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的偵結是如此,那接下來是否應該要追查,是誰第一時間下令這樣做,這樣作法難到不違法?張鳳強少將與海軍的軍譽所受到的傷害,誰應該要對此負責?
軍高檢發布新聞稿,說明海軍張鳳強少將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101年8月20日)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今(20)日表示,海軍168艦隊少將艦隊長張鳳強涉嫌「違反長官職責」等罪案,業經偵查終結,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指出,本署於接獲海軍艦隊指揮部移送本案後,除積極調取海上描跡圖等相關資料,傳訊本次參加海軍年度訓練總驗收之隨艦參演人員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負責作戰演訓之相關主管到庭說明,並請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提供調查報告暨佐證資料。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認定:張鳳強少將指揮管制所屬操演支隊,於101年7月25日0700時起自蘇澳港出發,赴臺灣東部海域執行操演,執行各階段應變處置與戰術測考,於同月26日1800時返港,操演期間查無不受領狀況處置、不接受戰術測考、不執行演練課目等情事,尚難認有陸海空軍刑法「違反長官職責」罪章之第42條第1項擅離配置地、「違反部屬職責」罪章之第47條第1項違抗軍事命令罪嫌。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進一步指出,海軍101年度訓練總驗收艦隊一般戰術對抗計畫,已明確律定操演海域。支隊長雖得自由運用戰術作為,爭取全般勝利,但率領支隊軍艦駛出操演海域,仍須獲得統裁部核准。然查張鳳強少將率艦越域操演未獲核准;而隨艦海上裁判小組長獲悉後未依規定下達狀況誘導使其返回操演海域或向統裁部反映;又統裁部接獲該支隊信文,誤判信文為依計畫執行之例行性報告,以致未能依程序處理,渠等所為非屬刑事不法範疇,宜由權責單位就全案詳實檢討「操演紀律」,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行政責任。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65&p=54381
3樓. 鼻孔其中一邊流鼻孔血...2013/04/06 20:51張將軍別害怕...
據政論節目指出...海軍少將張鳳強...當時被軟禁在海軍總司令部的辦公室裡面.只能躲起來偷偷摸摸的吃泡麵......這真是不人道的對待......
只是我個人感覺...為何一個將軍?會把自己搞得像兵一樣...
- 2樓. 舒塵軒客2012/08/21 09:03有沒有違犯軍法和有沒有行為失當
有沒有違犯軍法和有沒有行為失當
不是完全一樣
不論當初主張移送的人的主張
還是張本人的認知
都不否認張有疏失
差別只在雙方程度上的認定差異
不起訴未嘗不是軍方想要大事化小
搓出來的必然選項
- 1樓.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2012/08/20 16:50找出折損人才的原因
才不會一邊喊沒有人才
一邊折損讓人才
民進黨欠個解釋:過去給你八年做不好,現在窮的只剩扯後腿 + 抹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