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內“個資法”通過2年無法執行
2012/06/25 14:58
瀏覽128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島內“個資法”通過2年無法執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近2年個資法,日前遭親民黨告發“法案長黴”,迄今未訂定施行日期。事實上,“個資法”在“法務部”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後,有關特種個資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要件,在“立法”程序中被刪除,若貿然實施就會發生犯罪的風險,加上“間接搜集資料”,須在1年內完成告知(54條)等規定,對業界沖擊甚大,“法務部”經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最快將于明天將送修正提案向“行政院”陳報。
面對“個資法”未上路就面臨“修法”的窘境,“法務部”坦言這是不得已的作法,“法務部”建議的步驟爲:“個資法”未具爭議的條文,可先行施行,至于“個資法”具爭議性而窒礙難行的第6 條、第54條“暫緩施行”,若“立法”來得及,則直接“修法”解決。
另有關罰責部分,因刑責過重,爲免違反“個資法”動辄得咎,面臨刑事責任,對于非營利行爲的違法搜集個資行爲,由于屬于告訴乃論之罪,考慮將2年以下的刑責,再降低刑度,或以加強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方式加以救濟。
2年前,“法務部”針對“個資法”進行修正,擴大保護客體,不再以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爲限,同時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列爲原則上不得搜集、處理或利用的範圍(第6條),換言之,即便當事人同意也不得搜集、處理和使用。
然而,“個資法”在99年5月“立法”通過後,迄今相關的施行細則卻遲未訂定,原因卡在“立法”原意在保護個人資料,避免流入詐欺集團;但在“立法”過程中,欠缺充分討論,加上“立委”各自提出不同“修法”版本,以致通過的條文,完全脫離“行政院”版本,發生窒礙難行的情形,業界爲此也抱怨連連,認爲不宜貿然實施,以避免對社會造成沖擊。
由于2年前公布的“個資法”內容,主要是參考歐盟1995年的指令,過于老舊,如今歐盟執行委員會爲因應網際網絡社會型態與反恐合作需求,年初也考慮全面檢討修正,“法務部”認爲,在未來修正“個資法”時,也應參酌島外最新的立法例,同時有必要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的專責機關,“法務部”表示,專責單位除負責個人資料保護的政策法規制定外,還包括監督管考,例如香港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澳洲有澳大利亞資訊專員辦公室,但台灣目前僅有“法務部”法律事務司3名官員兼辦。
“個資法”第6條模糊空間大 “立委”也抓狂
“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窒礙難行,根據““立法”院”公報顯示,這項“法案”在“立法院”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已針對“行政院”版本提出不少質疑,尤其第六條有關個人性生活不得搜集、處理或利用的規定,當時的民進黨“立委”賴清德質疑“性生活”與“性行爲”界定不明,有當局介入夫妻的性生活的疑慮。
對于“個資法”引起混淆的內容,賴清德當時說,若性生活指一段穩固關系所産生的性行爲,這就不可以搜集嗎?但是萍水相逢的一夜情,就可以搜集?在場備詢“法務部”官員根本無法說明,只能推給日後在施行細則明定。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當時也提出,“法務部”是以防止電腦資訊詐騙的角度“修法”,但是“修法”卻綁死候選人,他舉例,碰到選舉期,候選人要取得選民姓名、電話、住址等,是否受“個資法”保護?他認爲“個資法”應該排除選舉使用限制。可是,“法務部”一樣無法說明,只推給如果是經合法程序向電信公司索取個人已公開的資料,則可合法運用。
吳清池說,書面通知當事人,取得同意才能去拜票,根本就不可行,如果取得個資都必須當事人書面同意,大家都不必選了。
吳清池質疑,銀行移轉債權的催債者,是銀行以外的第三者,當取得資訊後,很容易把資訊流出去。尤其許多銀行轉讓債權,可是債務人並不知道,行使催債的人,又要如何證明自己是銀行的人?委托催收的人,不具備資格時,債權一再轉讓,會産生爭議。
