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暘能源搶魚塭地種電手段惹爭議 七股人士爆:紛爭不斷!】報導,力暘能源以遊走法律邊緣、鑽法律漏洞的方式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另外也用惡意檢舉的手段來搶民眾的土地,把原來的地主趕走。
報導提到,力暘能源整合農地興建太陽能光電設施的時候,曾要求土地所有權人簽署不利耕作證明,承諾給土地所有權人每年1公頃40萬租金,且為了規避民國109年7月8日上路的2公頃以上須由農委會審查之制度,便採取小面積土地變更的包裹方式來辦理農地變更。
可是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所謂的可興建地面型太陽能發電設施之不利耕作農地,狹義上是指由縣市政府依經濟部所定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劃設作業規範】,研提劃設區位,送經濟部審議並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廣義上,不利耕作而可興建地面型太陽能發電設施之農地,則還包含縣市環保單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範圍內的農地,以及經濟部103年11月12日訂定【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列管有案之國有農業用地,並經縣市政府整體規劃者。
按照上述規定,我認為力暘能源只是要地主簽署不利耕作證明就把地租去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其行為的合法性有問題,畢竟這不利耕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就是要由經濟部或縣市環保單位去公告認定,故地主簽署的不利耕作證明,其實證明不了什麼。
至於為規避農委會審查而刻意搞2公頃以下包裹式申請,民國111年3月17日最新修正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7-1點已經明訂不同意變更。
儘管【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7-1點另有但書指出,屬於民國109年7月31日前經台電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九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可以變更,但若農地有該要點5點所訂不能變更的情況,那麼就還是不能變更。
另外我也曾經聽說,臺灣目前有人會刻意對一筆農地傾倒或排放污染物,使其被環保單位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以便堂而皇之地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不過這經過環保單位查證屬實,還是會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進行裁罰,而這樣做的人,自然也是存著不一定會被抓到的僥倖心態。
就我所知,農地種電等農地變更事務的水很深,黑道介入威脅縣市政府相關業務承辦時有所聞,就跟土木工程領域的行政事務一樣,而其他一些財力雄厚的光電業者,砸錢買媒體帶風向鼓吹釋出農地發展太陽光電也不是沒有可能,為了太陽光電的利益,業者或黑道均是不擇手段地搶地種電。
- 2樓. 終南山2023/06/04 08:27
- 1樓. 安心2023/06/03 20:16臺灣島就這麼小,竟然還要蠶食鯨吞用大量的土地種電,這真的是太浪費土地資源了!
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邊種電還比較好吧?目前閒置荒廢不用的空地、蚊子館很多,我認為要的話,應優先利用這些地方改作地面型太陽能發電設施。 天蠍浪子 於 2023/06/04 09:49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