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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樹毀山式光電開發
2025/06/18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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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高雄大樹光電板吃掉山林 居民憂土石流〉報導,高雄大樹區和山里51公頃山坡地開發光電場,立委柯志恩今年616日辦會勘,從空中鳥瞰,黑色光電板已「吃掉」大片山林、距離聚落僅百公尺,數十名居民聞訊到場,對光禿禿山頭感到不可思議,擔心颱風引發土石流滅村,要求全面停工,廠商承諾2周內完成相關改善。

依報導提供之資訊及照片,來對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參考資訊檔查詢網站】最新資料,大樹和山光電開發案所含土地均係「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為依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2822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3118800號函核准變更編定,限依其興辦事業計畫作為「管理設施用地」使用。

而當時核准變更編定的法源,基本應包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若變更的是農牧、林業、養殖、水利、國土保安、生態保育等《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那就還要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是依照特定目的事業計畫使用,故若光電業者現況未依該計畫使用,也可以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不過從〈大樹和山光電場違規 陳其邁要求停工〉報導看來,大樹和山光電開發案所含土地,也在適用《水土保持法》的山坡地範圍內,儘管業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水土保持科申請許可,但後續卻未依核定計畫施工,而依據《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項,還有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3項規定,還有《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罰。

惟除山坡地以外,大樹和山光電開發案所含土地,經查就都不在其它任何環境或地質敏感區的範圍內,而依照目前《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是「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二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十五公頃以上」,但照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的說法,這規定是今年年初才實施

另從〈陳其邁怒喊停大樹光電案 能源署已罰150萬〉報導看來,經濟部能源署也因為大樹和山光電開發案施工業者未依原核定區域施工而開罰,所依照的應是《電業法》第75條第4款「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且施工」規定,這也可推知,此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能源署。

從大樹和山光電開發案的上述法令爭議看來,臺灣過往一來土地使用管制、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標準的法令可能寬鬆,或可能為了配合民主進步黨中央政府鼓勵光電業者衝開發量的光電政策,而在法令上予以寬容對待,這必須深切檢討;二來也可能反映出一些光電業者可能自恃家大業大、財力雄厚甚至政商關係良好而不畏裁罰;三來臺灣部分光電業者是自私自利,一切行動都是自我取向、工具或目的理性導向,而不考慮他人。

此開發案也突顯出民主進步黨中央政府能源政策的盲點,那就是一直未充分考量臺灣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的條件,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基本就是日照充足、地廣人稀,但臺灣是公認的地狹人稠,無論什麼開發案,幾乎都會有權益受衝擊的鄰近居民,更別說亟需土地的地面型太陽光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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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安心
2025/06/19 05:17
民進黨及側翼團體,總是在國民黨執政時期,以環保問題攻擊各種政策,待得民進黨執政時,就忽視環保問題了,像觀音藻礁破壞,及大片大片農地、山坡地開發種電,不只嚴重的影響生態平衡,也帶來了糧食隱患,而且光電的善後才是大問題的,不只成本高昂,也很可能造成環境重大的污染,臺灣地狹人稠,且地形複雜又變化大,地力問題才重大的國安問題。
當今執政者錯誤的能源政策,對經濟的衝擊不容忽視。 天蠍浪子2025/06/22 20:03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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