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改革相關法案修正條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2007/09/1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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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修正條文與原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 7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醫療機構及研究單位,從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檢驗及治療;其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得委任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之。 前項負責治療及相關照護、戒護及教化之相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第 7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醫療機構及研究單位,從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檢驗及治療;其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得委任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之。 對從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檢驗及治療付出心力及承擔風險者,不僅是負責治療之工作人員,還應擴及相關照護、戒護及管理人員,以符合「公平」原則,並強化治療之配套機能,使治療效果提升。尤其是監所內負責「病犯」戒護教化的相關人員,更與病犯朝夕相處,應能獲得補助或津貼的合理回饋。 第11 條 醫事人員及監所戒護教化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其服務機 第 11 條 醫事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其服務機 對執行本條例之相關工作人員應予獎勵,但獎勵內容卻模糊不清,為使誘因機制明確,使防治效益提升,應明定獎勵範圍及獎勵方式,並依第7條規定,獎勵方式以「補助」及「津貼」為主。監所戒護教化人員包含戒護及教化科相關人員。
前項負責治療之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構應予獎勵,並參酌實際情況給予合理之防治補助或防治津貼,其因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並應予合理補償。
構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並應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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