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泰大直案翻版?北市又爆危老都更損鄰案 受損戶轟:建商粗暴施工、市府包庇】報導寫道,時代力量前黨主席暨不分區立委陳椒華與北市建案「元賀文昌」受損戶齊喊口號,指控大同區危老都更工程「元賀文昌」違法粗暴施工,造成附近高達18戶的房舍鄰損。
經我查詢,該處建案位於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236巷、236巷25弄、236巷45弄與252巷之間的區域,屬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但真正要命的是,「元賀文昌」所在的上述地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的資料,目前顯示是土壤液化高潛勢區,而實際上,整個臺北市大同區目前都屬於這種土壤液化的高風險地區,危險性比「基泰大直」建案所在地高二級。
這也就意味著,在臺北市大同區施工若不注意房屋結構、地下連續壁沒有做好,沒有考量土壤質量的問題,那麼發生地震或人為施工的時候,就很容易造成民房、公寓大廈塌陷釀災的事情,而臺北市大同區又是臺北市滿早就開發、住人的市轄區,恐怕有很多都是屋齡幾十年,而當初建造時沒有充分考量土壤液化問題的房子。
「元賀文昌」損鄰事件的發生,我便覺得也跟土壤液化的因素脫不了關係,不過陳椒華似乎沒有想過這點,而還是維持她曩昔一貫的問政作風:遇到環保、土地或建管方面的事件,無論細部涉及甚麼專業領域的知識或法令,一律先指控縣市政府有關單位包庇違規行為人再說,而且大都是針對中國國民黨執政的縣市。
依我之見,這件事除了跟建案所在地市土壤液化高潛勢區有關外,也跟【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6~8條有建商球員兼裁判疑慮,還有【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2條、【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第2條有關開挖深度的數字,可能讓建(賤)商挖到差小數點第二位以後之數值的深度來投機取巧的漏洞問題脫不了關係。
而與陳椒華同屬泛綠陣營立委的高嘉瑜,最近除了就先前讓建築師歸藍趴火(一肚子火)的言論道歉外,也再提出【營造業法】的規範不足,建案現場專任工程人員的資格與監督責任,還有待修法改正。
不過依照【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是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而營造業的技師或建築師,另有【技師法】和【建築師法】分別規定其資格取得的方式、條件,以及應做、能做或不能做的事情,因此【營造業法】的檢討不能不考量【技師法】和【建築師法】的規定。
除此之外,【營造業法】將營造業區分成綜合營造業(還分甲、乙、丙三等)、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等,其中土木包工業不要求有專任工程人員,其資本額依照【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2,250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1,200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360萬元以上;土木包工業的資本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專業營造業的資本額,目前【營造業法】則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按各專業工程項目定之,這我個人覺得是個漏洞,最近爆發民進黨自肥爭議的超思雞蛋進口案、九天玄女綠能爭議案,爭議的主角都有個共同特點,那就是初創立時資本額偏低,卻能接到巨額補貼或者國營事業長期的躉購合約,怕就怕,臺灣的建商目前也有執政黨的自家人,從中亂搞謀取暴利。
除此之外,【營造業法】另外恐怕還有一個漏洞,就是沒有強制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都要配置大地技師、結構技師、水保技師等攸關建物安全的技師,即便是綜合營造業,也僅是規定配置建築師或曾修習土木相關課程、有土木工程經驗2年以上的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水保技師。
可是從臺灣近年來建物她縣、傾倒事件頻傳看來,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或水保技師的配置都是很有必要的,「基泰大直」或「元賀文昌」損鄰案,顯示結構技師、大地技師的必要性;時代力量前黨主席暨不分區立委陳椒華自家爆發林業用地、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違規使用的黃國昌,其住家、停車場所在地是山坡地,而在山坡地興建建物,則最好還要有水保技師的參與,以確保符合【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相關法令。
這樣看起來,其實與陳椒華相同政黨的黃國昌,本身的土地使用明顯涉及【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等規定,另外也涉及【建築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法令上的爭議其實不比「基泰大直」或「元賀文昌」損鄰案來得少喔!
依照陳椒華那動輒指控別黨執政的政府單位包庇違規行為人的標準,則她時代力量黨主席的任內一直對黃國昌農地違規使用案不表態,那麼是否也可以指控她包庇黃國昌呢?要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先把自己的刮乾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