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遊報導,原本為臺鳳公司所有用來種植鳳梨,位於屏東縣內埔鄉的老埤農場,後來被臺灣農林公司買下來計畫生產茶葉。
不過,近日傳處南陽實業大舉買進臺灣農林股份,並由寶晶能源公司得標租下全部土地,要將717公頃農場土地中的400公頃,那來蓋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
報導中提到,本案涉及【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的規定,但未提到的是,此法規命令以【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為法源,另外還涉及該條例第33條規定。
再者,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耕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並管制其使用,位於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的農牧用地。
而簡稱為農地的農業用地,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除了農牧用地外,還有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以及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並管制其使用的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等。
所以,耕地和農業用地在法令上的定義大不相同,而臨近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的老埤農場,全場土地均係「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故確實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的耕地。
然而,臺灣農林公司欲將老埤農場的土地改做它用,以現行法令看,就是必須遵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及【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的規定辦理,否則就要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2項規定裁罰。
老埤農場過半土地改做地面型太陽能光電,因為土地並不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第1項各款的區位要件,依我之見最好還是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辦理農地變更,否則就會陷入農地違規使用的法律問題。
農地變更完成後,臺灣農林公司還要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的規定繳交回饋金,還有依照【土地稅法】的規定繳交地價稅。
農業用地或耕地地主有非農業的土地開發需求,可以,但還是要依規定辦理,否則還是要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