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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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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圓貶破114日圓兌1美元,1日在114.21至114.82日圓兌1美元盤整,而新台幣兌美元一開盤雖貶值7.9分,以31.969元開出,但在台股小漲之下,隨後一度回到31.895元,之後在31.92元震盪整理,相較日圓,新台幣貶幅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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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涉嫌教唆洩密、加重誹謗案:為何無罪?

商品訊息描述: 前總統馬英九於中美洲議會演說。圖片來源:馬英九臉書

文/法操司想傳媒授權Yahoo奇摩新聞,請勿轉載。

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案,歷經四個多月的審理,終於告一段落。2017年3月28號的判決結果為—無罪。本案中,柯建銘自訴控告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教唆洩密、以及召開記者會涉嫌加重誹謗罪的部分,經合議庭審理,宣告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然而,據媒體報導指出,馬英九「涉嫌洩密罪、教唆洩密罪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經檢方偵查終結,於2017年3月14日確定起訴。也許有很多民眾會感到疑惑,到底檢方起訴的案件,和如今已經宣判的案件,有什麼不同呢?其實,這是柯建銘「自訴」與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差別,就讓《法操》繼續為各位解釋清楚。

自訴,與檢察官提起公訴,到底有何不同?

一般刑事案件,係經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由檢察官偵查後,若證據充足,且有刑事不法之確定,才提起「公訴」,也就是起訴;「自訴」則是不經由檢察官偵查,意同犯罪被害人自行就證據提起訴訟。

但是,因自訴案件並未經由檢察官篩選,故為了防止濫訴,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自訴人一定要委任律師,其他程序部分,就依該法自訴人特別章節規定行使之。值得注意的是,就算是自訴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30條之規定,仍會有檢察官可就案件提出意見,若對於案件之「其他部分」有新事證,亦可根據職權提起公訴。

在柯建銘自訴的本案中,馬英九為何無罪?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所發新聞稿,首先,柯建銘認定「專案報告二」與「專案報告一」內容不同,而懷疑馬英九教唆黃世銘製作「專案報告二」來洩密。經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兩份報告的不同,僅有贅字、錯字,以及對案件沒有影響的兩通新通聯記錄,故判定並無新增之秘密;且黃世銘已經洩漏「專案報告一」的秘密,因此,內容沒有太大差別的「專案報告二」,就不算是秘密。

而關於馬英九的電話號碼,與黃世銘有「關鍵88秒」的通聯紀錄,根據證人林有振的說法,此電話號碼通常是由林有振撥打、接聽,該通電話也是由林有振自己撥打給黃世銘,邀約隔日中午到官邸與馬英九餐敘。而且,柯建銘並沒有提出直接證據,能夠證明電話為馬英九「本人」撥打給黃世銘;而電話內容是否為教唆黃世銘製作「專案報告二」,也不得而知,所以,並不足以構成教唆洩密。

再者,根據釋字第509號,「依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在馬英九召開記者會說明柯建銘關說案之前,已有特偵組發布新聞稿,指摘相同案件,意即已有相當可信關說案為實之證據,故難以認定馬英九是針對柯建銘、故意毀損柯建銘名譽,應認為馬英九是基於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

本次宣判,雙方當事人皆未到場,僅柯建銘的告訴代理人曾勁元律師當庭聆聽宣判,在得知馬英九獲判無罪後他表示,他的當事人柯建銘一定會上訴到底。《法操》也會繼續為各位追蹤柯建銘自訴案的後續發展。

另外,檢方根據馬英九在民國102年8月31日,以「口頭轉述」之方式,將「專案報告一」內容洩漏給江宜樺、羅智強知道,涉嫌「洩密」;以及102年9月4日,馬英九「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柯王關說案案情,涉嫌「教唆洩密」;此兩者也都涉及違反通訊秘密保障法及個資法。因此,檢方於2017年3月14日,確定另案起訴,並定於106年4月14日,召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法操》也會在第一時間為各位追蹤案件進度,並做即時評論,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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