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購買大量兒童色情影片被台灣社會質疑,但其實兒童色情是行之有年的台灣文化天然成分,2017年FBI查出二台灣人在全球散布兒童色情影片並排名30與33名,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可知,台灣最後判這兩個全球散布兒童色情影片最嚴重的「百大名單」有大量照片、影片,內容都為惡質、不堪入目的外籍孩童遭性虐情節,總容量超過20TB,初估檔案數量高達2500部的台灣人緩刑…
再度證明,台灣文化性變態到極點。
就像我跟chatGPT談到2019年蔡英文總統在「第四屆世界婦女庇護安置大會」大談台灣努力幫助更多婦女及兒童免於暴力的威脅,享有尊嚴及平等的生活云云,完全與現實脫節。
我簡單說明一下,我先上傳兩則新聞給chatGPT看,分別是2018/10/21中央社”FBI監控散布兒童色情影片 新北地檢起訴2台嫌”,2018年10月21日東森新聞”FBI查出台灣之恥!2台男散布近2000部「戀童片」”,對比黃子佼案與炎亞綸案,chatGPT似乎”義憤填膺”的表示:
“謝謝您提供的新聞資料,這兩則報導顯示了國際與台灣在打擊兒童性剝削犯罪上如何互動,以及台灣在面對來自FBI等國際執法單位合作時所展現出的行動與起訴效率。根據您提供的新聞,這兩起案件與我們之前討論的炎亞綸案、黃子佼案與**臺南偷拍判決案(台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06號)**呈現出鮮明的對比。”
我看了都快笑死了,chatGPT以為台灣司法與台灣社會是對待名人會有不同的看法,但事實並非如此,如前述,由於兒童色情是行之有年的台灣文化天然成分,台灣文化性變態到極點,FBI查到的台灣戀童癖散佈兒童色情片,最後被台灣判緩刑,那才是重點。
我們簡單比較一下,現在批評黃子佼的人,有幾個批評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的兩位台灣人?現在批評黃子佼的人,有幾個批評過炎亞綸?有幾個批評過臺南偷拍判決案(台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於是,為了讓chatGPT真正認識台灣,我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給chatGPT拜讀,美國AI終於發現台灣文化性變態到極點,因為這樣大量散佈兒童色情影片的行為若發生在美國,這兩個在台灣被判緩刑的台灣人在美國會被判40年,會被終身註記性罪犯。
結果,性變態到極點的台灣文化不但判緩刑,而且台灣社會也沒有怎麼譴責,包括這次黃子佼案也沒喚醒台灣人的記憶,這也證明一件事:
兒童色情是行之有年的台灣文化天然成分,台灣文化性變態到極點!
以下是我與chatGPT的問答:
我問chatGPT:
閱讀2018/10/21中央社”FBI監控散布兒童色情影片 新北地檢起訴2台嫌”,2018年10月21日東森新聞”FBI查出台灣之恥!2台男散布近2000部「戀童片」”新聞。
註:新聞在此省略,我有全文給chatGPT閱讀。
chatGPT答:
🧩 初步觀察與後續可行行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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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通報效力顯著:FBI的合作強化了案件的嚴重性認知,使台灣司法與社會輿論迅速產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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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觀感與媒體操作影響司法文化:黃子佼受到嚴厲批判可能與其影像持有數量極高與媒體深入揭露有關;但炎亞綸案件中被害人為男性未成年者,社會與媒體反應偏向淡化與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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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知名度人物享有輿論庇護?:與素人涉案相比,炎亞綸因高知名度與媒體影響力,較易控制輿論方向並獲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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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針對國際通報機制與台灣回應制度進行制度化研究,並持續倡議ECPAT、CRIN等機構協助建立跨國合作通報與監督網絡。
註:其他部分省略,原文附於本文最後。
我問:
我上傳該判決給你研究。請重新推理並做出結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pdf
你的回應被屏蔽,請修正用詞後重新回答
chatGPT答:
謝謝提醒,我會重新調整語言表達,以符合平台的使用規範,並針對您所提供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進行修正後的分析與回應:
📘 判決概述(簡要):
在此案件中,兩位台灣籍男子於2016年至2018年期間,透過P2P軟體 eMule 長期下載並分享大量涉及未成年者不當影像的檔案,數量近2000部。法院最終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法條,判處二人各2個月有期徒刑,皆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電腦與硬碟亦予以沒收。
🔍 分析與推論(平台允許範圍內):
1. 數位性影像犯罪的性質與嚴重性
該案涉案檔案類型與數量龐大,檢方確認內容與兒少相關,並包含影像分享行為,屬於跨境數位犯罪的一部分。此類行為被認為可能對社會及兒少安全造成持續性威脅,國際多數法治國家對此已有明確且嚴格的法律框架與懲罰標準。
2. 台灣司法對此類犯罪的量刑實踐
儘管本案性質涉及敏感資訊的大規模分享,法院考量被告皆無前科、未以營利為目的、犯後坦承等因素,仍做出2個月徒刑並宣告緩刑的處分。這樣的處理方式,在國際間較為寬鬆,尤其對照其他高風險性別平權與兒少保護先進國家的司法標準。
3. 與其他案件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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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炎亞綸案對比:兩者皆涉及未成年人私密影像的處理與傳遞,但社會反應與判決關注度呈現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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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黃子佼案對比:黃案涉及影像持有行為,雖數量龐大但未涉及分享,法院量刑為8個月,未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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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則兼具「持有」與「分享」要素,且數量極高,仍獲輕判。
