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有人選擇忠於感情、忠誠於另一半;
有人喜歡玩火、一腳踏三四條船(劈腿);
有人喜歡肉慾上的享受、不要戀愛只要性……
今天我如往常般去outlet收前天的daily income,結果我的一個員工給我一張紙,讓我替她看看那張“脫離關係”的聲明寫得如何,因為她準備要拿去報館刊登。
我很認真地解釋給她聽,這份稿其實不具任何法律效用,如果真的要完完全全和丈夫脫離關係,唯一能做的就是找律師搞離婚手續。但是她就完全聽不進去了,都不知道那個男人有什麼好,有老婆了、兒子都和我差不多的歲數、另一隻腳都要踏入棺材了,就不知道為什麼還要搞這個。
根據馬來西亞的離婚法令,離婚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分(一下是其中兩段而已):
1. 雙方同意離婚
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註冊的兩年後,經過雙方的統一、聯名申請離婚。此等婚姻不需提出特殊理由。
1982年以前的婚姻,即使是未註冊而是根據華人傳統婚俗而結合,也必須到律師樓辦理離婚文件向高等法庭請準離婚,才能離異(在報章上刊登離婚啟事來解除婚約是無效的)。
2. 單方面申請離婚
只有經過其中一方的同意,而另一方並不同意的情況下提出申請者,必須提出正式的離婚理由一一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到無法挽救的地步。
以上述理由提出申請者,必須以下列事實為根據:
a. 配偶與他人通姦而導致你無法與他生活在一起。
b. 配偶的行為舉止使你無法與他生活在一起。
c. 連續兩年遭配偶遺棄。
d. 與配偶分居達兩年。
(a, b & c必須經“婚姻調解局”的調解失敗後,才能正式向法庭提出申請)
總之離婚很麻煩,有排搞。
結婚登記註冊只需要幾十塊或百多塊馬幣,但是離婚手續分分鐘要幾千大元(馬幣)ß某位朋友剛剛離婚,還有朋友正打算要離婚,和老公割席。
早知道今天要割席,為何當初要結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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