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體系』─一組為共同解決問題,並為達成共同目標而結合,彼此
之間具有相互連屬的單位,這些單位可以是個人、非正
式團體、組織或是社會次系統。
『社會結構』─是一種對於組成社會體系各單位的安排方式,能夠使社
會體系中個人的行為具有穩定性與常規性。
『傳播結構』─是指社會成員之間的人際交流網絡型態,屬於非正式的
社會結構。不同社會與傳播結構的人,其接受新事物的
速度不會相同。
社會體系對新事物傳佈的決定方式通常有:
1.自主性創新決定--個人自行決定要採用或拒絕某件新事物有時會受
到社會規範或人際網絡的影響。
2.集體性創新決定--社會體系成員透過共識形成的方式決定要採用或
拒絕某件新事物。
3.權威性創新決定--社會體系中的少數成員透過權力、地位或專門技
術,強制決定社會體系採用或拒絕某件新事物。
4.權變性創新決定--結合前述二個或以上的決定型態,也就是原先採
取某種決定型態,後來又為另一種決定型態所選
擇。
社會體系對新事物傳佈的最後一個影響要素,就是採納或拒絕新事物所
帶來的結果為何,可分為:
1.可欲對非可欲結果--可欲的結果即是對於新事物採納或拒絕的決
定,對社會體系所帶來的效果而言是一種正
功能;非可欲的結果即是對於新事物的採納
或決定,對社會體系而言是一種負功能。
2.直接對間接的結果--直接結果即是新事物採納或拒絕的決定,對
社會體系成員所帶來的影響是立即性的;間
接結果即是對於新事物採納或拒絕的決定,
對社會體系成員所帶來的影響必須要透過其
他條件才得以產生。
3.預期對非預期結果--預期結果是指採納或拒絕新事物後的結果,
是如同社會體系成員在進行決定前所想像的
;非預期的結果是指採納或拒絕新事物後的
結果,不是如同社會體系成員在進行決定前
所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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