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公布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 1 條
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條例。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其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依本條例規劃、推動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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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華民國(簡稱「台灣」也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法定』要「轉」的「型」是從1945年到1992年之間所謂的「威權」,至於1945年之前的「威權」或1992年之後的「威權」,就『不轉』了。
如果你問「壞」?(老外唸Why?)
老子研究了好一段時間,終於得出答案了:
台灣這幾年每逢夏季都經常出現跳電的狀況(電力供應出現狀況),運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的這部機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是使用電池的,目前所使用的電池只夠運「轉」1945年到1992年之間,1945年之前或1992年之後就算有「威權」,也沒「力」轉了呀!
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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