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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決 救國團總部判還國家
2017/08/08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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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認為救國團「志清大樓」和土地是國有財產,要求返還被拒,最高法院昨判決救國團必須返還定讞。 記者林伯東/攝影 救國團被不當黨產委員會視為追討對象,最高法院昨認定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是國有財產,判決應返還給國產署定讞,還須從二○一一年八月起,支付每月七十六萬元租金給國產署。救國團等於目前積欠國產署五千多萬租金。

救國團在各縣市房產也陸續遭追討,前年與雲林縣府一件拆屋還地訴訟,也敗訴定讞;救國團中市團委會長期占用市地,市府打官司要求返還,地院判決救國團應還地,以及自去年一月起至返還土地日止,按月給付市府近十八萬元,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志清大樓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商業辦公精華地段,主要由救國團與中央通訊社、榮民工程公司共用,救國團使用地上五層、地下二層,地上層有一千九百坪,區域行情月租金約五百廿二萬元。

國產署七年前打官司要求救國團返還總部,國產署說,救國團與國防部解除隸屬關係,志清大樓當初由教育部出資購地興建,是國家資產;救國團辯稱,救國團從來不屬於國防部,一九六九年改制社團法人,志清大樓是救國團出資加上他人捐贈所興建,興建時救國團尚未正式成為法人,才採取借名登記,台北地院採信救國團說法,判國產署敗訴,

官司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前年底判決認定,救國團過去確隸屬於國防部,後來成為行政院督導的公益團體,後來再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大樓的興建費用。

判決指出,教育部曾無償允許救國團使用房地,但於二○一一年八月即請求返還,從此以後,救國團即無任何占用房地的權源。

二審合議庭認定,志清大樓確實屬於國有財產,判決救國團除必須返還大樓外,另要求救國團從無權占有的二○一一年八月開始到返還日止,依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規定,按月支付國產署七十六萬元的租金。

救國團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昨天維持二審見解,駁回上訴案,依照最高法的判決意旨,救國團迄昨日為止,應該給付國產署的租金約為五千多萬元。



本文引用自: https://udn.com/news/story/10214/2277902?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不動產頂讓設計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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