當時的國民黨“立委”朱鳳芝認爲,“個資法”沒有專責單位負責,當局機關會推來推去,她主張要有單一專責機關負責。“法務部”回答說,法律有點複雜,要找專責單位負責,可能有問題。朱鳳芝希望“法務部”負責,當時備詢的“法務部”次長蔡茂盛說,不敢說“法務部”可以負責,“法務部”不是主管機關,但會擔起職責。
國民黨“立委”謝國梁說,前“立委”邱毅揭發陳哲男與陳敏賢到韓國濟州島賭場照前,難道也要先通知兩位當事人嗎?他認爲,“立法”是規範犯罪,不該連揭發犯罪的人一並規範到了。
謝國梁表示,“個資法”規定有行政檢查權,有侵入司法權的嫌疑,使用行政檢查權就可以到民衆家中,扣押帶回硬碟、電腦。在場的“法務部”官員都認爲,確實是有爭議。
介紹女友不能私下給電話 叫人怎麽不抓狂
“個資法”未上路就先要求“修法”創下“立法”新紀錄,其中“法務部”官員被罵臭頭、業界緊張、民衆則看的霧煞煞;新修正的“個資法”到底如何窒礙難行,“法務部”官說,其中,“個資法”第6條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不得搜集、處理或利用,當年“法務部”的版本,原本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搜集例外,但卻在“立法”程序中遭刪除,換言之,依照公布的“個資法”內容,即使當事人同意都不得搜集、處理、利用,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
舉例說,民衆因胃痛到甲醫院看病或健康檢查,之後民衆再到乙醫院看胃病時,即使民衆同意乙醫院引用甲醫院的健檢資料,乙醫院也不可使用,只能重新照胃鏡等檢查。
又例如,在“性生活”部分,即使自願出櫃的同性戀者,媒體也不得加以報道;在“前科”部分,私立學校或幼教班征教師時,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了解他是否有前科,或是否爲戀童癖等可能有傷害學童的背景。
爲解決敏感個資窒礙難行的問題,“法務部”建議修正“個資法”第6條,將敏感性個資例外得搜集、處理或利用的適用要件,在第1項但書增列“爲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經搜集者依規定取得之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要件,如“修法”不及,則建議暫緩施行第6條部分。
“法務部”官員並以電影“那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爲例表示,如果某甲爲了追求一個女孩,因工作關系知悉同事的小學同學,正好是他要追求的對象,而某甲的同學,因爲同學的關系,直到進入社會工作後,依然與她保持聯絡,這時,某甲的同事私下將女同學的手機或家裏地址,提供給某甲使用,就這位女生而言,她因爲個資遭外泄有權利提告,而間接搜集的某甲則可能觸法。
又例如,學校老師,因爲授課的關系,直接取得學生的電話等個資,但當學生畢業後,老師依法只能自己使用,如果這位老師將因授課取得的學生個資,提供給第3人時(搜集間接個資),就可能有觸法之虞。
6千萬張信用卡個資1年內要告知 金融業頭大
“個資法”在施行前,已搜集完成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54條規定,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告知”,這項1年內要完成告知的規定,對業界沖突甚大,其中,金融證券業,因有龐大的個資要在1年內完成告知,被視爲“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有監于此,受告知波及的保險業界,已修正通過“保險法”第177條之1規定,得免爲告知,是以保險業爲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搜集保險契約受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及聯絡方式,排除在告知之列。
至于大衆傳播業部分,因工作屬性經常涉有搜集個人資料,成爲違反“個資法”的高風險事業,新法特別在第53條有關得免爲告知部分,規定基于新聞報道的“公益目的”而搜集個人資料,得免爲告知。
新法1年內要完成告知的規定,沖突最大的莫過于金融證券業。舉例來說,目前全台信用卡發行逾3千萬張,還有衆多的保險單,申請書上除申請人資料外還有其他聯絡人,業者依法都要在1年內逐一告知當事人,是如何擁有他們的個資,除持卡人本人再加上聯絡人,光是信用卡要完成告知的人數,至少要超過6千萬人。
有關“個資法”第54條1年內完成告知部分,在過渡期間,“法務部”考量實際執行上確有困難之處,建議修正爲“應于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爲告知”,換言之,即要使用之前才告知,較符合經濟實益。
