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PK馮光遠…
【新唐人
http://www.ntdtv.com/xtr/b5/2015/10/03/a1227568.html
吳宗憲的金鐘砲火繼續延燒,掀起馮光遠等其他人兩方論戰,昨天(2日)有政論節目找來兩人上節目PK,究竟台灣的影視產業從輸出創意到凋零,真的只是資金或市場的問題嗎?
綜藝天王吳宗憲:「我跟馮大哥,我們的認識,就是從放屁認識的。」
第一次上政論節目,不改搞笑功力,吳宗憲在金鐘一席話批判電視生態,創下高收視率,之後還尬上馮光遠的「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個屁」,政論節目找來兩人上節目,要當面說清楚。
立委參選人馮光遠:「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應受憲法之保障,憲法哪一條呢?憲法第十一條。」
綜藝天王 吳宗憲:「我很少上節目上得這麼不爽的,我只是問了一個放屁,搬出來憲法,我不是搞政治的,我沒有管理眾人的事,你現在一見面就搬出憲法來講,人家是問你說你怎麼,我跟你好好講話,你怎麼,放屁。」
直斥「放屁說」不禮貌,吳宗憲火氣大本想拆麥走人,下節目戰火延伸臉書,要小孩子別學習,兩個小時節目,雙方各抒己見。
關於「放屁」這件事,吳宗憲顯然也不知該如何把自己的感受,闡述的更詳盡,本人補充說明如下:
如果有位
如果有位
如果有位
大家會看他一眼或瞪他一眼,太不衛生了,這是衛生問題。
屁,如果有人不從「卡稱」(閩南語)放,硬要從嘴裡放,那就不是衛生問題了。
試想,某甲發表了一段言論之後,某乙對著某甲一開口就說:「放屁」或「屁」,這就不是衛生問題,是禮貌問題了。
這位
如果是從卡稱放的,在公共場所,請注意衛生。
如果是從嘴巴放的,在公共場所,請注意禮貌。
吳宗憲說你「不禮貌」,你還硬凹「大法官釋字第509號」來搪塞,那就是格調的問題了。
某甲說完話,某乙便對他說:「你放屁」或「放屁」或「屁」,某甲能告某乙嗎?
某甲要告某乙哪一條呢?(中華民國刑法的哪一條呢?)
沒有類似案例或判例。
放屁從來就不是法律問題,再說一遍:「放屁從來就不是法律問題」。
從卡稱放,是衛生問題。
從嘴巴放,是禮貌問題。
放都放了,還硬凹,那就是格調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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