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校務會議 不應干涉校長遴選】
「2018-03-25 00:30聯合報記者林良齊、吳佩旻、陳宛茜/台北報導」
從文大、陽明大學、高醫大到台大,台灣多所大學校長遴選爆發爭議。教育部因此成立專案小組研擬修訂校長遴選辦法,明訂包括校務會議及遴選委員會的權責畫分。
對此,多名學者指出,校務會議不應該干涉校長遴選,否則可能會走回頭路。
教育部前部長、中研院院士曾志朗表示,應先重新檢視大學發展的脈胳,一路從官派校長、校務會議選校長、到現在成立獨立的校長遴選委員會。如果修正讓校務會議干涉校長遴選,「不僅是走回頭路,而且是走錯誤的路」。
長期關注高等教育的台大流病所教授金傳春說,呼籲教育部應修正大學法,未來大學校長不用報部聘任,只要遴委會同意即可。她表示,過去台大也曾讓校務會議決定校長人選,結果就是「黑函滿天」。
台大把校務會議推薦投票設為校長遴選門檻之一,東吳大學前校長劉源俊認為這是「踰越法律」。他認為,教育部應把校務會議及遴委會的權責畫分清楚,不應讓校務會議有干涉校長遴選的權力。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050329?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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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大、陽明大學、高醫大到台大,台灣多所大學校長遴選爆發爭議。教育部因此成立專案小組研擬修訂校長遴選辦法,明訂包括校務會議及遴選委員會的權責畫分??
選新任校長是「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職權,跟「校務會議」毫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大學法
第9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
教育部僅有聘任與否的職權,不聘任,請函覆「理由」。
至於
校務會議該做什麼能做什麼,法有明文:
大學法
第15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第16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職權、校務會議的審議事項,大學法已訂的清清楚楚,潘文忠你不識字嗎?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管中閔擔任新校長後風波不斷,管遭指控和遴委有利益衝突、論文涉抄襲等問題,教育部要求疑義應由台大遴選委員會討論與確認。
1月31日台大再次召開遴選委員會會議,歷時6個多小時的討論,確認管中閔當選校長一事「毫無疑義」。
會議記錄全文:

P2 — 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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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31/1289719/
台大遴選委員會將1月31日的會議記錄全文函覆教育部後,教育部依大學法的規定就必須立即做出行政決策(聘任)。
結果
?
我請教了二位讀過幾天書的朋友,有一位說:教育部應作為而不作為。
有一位說:教育部行政怠惰。
我沒讀過書,我是這麼感覺:
潘文忠,
教育部長耍耍寶也不是不可以,但你這一耍把全世界的豬都逗笑了,
情何以堪?
2018/05/14 新增
20180514呂秀蓮談台大校長事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EruYGkSQAA
說明:
一、這部影片片長約27分鐘,呂前副總統多數時間談的是風花雪月,
影片從06:52 -10:47,呂副談的是此次台大校長事件的法律見解。
二、我的見解與呂副的見解相同,也許您問:為什麼發表本文那時不詳述
法律見解呢?
答:一、我書讀的少,解釋起來恐怕2266(台語)。
二、我寫文章或講話偶爾會飆「髒話」,飆在文章裡總是不妥當,對各位也不禮貌。
如果您還要問:飆髒話這習慣能不能改呢?
答:不能(那是我的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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