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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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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佈停止募集時, 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 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 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 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 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 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4、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 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並負責該賬戶的日常管理以及銀行預留印鑒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應派專人協助辦理開戶事宜。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 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 相關資料,並對基金托管人給予積極配合和協助。 5、基金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 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 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用於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內的 全部基金在證券 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 有限責任 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 務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並 遵守上述關於賬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6、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並代表基 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後,由基金托 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 承擔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 本後 30 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 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後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開放日對基金 資產 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覆核。基金 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結束後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金份額淨值,並在蓋章後以傳 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傳真後對淨值計算結果進行 覆核,並在蓋章後以傳真方式將覆核結果傳 送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對外 公佈。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 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 資 產 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 , 並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 , 按最能反 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三位內發生差錯時,視 為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當基 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 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 額淨值的 0. 2 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 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並及時進行公告。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 對 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佈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 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 的淨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 人計算的淨值 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覆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 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 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 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 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 予以公佈,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 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 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 。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製。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招募說明書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 個月更新並公告一次,於該等期間屆滿後 45 日內公告。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 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編製完 畢並於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予以 公告;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 40 日內編製完畢並於會計年度半年終 了後 60 日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 60 日內編製完畢並於會計年 度終了後 90 日內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 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托管人覆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後應 3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覆核,基金 托管人應在收 到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覆核,基金托 管人應在收到後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覆核,基金托管人 應在收到後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 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 覆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於應當發佈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製的報表對外發佈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 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 年度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 冊生成後 5 個工作日 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 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的職責。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 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 60 日內爭議未能 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 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並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 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3、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變更後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 核准。 2、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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