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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民法第483條
2017/03/18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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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民法第4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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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3條(報酬及報酬額)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可以講的白話一點嗎? 謝謝~~

最佳解答:

因為允與報酬在民法很多條文裏面都有規定 ( 民法§483、§491、§523、§566條 ),因此我試著用自己實際的經驗,以類似的民法491條文來解釋483好了,不足之處尚請多多見諒。 承攬契約雖然當事人雙方事前都會約定工作範圍與報酬,但在很多大型的工程承攬案件中,因為施作的標的範圍實在太大,相關備附事項繁多,有些工作內容是完成契約所必要的,但有些也可能只是輔助性質,故除非是事先約定採「總價給付制」,或事先已經條分縷析將所有的成本費用等項目交代完畢,否則有時不可能全部都說得清,也因此在「承攬契約已經成立!」的這個前提之下,如果承攬人施作某些項目照一般慣例來講理應是要索取費用的話,這時定作人就不能耍賴說此部份因沒講清楚故就不給報酬了。 這也就是該條「允與報酬」的真正意思,白話講起來的意思就是這樣的:「雖然我當初說好要做的時候沒講得很清楚,但你用想的也知道照一般行情,你沒給我錢我是絕對不會答應幫你去完成這部份工作,又不是做義氣的,所以這部份你還是得給我錢」。若是換成僱傭契約也是一樣的解釋。

其他解答:

解釋:如果是這樣的情形,兩者(雇主與勞工)在初期未定訂契約,要給付勞動者報酬時,在勞工施做乙段時間後,要求雇主給付報酬時,雇主不得因為未簽訂契約約定報酬,而拒絕給付報酬。 說明:關係可能是因為雙方熟識,而先答應雇主先行施做,在完工前中後,來要求雇主給付薪資時,雇主不能拒絕其要求。 這樣所產生的報酬關係,要如何計算,可依習慣或有相關之價目表而定之。|||||名法第483條是這樣 :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有必要之預防。7C4150FCDCEDD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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