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新聞稿〈南投市三玄宮及其他附屬建物長期違法占用國有土地,南投市公所明知卻未主動查報,南投縣政府亦缺乏相關積極作為,均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提出糾正,要求改進〉提到,南投縣南投市福興段434、407-1、406-2地號等3筆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國有土地)遭三玄宮及其他附屬建物長期違法占用,南投市公所明知卻未主動查報,南投縣政府亦缺乏相關積極作為,均有重大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3年11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施錦芳所提出之調查報告,並決議糾正南投縣政府及南投市公所。
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圖資,本案3筆土地皆位於《南投(含南崗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其中福興段434地號為社教用地、福興段407-1、406-2地號為農業區土地,換言之,本案3筆土地有2筆目前仍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定義的農業用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包含《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南投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自治條例》等。
此外,本案3筆土地目前也在山坡地的範圍內,所以土地使用還涉及《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其中興建建物亦涉及《建築法》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
另本案3筆土地亦已被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104年12月31日經地字第10404606410號公告,依據當時的《地質法》第5條第1項、《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4條及第13條第1項劃定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G0005臺中盆地)」,要興建建物就還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6-1條規定,依據該編第64條至第66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外,還要依《地質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由是而論,本案3筆土地上頭的宮廟、私人招待所等建物,其興建行為其實除了監察委員聚焦的土地使用合法性、侵占國有土地疑義之外,還有水土保持、地質方面的合法性疑義,而前述除侵占國有土地之外,其餘爭議都涉及行為是法規施行前後、都市計畫實施前後、地質敏感區劃定前後發生的問題,土地管理領域以「從來之使用」稱之。
不過本案宮廟或私人招待所,從監察院新聞稿或〈父親建三玄宮占國有地南投縣政府遭糾正 許淑華:依法辦理〉報導看來,都沒有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加上是在《建築法》實施之後興建而屬於違章建築,爰無認定「從來之使用」的餘地,故福興段407-1、406-2地號這2筆土地,應由南投市公所查報之後,函報給南投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由該科移請該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再函覆南投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而福興段434地號則應由該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認定違規使用。
從監察院的新聞稿看來,南投縣政府建設處應已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南投縣政府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裁罰,不過很明顯,監察委員就和一些土地違規或違建檢舉人一樣,是要恢復土地容許使用才覺得可以,不過以臺灣的政治環境、選舉風氣來看,往後的南投市長、南投縣長或南投縣區域立法委員的選舉,本案屆時就算恢復土地容許使用、拆屋還地,也還是可能會被民主進步黨拿來當攻擊對手的題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