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殺長榮馬國女大生 「難以教化」凶嫌再判死理由曝光】報導,除了提到日前長榮大學外籍生命案的凶手,在去年限縮死刑空間的大法官解釋出來後仍判死刑外,也簡單明瞭地交代依舊判死刑的理由。
這起命案,又名長榮大學境外生命案,或稱作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學生命案、馬籍女大生遇害事件,發生於臺南市歸仁區。2020年10月28日晚間,一名就讀長榮大學學士課程三年級的馬來西亞籍女學生,於返回校外宿舍時遭人強擄,性侵殺害後棄屍在高雄市阿蓮區的山區,此案引起台灣及馬來西亞的關注。
此案嫌犯梁育誌在臺灣法院一審、二審中宣判死刑,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宣判仍判處死刑,遺棄屍體罪、強制性交未遂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個月。
長榮大學外籍生命案凶嫌近日再判死刑的理由,據首段引述之報導所寫,主要是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法官一致認定他非自首,沒有智能不足或缺陷,也無任何精神疾病等任何減刑事由,梁是首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對鍾女下手,且事先備妥可勒斃鍾女的「上吊結」,屬於預謀殺人,並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儘管如此,仍有網友認為單純是被殺的是外國人才判死刑,但幾年前也很轟動的井口真理子命案,凶手的結局就不同了。
井口真理子命案,日本方面稱為臺灣日本人女子大生殺人事件,為日本女大學生井口真理子在1990年4月間到台灣自助旅行,在高雄市遭劉學強殺害後,棄屍在臺南市的犯罪案件。此事不僅引起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的高度重視,也對當時台灣觀光業造成嚴重影響,日本觀光客的人數減少一成。
1990年6月27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成「〇四〇七聯合專案小組」開始偵辦井口真理子命案,經過些許時日的偵辦、調查、蒐證之後直至1991年4月11日,專案小組以《中華民國刑法》殺人、侵占、侵害及遺棄屍體罪嫌,將劉學強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專案小組在移送書中引述秘密證人證詞,認定劉學強係因覬覦井口真理子的姿色,意圖非禮遭到拒絕,因而惱羞成怒,趁真理子熟睡之時予以殺害,並在行兇後玷汙其屍體,還取走身上現金。
移送書中也指出,雖然未能找到井口真理子的頭顱,但根據血型、身高、遺物、人證等,均足以證明死者便是井口真理子。1991年11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殺人及遺棄屍體罪嫌,判處劉學強死刑;因劉學強符合精神異常的減刑條件,減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不過關於劉學強精神疾病的認定,我又查到重大歷史懸疑案件調查辦公室的網站資料,指出劉學強在1990年8月間,曾向凱旋醫院精神科求診,目的是要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
然而醫師做完診斷後,劉學強卻拿出一把藍波刀,威脅醫師不得對外透露任何細節,這讓門診醫師據以認為,劉學強有輕微的被害妄想症,且傾向擴大自己的恐懼。但當時凱旋醫院的副院長暨精神科專家楊寬宏醫師卻認為,儘管劉學強有妄想症的傾向,但這並不表示他就是精神病患。
儘管其他精神科醫師有不同的見解,但劉學強依舊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的法官認定符合精神異常的減刑條件。
這兩起臺灣近幾十年來較為轟動的外國人在臺被殺命案,凶手最明顯的差異,就是梁育誌被法官認定沒有精神異常,而劉學強則被認定有精神異常,就我觀察,精神異常算是近年來兇殺案嫌犯本人及其家人、辯護律師最常拿來辯護,也是法官最常用來輕判兇案被告的理由,出現的頻率比做出自首、送醫動作等還要高,但這也不免讓所有的精神異常者都被汙名化,也會讓一些有心人裝瘋賣傻來逃脫刑責。
換言之,劉學強殺害日本女大生、梁育誌殺害馬來西亞女大生,兩人結局不同的關鍵,就是在於精神異常或精神疾病的認定,也就是所謂的精神鑑定,我記得法國社會學者傅柯所著【瘋癲與文明】一書,有從知識考古學的角度去探討此一事項。
而臺灣的精神鑑定,我想起【誰養出的魔鬼】一書有提到嘉義醃頭顱案的凶手,就用欺騙的方式取得精神障礙手冊,這想來也可能就是,凶手在精神鑑定承辦人員的面前裝瘋賣傻,讓人家認定自己真的有精神疾病,另外也有的凶殺案行為人,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會為了及早出院而表現得已經恢復正常,這就使我覺得,凶手的舉止有些表演成分了!
- 1樓. 安歐門2025/01/19 11:45
殺人者死,只是必須確定犯案,
廢死虛偽,毫無疑問。
已經有充分證據證明一個人奪走另一個人的生命者,那麼那個奪人性命的,就該要償命才公平。 天蠍浪子 於 2025/01/19 15:1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