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公證結婚,不如公證「不」結婚
2006/10/27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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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如果要〝人性〞一點的愛一個人,
與其(公證)結婚.....
不如(公證)不結婚
[即,雙方約定都不跟別人結婚]:
常態的婚姻,被定義為「排除性的」兩人關係
婚姻中的兩人只能關愛彼此。
但為什麼要這樣?
為什麼我不能關心〝所有〞我愛的人呢?這樣世界不是會比較美好?
人總是沒有十全十美的,因此人都會喜歡這個人的這一點、那個人的那一點,
人也是會成長、會變的怎麼可能完全只喜歡一個人,而且一生都不變呢?
如果不結婚的話就兩個人都可以隨性的自我成長、做自己喜歡的事
不必遷就、配合另一個人........這樣不是大家都比較開心?
不必為另一個人的生命有無謂的負擔,基本上自己要為自己的生命負責、要養活自己
也可以很人性的偶而和其他人交往一下,
如果真的相愛,如果我所愛的那一點沒變,那麼即使不結婚也會一直關心對方,
結婚的話,就變成只能關心〝一個〞人了,
因為多半的已婚的配偶都會很不高興,我不會希望我的配偶或對方因此而不高興所以只
好自我設限,
這是為什麼要約定〝不〞結婚,因為一但結婚,就排除了配偶以外所有其他可愛的人
(當然,如果雙方約定結婚後也可和別人聊天、交往而不會不高興那應該也行,不過由
於一般社會風氣及習癖是不太同意這樣的,因此執行起來可能會比較困難)
相愛的人如果(公證)〝不〞結婚的話,
雙方(或,多方?)都可以確保在必須的時候一定可以找對方談一談、玩一玩而不必有罪
惡感
也都會常常有新鮮的事可以交換心得,
而且可以保持自由,
如果對方生病、真的有必要,我也會去照顧對方
這是我目前和我在美國的男朋友的狀況(雖然沒有真的去〝公證〞不結婚)
其實也不需要〝公證〞,約定好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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