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檢察官和法官學的不是同一本法律嗎?
2012/07/08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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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終於在一個政論節目中聽見一位莊姓律師談及林益世案,聽者邈邈,其中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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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特偵組能夠稍微“沉澱”一下 (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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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除了在立法院有立法行為能力外,對行政部門完全沒有直接的職務行為能力,最多只是間接的影響力。特偵組把6300萬 (佣金) 辦成貪瀆大案,是建立在一個薄弱的釘子上,律師和檢察官在羈押庭上已為此觀點爭論了4個小時,即使將來搜出10億、20億元,在案件審理中,一但釘子斷掉,整個案子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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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結案的高捷貪瀆案,當初檢察官以貪瀆罪求刑12年,最後法院判決僅以欺詐罪定讞。
我們從媒體上知道,羈押庭意見原來是2:1,後來同意羈押,如我所言,完全是受到政治辦案的壓力,是違反法律見解的。要知道,立委當白手套和總統當白手套是完全不同的,因為總統完全掌握有行政權,即使不是直接下命令,但有直接影響之行為能力。許多人把這兩個白手套案子相提並論,是完全不得當的。
特偵組為了順應媒體和政治需要,一定要把一個沒有犯罪證據的案子當成貪瀆大案辦理,最後總是雷聲大,雨點小,難道他們學的法律和法院的法官不同嗎?檢調起訴案件的品質難道不應該拿出來全民監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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