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這是2008後段2009前段最後爭議的法令。
它到底是什麼呢?有人說他違憲,有人說它是惡法,還有人說它是專制的產物。
從字面上來看,集會是憲法第十四條保障的內容,不過後面的遊行怎麼看,
憲法好像都沒有提過這兩個字。
去年的野草莓到這幾天即將發動的517遊行,都想凸顯出集遊法是惡法,應該要廢掉。
不過這些人有沒有想過,當那天集遊法真的被廢掉了,請問人民真的能遊行嗎?
基本上目前台灣的遊行都是在馬路上舉行的,依交通道路處罰條例,行人是不能走在
馬路上的;所以,廢了集遊法,等於是這些喜歡遊行的人自斷發聲空間,而且警察也可
以直接驅離,因為他們本來就違反道路使用規則。
所以要廢集會遊行法,還是想想要怎麼設立新法替代舊法吧!
小的我覺得,新法直接叫"遊行法"就好了,加上集會兩個字只會造成炒作的效用,
遊行法應該規定的是
1.遊行發起的規則,
基本上以目前的大家的希望都是報備制,不過小的我不認同事後
報備這種制度(理由請看第三點),比較認同的是事前報備,
2.遊行負責人應該負的責任,
遊行變了質,本來遊行的負責人就應該受到處分。
3.公眾場所使用規定,
台灣大部分的遊行大多在馬路上,基本上就是表演給人家看,不然
就是在大型的公共場所(自由廣場),遊行負責人要在公眾場所遊行
,本來就應該申請使用權,就像在馬路上就可以搬出一堆法令來,誰
敢說警察濫權,就法令來說就是故意茲事。公眾場所的使用權是
屬於全體人民的,並不是專給遊行的人用的,場地要用多久,本來場
地管理單位就應該有裁量權。
4.處罰,
基本上這個除了負責人應管理不盪造成失控,其他的應該可以個
人行為應該只要列明違反其他相關法令,應該法令處罰之就可以
了吧!
以上是小弟我的愚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