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
2007/09/13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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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更生保護法)
修正條文與原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二條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 二、 …………… …………. 。 十一、經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出獄後的毒品犯。 | 第二條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 二、 ……….. …………… ……….. | 增加第十一項,使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出獄後的毒品犯,必須納入「更生保護」範圍,並接受觀護人之觀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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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民健康保險法)
該法第一條立法目的規定:「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保,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監獄內受刑人既為中華民國國民,自有平等權力參加全民健保,但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卻將監獄受刑人排除在全民健保範圍之外,明定不參加本保險,顯相互矛盾,在民國94年已經監察院糾正,應儘速修法,刪除第十一條第一項的相關內容,使所有監獄受刑人(包含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在內的所有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範圍內,再由法務部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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