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不是國家慶典日,地球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民眾若自發性地聚集在某地「舉國旗唱國歌」,也是一件稀鬆平常之事,但有一個國家例外,民眾隨意「舉國旗唱國歌」,恐有牢獄之災。
他們舉國旗,他們參加台北市政府舉辦的「慶祝國慶升旗暨慢跑活動」。
地點:台北市政府前廣場。
他們跳躍擺姿勢,他們參加台北市政府舉辦的「慶祝國慶升旗暨慢跑活動」。
地點:台北市政府前廣場。
她更誇張,直接把國旗穿在身上,不知是不是因為裁剪師傅偷工減「料」,害她的胸部擠成一堆。
他們也舉國旗唱國歌,不過命運卻大不相同…(字體太小了,福州伯把它裁成 2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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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說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裁處「行政拘留15日」(
如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大同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覆議或在三個月內向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州伯有一事不解:10月16日至10月31日不是已經關(行政拘留)完了;還需要60日內申請行政覆議或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嗎?
話說
舉國旗、拉布條、唱國歌、放鞭炮等行為真的有『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嗎?
大同市公安有錄影搜證,福州伯沒看到,不好評論。
但
關(拘留)15日會不會處罰太重了?
我們看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法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 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三 章 處罰
第 19 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第 三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 86 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山西省大同市這幾位市民「舉國旗、拉布條、唱國歌、放鞭炮」的行為,福州伯認為其行為與「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相似,台灣的法律規定行為人若不聽警方禁止,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在中國大陸要被處罰關(拘留)15日。
看來大陸老百姓「舉國旗唱國歌」還是得先看看黃曆,挑個吉日,……
古人說:「趨吉避凶」,大同市這幾位市民顯然太衝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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