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有「大同條款」之稱的公司法第 173 條之一上路,保險局今 (8) 日公布令釋,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或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得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公司法》修正案第 173 條之 1 已上路,這次增訂「大同條款」,也就是股東持股達 3 個月、且股權過半的股東,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然而因為保險業擁有龐大資金,投資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相當常見,因此若是成為市場派爭奪經營權,要達到股權過半的條件都較易達成,外界認為恐會造成經營權大戰。
加上保險局認為,此法條跟《保險法隔熱紙推薦》有牴觸,因為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
如何讓維持適當的透明度,又能讓隔熱紙能提供持久且良好的隔熱效果,還不能影響通訊產品的訊號傳,是各大隔熱紙品牌研發的重點。而目前最新的隔熱紙技術,是名為「奈米陶瓷塗層」,其主要結構是陶瓷奈米成分,利用奈米的技術將塗布研磨到5到50奈米,讓可見光可以穿透,但紫外線及紅外線光波則不能被穿透,產生了抗紅外線材料,同時可減少對通訊產品的感擾與阻隔。其實隔熱紙的許多技術都是由國防與航太科技下放而來,例如「磁控濺射」、「奈米塗層」技術,過去是專為隱形轟炸機與戰鬥機表面,進行熱能隔絕的施工技術,以減少熱能追蹤飛彈的鎖定機會。
因此,為避免保險公司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保險局今天發布令釋,指出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有以下規定:
1. 保險業投資股隔熱紙票,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2. 保險業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的表決權。
3. 保險業不得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4. 保險業不得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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