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公然支持「一中一台」,已不是國際政治的新新聞。一個中國如中共、在北京,一台猶如「釣魚台」,雖然中共稱為「釣魚島」,然而從釣魚台的主權、行政管理權各自分割與政治表述,美國政府依舊是最大利益的維護者與仲裁者。要說保釣運動,表面上為中華民國捍衛主權,放在美日安保條約、台灣關係法的論理架構下,事實上,我們是在為美國保釣,捍衛美國在亞太環弧的政軍經利益。
中共若企圖以軍事武力強制「奪島攻台」,美國勢必會全力阻止,預防主權、行政管理權各自分割的均衡利益現況遭受破壞。如若主被動接受中共以軍事武力獲得釣魚台列嶼的主權,「小台」既然能夠以軍事武力強取攻奪,「大台」如台澎金馬等島嶼,亦無不可同理比照妥辦。美國政府只要善打美日安保條約、台灣關係法,即可妥適安置在此地區的政軍經利益。至於中共動武的決心必然存在,只是國際政經局勢的現實考量下,「小台」的處理模式難脫「大台」的桎梏與限制。動態均衡之後,相似或接近「東海和平倡議」的理念與架構,恐怕將是中共不得不接受與力推的暫時性措施。
美國以台灣關係法擴大認同台澎金馬地區的統治權在於中華民國當局,此一邏輯模式猶如承認日本擁有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理權,而且故意不表述主權之歸屬。把「小台」、「大台」的主權爭議模糊化,這對美國政府的政軍經利益可以極大化、繼續維持下去。只要防堵中國崛起、維持美國霸權的意識與實力還存在,中共冀圖統一小台與大台的夢想,恐怕還是得在「和平統一」的口號下,靜待消磨與等候時機。要論保釣,只有中共才是為了中國整體利益而捍衛主權。台灣的保釣運動,實質上還是在捍衛美國利益,替老大哥看守西太平洋地區的政軍經利益。日本政府可以不在意主權之歸屬,但是阻擾中國崛起、適時發揮小台的槓桿作用,對於日本的國際地位,以及美中日三者間的政軍經利益,誠有利益最大化的誘因與必要。
從小台看大台,台灣顯然缺乏台美共同軍事演訓的形式意義與實質價值。在親美、和中、友日的架構下,台灣政府更無膽量利用軍事行動或政治表演,藉此宣告槓桿優勢與折衝中介的重要位置。從海巡署對付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噴水大戰看來,台灣的「軟實力」只換來中共的鄙視,取得日本的藐視,以及美國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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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樓. 麥芽糖2013/02/18 10:04揭穿事實後面沉重的悲哀
老丐連續使用三篇文章引用, 實在是羅兄: 一語道破臺灣最沉重的悲哀!
老丐人在國外, 隔岸觀火, 旁觀者清. 尊重羅兄在國內, 也有此正確的認識!
老丐最老的文章【他山之石】美國, 到底是敵人, 還是朋友? 曾經引發聯網的網工大戰. 聯網麾下拼命吹捧的那位, 當時還得意地說: 聯網幫他打官司. 如今, 卻是用打黑毛派, 來轉移注意力. 達到掩護, 為美國保護釣魚台利益的任務!
聯網系統也奇怪: 就是攔阻本欄貼上老丐的引用! 麥哥獎一欄, 就是無法顯示引用!
老丐為臺灣同胞, 感謝羅兄指出事實. 雖然是沉重的悲哀, 絕對比網工所假造出來的熱鬧, 對我們有實際價值. 謝謝您!
- 5樓. 南部人2013/02/10 14:04保釣就是臺 到處惹塵埃
祝版主 : 新春閒釣 年年有魚 - 4樓. 天啟2013/02/09 02:47馬的保釣觀
蘇光頭訪日歸來,丟臉到家,還自鳴得意。可是綜觀馬的保釣之法,也是鼠目寸光。這般角色,只配偏安一隅,還談什麼歷史定位?差太遠了。 - 3樓. SJW2013/02/08 15:54說得好!
