良機,實際上卻係陳建興再一次無法尋覓良心、不敢坦然面對司法製裁,孰得?孰失?不言而可喻哉!** 輔仁大學法律系司法組畢業,曾任職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法務組註 一:引參中國時報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星期六第一版(總第一六九二四號),記者楊肅民先生報導。註 二:按民法上之親子關係可大別為:(一)「自然的親子關係」,即親生親子關係;(二)「擬制的親子關係」,即養親子關係──不以血統連絡為前提者。其相關基本引介,請參黃宗樂教授「論法律上之自然的親子關係與血統上之親子關係」原載法律評論四十五卷十期(68.10.),輯于氏著「親子法之研究」(一九八○年三月初版)第一頁至第一八頁(第二四頁)。註 三:菲爾丁Henry Fielding,初業律師,曾撰寫舞臺劇劇本,後專事小說創作,作品有「湯姆瓊斯(Tom Jones)」、「約瑟安德烈(Joseph Andrew)……等,善採用第三人稱描寫法,文筆犀利而蘊含諷刺意味;乃十八世紀小說興盛期之代表作家,世稱其係近代寫實小說之父或「英國小說之父」。註 四:本案中林白先生之子(長子)小查爾斯後被撕票,但案發二年後歹徒卒繩之以法;參「聯合報」(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五版))記者伍崇韜報導,標題為「六十五年前林白之子遭綁架……他們的痛社會的憾」。註 五:該案發生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上午白曉燕小姐上課途中……,歹徒要求贖金最高時曾達五百萬美元(折合新台幣一億二千多萬),一度同意降價,但四月十六日又堅持原價;目前罪嫌仍在逃,遭緝捕中。 惟白曉燕小姐已遇害,于四月二十八日傍晚在台北縣五股工業區環河路大排水溝被人發現屍體,殺害手法之兇殘,令人憤慨。相關報導訊息,請參見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四月二十九日各大日報、晚報之報導。註 六:該案發生在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就讀南崁國中之蔡金炘亦于上學途中遭父親公司離職員工夥同數人綁票,肉票已遭勒斃;所幸罪嫌已一一落網,全案於同年五月十三日,宣告偵破;參見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中央日報」焦點新聞三版及其他各大報報導。註 七:有關「新聞自由」之基本引介,請參尤英夫律師「新聞法論上冊」〈世紀法商雜誌叢書〉(76.11.出版/80.10.三版(小修正))第四頁至第八頁。註 八:相關法律責任層面之析介,請參黃朝義先生「犯罪傳真機?〈從白曉燕綁架案談犯罪新聞即時報導之法律責任〉」輯于李永然律師主編「法律與你雜誌系列四十四期「養老防身不求人」(1997.6.)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二○頁。註 九:參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日各大報要聞,舉如同日「大成報」第十四版政治要聞記者丁宜芬小姐報導。按該次公聽會裡,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提出之綁架及其他刑案新聞採訪暨報導原則建議檔案」(加上台北市記者公會施理事長克敏先生建議增列乙則,共計十二則),可供吾人對此問題探索、參考用,爰謹臚列如下: 處理綁架新聞、劫持新聞應以被害人生命安全為首要考慮,在被害人脫險或死亡前,不得報導。在確認被害人脫險或死亡之前,記者的相關消息來源應以檢、警、調單位正式發佈之消息為主,不得採訪拍攝受害人家屬及跟隨檢、警、調單位偵查辦案。記者不得跟隨採訪拍攝受害人家屬繳付贖金。在被害人脫險後或檢、警、調單位正式對外公佈後,新聞採訪報導應尊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亦皆不得詳述受害人及家屬的隱私。新聞報導不得刊播受害人受迫、裸露或屍體等照片。新聞報導對於綁架案件中受害人如遭性侵害部份,不得詳細報導。新聞報導不得以文字或圖表詳細說明犯罪過程及手法,或以正面詞句描述嫌犯或其犯行。報導內容不得以小說或戲劇手法呈現。報導內容以善盡告知之責為主,不得重複渲染。媒體報導應不違反科學精神或提倡迷信。新聞採訪報導應尊重嫌犯家屬的個人隱私。任何犯罪新聞報導,不宜以謠傳或未經證實之當局新聞為新聞報導的基礎。註一○:請參同(註八)黃朝義先生前揭文第一一六頁。