網路拜拜, 雙玄關門,料架,花店,伺服馬達
,“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近2年個資法,日前遭親民黨告發“法案長黴”,迄今未訂定施行日期。事實上,“個資法”在“法務部”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後,有關特種個資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要件,在“立法”程序中被刪除,若貿然實施就會發生犯罪的風險,加上“間接搜集資料”,須在1年內完成告知(54條)等規定,對業界沖擊甚大,“法務部”經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最快將于明天將送修正提案向“行政院”陳報。
面對“個資法”未上路就面臨“修法”的窘境,“法務部”坦言這是不得已的作法,“法務部”建議的步驟爲:“個資法”未具爭議的條文,可先行施行,至于“個資法”具爭議性而窒礙難行的第6 條、第54條“暫緩施行”,若“立法”來得及,則直接“修法”解決。
另有關罰責部分,因刑責過重,爲免違反“個資法”動辄得咎,面臨刑事責任,對于非營利行爲的違法搜集個資行爲,由于屬于告訴乃論之罪,考慮將2年以下的刑責,再降低刑度,或以加強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方式加以救濟。
2年前,“法務部”針對“個資法”進行修正,擴大保護客體,不再以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爲限,同時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列爲原則上不得搜集、處理或利用的範圍(第6條),換言之,即便當事人同意也不得搜集、處理和使用。
然而,“個資法”在99年5月“立法”通過後,迄今相關的施行細則卻遲未訂定,原因卡在“立法”原意在保護個人資料,避免流入詐欺集團;但在“立法”過程中,欠缺充分討論,加上“立委”各自提出不同“修法”版本,以致通過的條文,完全脫離“行政院”版本,發生窒礙難行的情形,業界爲此也抱怨連連,認爲不宜貿然實施,以避免對社會造成沖擊。
由于2年前公布的“個資法”內容,主要是參考歐盟1995年的指令,過于老舊,如今歐盟執行委員會爲因應網際網絡社會型態與反恐合作需求,年初也考慮全面檢討修正,“法務部”認爲,在未來修正“個資法”時,也應參酌島外最新的立法例,同時有必要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的專責機關,“法務部”表示,專責單位除負責個人資料保護的政策法規制定外,還包括監督管考,例如香港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澳洲有澳大利亞資訊專員辦公室,但台灣目前僅有“法務部”法律事務司3名官員兼辦。
“個資法”第6條模糊空間大 “立委”也抓狂
“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窒礙難行,根據““立法”院”公報顯示,這項“法案”在“立法院”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已針對“行政院”版本提出不少質疑,尤其第六條有關個人性生活不得搜集、處理或利用的規定,當時的民進黨“立委”賴清德質疑“性生活”與“性行爲”界定不明,有當局介入夫妻的性生活的疑慮。
對于“個資法”引起混淆的內容,賴清德當時說,若性生活指一段穩固關系所産生的性行爲,這就不可以搜集嗎?但是萍水相逢的一夜情,就可以搜集?在場備詢“法務部”官員根本無法說明,只能推給日後在施行細則明定。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當時也提出,“法務部”是以防止電腦資訊詐騙的角度“修法”,但是“修法”卻綁死候選人,他舉例,碰到選舉期,候選人要取得選民姓名、電話、住址等,是否受“個資法”保護?他認爲“個資法”應該排除選舉使用限制。可是,“法務部”一樣無法說明,只推給如果是經合法程序向電信公司索取個人已公開的資料,則可合法運用。
吳清池說,書面通知當事人,取得同意才能去拜票,根本就不可行,如果取得個資都必須當事人書面同意,大家都不必選了。
吳清池質疑,銀行移轉債權的催債者,是銀行以外的第三者,當取得資訊後,很容易把資訊流出去。尤其許多銀行轉讓債權,可是債務人並不知道,行使催債的人,又要如何證明自己是銀行的人?委托催收的人,不具備資格時,債權一再轉讓,會産生爭議。
當時的國民黨“立委”朱鳳芝認爲,“個資法”沒有專責單位負責,當局機關會推來推去,她主張要有單一專責機關負責。“法務部”回答說,法律有點複雜,要找專責單位負責,可能有問題。朱鳳芝希望“法務部”負責,當時備詢的“法務部”次長蔡茂盛說,不敢說“法務部”可以負責,“法務部”不是主管機關,但會擔起職責。