“從海巡署對付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噴水大戰看來,台灣的「軟實力」只換來中共的鄙視,取得日本的藐視,以及美國的漠視。” - 2樓.2013/02/07 17:44信而有徵
從以往的貼文中
深知版大對於法律的條文.程序.實質或解釋等
皆有相當涉略及精闢的見解
想必也知法學方法論在解釋法律條文上
有所謂文義解釋.歷史解釋及立法解釋等方法....
台灣關係法條文第15條所稱的"臺灣"
就文義解釋而言~不包含金門.馬祖...
就歷史解釋而言~臺灣關係法係美國與當初的臺灣統治當局(中國國民黨政府),為取代被廢除的中美共同協防禦條約(因為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斷交),而該條約第6條載明"中華民國是指臺灣及澎湖諸島","北美合眾國是指在其管轄下的西太平洋屬領諸島"
因未曾見"美國以台灣關係法擴大認同台澎金馬地區的統治權在於中華民國當局"等文字,見諸於美國國務院或官方正式說明資料
評斷人.事.物最好"信而有徵"
小弟才疏學淺
如有見聞
惠請見告!!
中規中矩如您之解釋,我無異議。
我文義所指之擴大、實質上等意思,
當然不會見諸台灣關係法的法律文義,合先敘明。
其次,法律上有準用、類推適用之論理解釋方法,
如您不採我所主張之論點,亦無妨,
只是當中國(PRC)攻打太平島、金門或馬祖甚至蘭嶼時,
您認為美國不會有任何行動或聲明?
不會以台灣關係法為基礎,
做出適當反應?
未形諸白紙黑字者,非謂信而無徵,
您要執著在法律條文之文字,我尊重此一看法。
上開法律條文之文義,我早已知悉,並非因您有其他意見而故意爭辯,
至於若要我舉出我知道台灣關係法所定義的台灣,
事證就在本部落格千篇文章中的數篇。
再不信,要我舉出文章在何處,
等我有空搜尋得到,一定奉告,
您也可以自行找找。
敬祝新年快樂!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02/07 18:07回覆我再舉個實例說明好了,
美國售台軍事武器,根據在於台灣關係法,
請問這些軍售,有禁止在金門、馬祖、太平島使用?
若是固執於臺灣關係法對臺灣的定義與解釋,
試問,
美國軍事武器是否不能用於台澎以外屬於中華民國管轄、統治的地區?
當然沒有這樣的限制和但書,
所以,
這不是才疏學淺的爭執,
只是您誤認為我有錯誤,錯把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包含金門、馬祖,
我只能說這是誤會一場,
純屬誤解而已。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02/07 18:14回覆 - 1樓.2013/02/07 10:18台灣關係法
國際法不是那麼簡單或容易去解析的
那牽涉到錯縱複雜的相關國家(地區)的實力及角力
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時無刻正在挑戰現行國際法的規範或慣例
對於"中國"這隻新崛起並不按牌理出牌的怪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口中的核心利益~東海或南海是"熱鬧"可期
就算是擦槍走火或者釀成第3次世界大戰
也不是不可能!
撇開這些不談
所謂的"台澎金馬"的台灣地區
是國民黨政府(台灣關係法定義下的臺灣治理當局)統治下的定義
台灣關係法對於台灣的定義是不包含金門和馬祖的
這兩個彈丸之地從開天闢地以來(自古以來的說法都不夠看啦)就是中國的
坦白說和台灣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過這就是蔣介石高明的地方
有了這兩個小島
才有所謂的國共內戰的延續
以及幾十年來的紛紛擾擾
始作庸者
當然是美利堅合眾國這個最現實的資本帝國主義!!
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請參考AIT網站的中文版)
定義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1."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謝謝指教與回應。
我文中所述"美國以台灣關係法擴大認同台澎金馬地區的統治權在於中華民國當局",
已經解釋清楚台灣關係法的適用地區不僅僅限於臺灣與澎湖,
實質上已經擴大成為中華民國統治當局所掌握的"領土"。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02/07 11:31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