註一一:參徐佳士教受專文「誤用新聞自由助長悲劇發生」刊于「聯合報」(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九版);徐教授並于該文末作如下結論:『當一個新聞記者在面臨履行新聞、或報導自由與尊重個人基本權益二者相衝突而難以兩全時,他應該根據民主原則,放棄他自己的「自由」,而成全民主的理想。』殊值深思矣。註一二:參拙作『「正當防衛(JUST CAUSE)」電影觀感紀聞』律師通訊193期(84.10.)第五九頁至六○頁。註一三:參朱石炎教授(委員長)「關於擄人之罪」軍法專刊34卷8期第四頁~。註一四:參同(註一三)前揭朱石炎教授專文第四頁。註一五:同(註一三)專文第四頁至第五頁。註一六:有關英美法製裁擄人勒贖犯行之基本引介,參同(註一三)朱石炎教授專文第四頁至第五頁。註一七:參陳樸生教授「實用刑法」(62.1.初版/72.11.九版/已有增訂新版)第八四一頁至第八四四頁;蔡墩銘教授「中國刑法精義」(66.9.初版/71.9.三版/已有新(刷)版)第五○六頁至第五○七頁;梁恆昌教授「刑法各論」(50.8.初版/82.年修正十三版)第四二二頁~、第四二五頁至第四二八頁。註一八:參林山田教授「刑法特論上冊」(67.年版已有修訂新版)第二九二頁。註一九:參同(註一七)前揭梁恆昌教授專書第四二二頁。註二○:參褚劍鴻教授「刑法分則釋論下冊」(78.年版/已有修訂新版)第一二五八頁。註二一:參同(註一七)前揭陳樸生教授專書第八四一頁;同(註一八)前揭林山田教授專書第三九二頁;韓忠謨教授「刑法各論」(71年版)第四三六頁;陳煥生教授「刑法分則實用」(65.6.初版/84.3.修訂版)第四八六頁。註二二:參蔡墩銘教授「刑法各論」(79年版)第二六○頁。註二三:參同(註二一)前揭陳煥生教授專書第四八五頁;呂有文教授「刑法各論」(54.9.初版/82.9.修訂(版))第四二九頁。註二四:參同(註一七)前揭梁恆昌教授專書第四二五頁。註二五:參同(註二○)褚劍鴻教授專書第一二五七頁;同(註二二)蔡墩銘教授專書第二六五頁之註二。註二六:參同(註一七)梁恆昌教授專書第四二五頁;同(註二一)韓忠謨教授專書第四三九頁。註二七:參同(註一七)梁恆昌教授專書第四二五頁;同(註二○)褚劍鴻教授專書第一二五九。註二八:參同(註二一)韓忠謨教授專書第四三九頁;同(註二二)蔡墩銘教授專書 第二五九頁;同(註一七)蔡墩銘教授另一專書;第五○七頁。註二九:實務見解,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六九八號解釋,最高法院民國(以下同)一九年上字第一九六五號判例,二三年上字第六二五號判例,二四年上字第五○一一號判例,六五年臺上字第三三五六號判例,七九年臺上字第一三九八號判決;參同(註二一)陳煥生教授專書第四八六頁,同(註二三)呂有文教授專書第四二九頁、第四三○頁,同(註一七)蔡墩銘教授專書第五○七頁,同(註一七)陳樸生生教授專書第八四一頁,同(註一七)梁恆昌教授專書第四二五頁。註三○:實例見解,參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八二八號判例;參同(註一七)梁恆昌教授專書第四二六頁,蔡墩銘教授專書第五○七頁,陳樸生教授專書第八四二頁;同(註二三)呂有文教授專書第四三○頁;同(註二一)韓忠謨教授專書第四三九頁,陳煥生教授專書第四八八頁;同(註八)林山田教授專書第三九五頁;同(註二二)蔡墩銘教授專書第二六一頁。註三一:參同(註二一)陳煥生教授專書第四八六頁;同(註一七)梁恆昌教授專書第四二九頁、第四三一頁,陳樸生教授專書第八四二頁;同(註二三)呂有文教授專書第四二五頁(第四二六頁至第四二七頁)朱石炎教授專文第四頁。註三二:參同(註一七)蔡墩銘教授專書第五○七頁,梁恆昌教授專書第四二六頁;同(註二一)陳煥生教授專書第四八九頁;同(註二三)呂有文教授專書第四三○頁。註三三:參同(註二一)陳煥生教授專書第四八九頁至第五○三頁;同(註二三)呂有文教授專書第四三一頁至第四三二頁;同(註一三)朱石炎教授專文第四頁至第五頁。註三四:參引中央日報86.5.15.(星期四)社會新聞第九版特載(刊出白小姐之三篇作品,係由其母白冰冰小姐為其發表,並載林建隆教授之批註)。註三五:布來克先生(William Blake)英國人,父為襪商,自幼好幻想深思,嘗習木刻,學於皇家美術院一載。西元一七八九年始從事寫作,著有經驗之歌、爛漫之歌、預言書等神秘色調詩集,作品已為近人重視。 http://tw.movie.chinayes.com/review/content/4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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