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吳孫緋聞的熱度堪比當年黃義交與周玉蔻的「寶寶」緋聞,引發許多討論或者口水,讓我重新想起愛倫坡的一篇短篇小說。
很年輕的時候,在電視上看到一部短戲,看完的感覺很難形容,但印象實在非常深刻,不知多少年後,偶爾讀到愛倫坡的小說,才知道那部戲的出處。
我已經不記得小說的名字了,上網找了一下,並沒有找著,不過,我想自己應該是沒有記錯。如果那位網友有讀過,或許可告知一二。
故事大概是這樣,一個失意的男人從酒吧喝醉回家時,在路上碰到一個怪獸正在殺人,他向怪獸求饒。怪獸答應放了男人,唯一的條件就是他絕對不可以跟任何人說起今天的事。男人自然答應了。之後,男人的事業開始順利發達起來,並娶了一個心愛的女人,生了兩個小孩,生活幸福美滿。男人對自己的生活非常滿意,也非常愛他的妻子。每年他妻子過生日時,他都會費盡心思送她禮物。就這樣過了幾年,那年又到了他妻子生日,為了向妻子表達他無限的愛意,他決定將唯一的秘密與妻子分享。那天晚上當他說完與怪獸相遇的事後,妻子聽完,滿臉悲傷的表情,傷心地對他說,你為什麼要說出來,你答應過我永遠不會說的。說著,妻子與兩個小孩化身為怪獸,當場殺了男人。
年輕時不解,多年後,想起這故事時,才若有所悟,這故事說的是愛情婚姻與承諾。
承諾是個人自由意志的表現,操之在個人,所以是屬於道德與法律的問題。道德譴責與法律刑罰的基礎就在於自由意志下的行為。一件事情做與不做完全操之在個人的意志,責備與刑罰才有意義。
而愛情可以由人的意志來決定嗎?愛與不愛完全是被動的主觀感受,無法由個人決定要不要喜歡或要不要愛。但人與人之間不是只有感受而已,因愛情的感動因之而來的親近與相處才是愛情永恆的主題,但這部份卻與最初的感動無關,而是關乎個人的人格與生命境界。
愛情與婚姻中的山盟海誓,來自於當下的深情與感動,但最終違誓與背叛的譴責,卻與愛情無關。
是以同時愛上兩個人不是問題,同時與兩個人交往,或者劈腿也不是問題,問題在於面對與處理的態度,問題在於欺瞞,但這與愛情無關。
婚姻或許源自愛情,但婚姻中的行為規範卻完全與愛情無關,我們不能譴責一個丈夫為什麼不愛他的妻子,反之亦然。但法律上有不履行同居義務的問題,有婚外性(非婚外情)的通姦罪。
古人有云糟糠之妻不可棄,現今社會男女關係大不同,有了婚外情,與另一半協議好條件,離婚再嫁娶,無可厚非。
但因為諸多現實考量,欲保留婚姻,卻管不住身體,欺瞞另一半,那是人格的問題了。只是這人格的問題,卻是多數人的問題。許多人未犯,只是條件不足,時機未至罷了。
更甚者,另一半有了外遇,彼此卻為了小孩,面子或事業,勉強維持婚姻者,彼彼皆是。
俗話云:「相愛容易,相處難。」相處是全人格的碰撞,關乎個性,人格,生命的體悟與境界。然而人心曲折矛盾,相處自是百般艱難。
納蘭詞有云:「人生若只如初見」,一語道盡愛情與人生的無奈。
「男女陌路,一朝相遇,忽爾相戀,共許一生。」這實在是最美麗的浪漫,只是這共許一生的承諾,要付出多大的努力與代價才維持得住?而這樣的承諾是愛情與人性的偉大,或者只是鏡花水月般的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