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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令無理,故污染有理?
2024/08/1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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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拆特農工廠玩真的 地方走投無路自毀良田頻傳〉報導提到,由於嘉義縣太保市一處OA大廠原是坐落在「特定農業區」的違規大戶,規模大到可以養活近千戶太保家庭,2020年一場無名大火後,竟搖身一變樓塌再起,且弔詭的是,廠方因著大火「汙染土質」,旋即向嘉義縣政府申請解除「特定農業區」列管,近1.7甲農地全數成功改列「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新式的廠房就大辣辣地蓋起。

報導另外也提到,這幾年許多疏於管理的特定農業區土地,除了遭不肖回收業者傾倒廢棄物外,有些地主還自己派人倒爛泥,甚至莫名著火,可預見《國土計畫法》上路前,這類農地怪象「只會愈來愈多」,因為若不賭一把拚解除特定農業區列管,202505月一到「農地發展也是死路一條」。

可是,在任何一筆土地或農地上放火,以致造成公共危險的人,都會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所規定的放火罪;而若是為了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的人,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可處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也使我想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有規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可以將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3條第2項也有規定,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為了讓農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而「賭一把」去放火或製造土壤污染,倘經查獲並證據確鑿,行為人依法是要被判刑入獄的,我認為報導中所提的放火者或土地污染者,環保單位及檢察機關都應介入調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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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安心
2024/08/18 12:34
其實法令在處罰農地違法使用方面,有罰款、判刑外,還有業主必須負責還原土地,這才是會讓業主重傷的處罰,然而卻因為執行不力,或業主搞無錢擺爛,及黑白道勾結脅迫恐嚇,法6變成紙老虎。
常見的是不合己意,就嗆說要找議員、找縣長來處理,也有的口口聲聲說是請教,但口氣像是在命令人。 天蠍浪子2024/08/18 15:53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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