國民黨“立委”謝國梁說,前“立委”邱毅揭發陳哲男與陳敏賢到韓國濟州島賭場照前,難道也要先通知兩位當事人嗎?他認爲,“立法”是規範犯罪,不該連揭發犯罪的人一並規範到了。
謝國梁表示,“個資法”規定有行政檢查權,有侵入司法權的嫌疑,使用行政檢查權就可以到民衆家中,扣押帶回硬碟、電腦。在場的“法務部”官員都認爲,確實是有爭議。
介紹女友不能私下給電話 叫人怎麽不抓狂
“個資法”未上路就先要求“修法”創下“立法”新紀錄,其中“法務部”官員被罵臭頭、業界緊張、民衆則看的霧煞煞;新修正的“個資法”到底如何窒礙難行,“法務部”官說,其中,“個資法”第6條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不得搜集、處理或利用,當年“法務部”的版本,原本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搜集例外,但卻在“立法”程序中遭刪除,換言之,依照公布的“個資法”內容,即使當事人同意都不得搜集、處理、利用,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
舉例說,民衆因胃痛到甲醫院看病或健康檢查,之後民衆再到乙醫院看胃病時,即使民衆同意乙醫院引用甲醫院的健檢資料,乙醫院也不可使用,只能重新照胃鏡等檢查。
又例如,在“性生活”部分,即使自願出櫃的同性戀者,媒體也不得加以報道;在“前科”部分,私立學校或幼教班征教師時,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了解他是否有前科,或是否爲戀童癖等可能有傷害學童的背景。
爲解決敏感個資窒礙難行的問題,“法務部”建議修正“個資法”第6條,將敏感性個資例外得搜集、處理或利用的適用要件,在第1項但書增列“爲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經搜集者依規定取得之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要件,如“修法”不及,則建議暫緩施行第6條部分。
“法務部”官員並以電影“那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爲例表示,如果某甲爲了追求一個女孩,因工作關系知悉同事的小學同學,正好是他要追求的對象,而某甲的同學,因爲同學的關系,直到進入社會工作後,依然與她保持聯絡,這時,某甲的同事私下將女同學的手機或家裏地址,提供給某甲使用,就這位女生而言,她因爲個資遭外泄有權利提告,而間接搜集的某甲則可能觸法。
又例如,學校老師,因爲授課的關系,直接取得學生的電話等個資,但當學生畢業後,老師依法只能自己使用,如果這位老師將因授課取得的學生個資,提供給第3人時(搜集間接個資),就可能有觸法之虞。
6千萬張信用卡個資1年內要告知 金融業頭大
“個資法”在施行前,已搜集完成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54條規定,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告知”,這項1年內要完成告知的規定,對業界沖突甚大,其中,金融證券業,因有龐大的個資要在1年內完成告知,被視爲“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有監于此,受告知波及的保險業界,已修正通過“保險法”第177條之1規定,得免爲告知,是以保險業爲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搜集保險契約受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及聯絡方式,排除在告知之列。
至于大衆傳播業部分,因工作屬性經常涉有搜集個人資料,成爲違反“個資法”的高風險事業,新法特別在第53條有關得免爲告知部分,規定基于新聞報道的“公益目的”而搜集個人資料,得免爲告知。
新法1年內要完成告知的規定,沖突最大的莫過于金融證券業。舉例來說,目前全台信用卡發行逾3千萬張,還有衆多的保險單,申請書上除申請人資料外還有其他聯絡人,業者依法都要在1年內逐一告知當事人,是如何擁有他們的個資,除持卡人本人再加上聯絡人,光是信用卡要完成告知的人數,至少要超過6千萬人。
有關“個資法”第54條1年內完成告知部分,在過渡期間,“法務部”考量實際執行上確有困難之處,建議修正爲“應于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爲告知”,換言之,即要使用之前才告知,較符合經濟實益。
網路拜拜, 雙玄關門,料架,花店,伺服馬達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