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台北民間借款 貸款比較推薦最快過
2016/03/09 16:59
瀏覽56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http://goo.gl/URy8ZL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8日電)勞動部今發布解釋令,禁止女性勞工在「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產後一年內哺餵母乳及餵哺牛乳者,在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原則上不可上夜班,保障產後女性勞工的生活作息正常。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說明,今天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女性勞工在「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的規定。所謂哺乳,不限於哺餵母乳,包括餵哺牛乳等在內,原則上為產後一年,但須尊重女性勞工的自主權及工作權,因此仍視個別勞工情況而定。 勞動條件司強調,女性勞工如果是在自由意志下,親自提出在產假後恢復出勤至產後一年內,「不須在夜間親自哺乳的證明,可依第49條第1項規定從事夜間工作,即日生效」。 「由女性勞工親自簽署聲明書或切結書,可作為證明文件,格式不拘於特定形式,但雇主絕對不可有強迫產後女性勞工簽署,並要求一定要接受夜間工作的情事。」勞動條件司指出,對於產後一年內的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是否符合規定,雇主仍負有舉證的義務。 勞動條件司提醒,上述有關證明文件,雇主應在事前妥備,雇主如果是在勞動檢查後才請女性勞工補提供證明,則不予認採符合規定。1050308
9A2625FC53254A1A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