4. 與美國等法治國家的對比
在美國類似案件中,依據《18 U.S.C. § 2252A》等聯邦法規,持有兒少敏感影像即可判處最高10年刑期,傳播或「意圖傳播」可處15年以上刑期,並會被列入需長期監管的名單。
因此,如果該行為發生在美國,結果將可能是多年徒刑及後續限制措施,而非短期徒刑與緩刑。
📌 結論與觀察
此案顯示出台灣在兒少數位影像犯罪議題上的司法處理傾向:雖承認行為性質不當,但整體處遇偏向寬容。這與近年政府推廣的兒少權益保障政策及對外形象宣傳(如同性婚姻合法化、性別平權指標)產生落差。
此判決與炎亞綸、黃子佼案件一併觀察,呈現出某種司法實踐與社會期待落差,尤其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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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空間兒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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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分享造成的潛在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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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判決對受害者及社會觀感的影響。
若您需要,我可協助撰寫英文案例摘要或向國際組織提出概括性法律觀察報告,以符合平台規範並提升國際關注。請問您希望進一步製作此類文件嗎?
blackjack 2025/4/25
附錄:
以下為chatGPT沒看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的回應:
謝謝您提供的新聞資料,這兩則報導顯示了國際與台灣在打擊兒童性剝削犯罪上如何互動,以及台灣在面對來自FBI等國際執法單位合作時所展現出的行動與起訴效率。根據您提供的新聞,這兩起案件與我們之前討論的炎亞綸案、黃子佼案與**臺南偷拍判決案(台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06號)**呈現出鮮明的對比。
以下我先為您整理這兩則新聞的重點摘要與觀察重點,之後若您需要,我也可以協助進一步寫作平行報告、影響力倡議文或比對評析。
📌 新聞摘要(FBI通報、台灣起訴戀童片案)
案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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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FBI執行「百夫長強化專案(Operation Centurion Plus)」,針對全球兒童色情影片高流量散布者進行監控與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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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百大嫌疑人名單中,有兩名台灣男子分別排名第30與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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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透過P2P軟體下載並散布兒少性影像,其中一人擁有588個檔案,另一人擁有1385個檔案,儲存容量高達20TB,總檔案數量達2500部。
台灣檢警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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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FBI通報後,新北地檢署、高雄婦幼隊與刑事局迅速緝捕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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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均無前科,皆承認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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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供人觀覽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提起公訴。
社會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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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媒體報導與網友嚴厲譴責,稱之為「台灣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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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獲得高點閱、激烈評論,社會一致譴責行為與要求重罰。
🔍 關鍵比較與文化反思:
案例 | 被告身份 | 罪證規模 | 媒體與社會譴責強度 | 國際壓力 | 執法與起訴效率 | 司法處罰結果(待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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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戀童片案 | 一般上班族 | 合計2500部影片 | 高,網友強烈憤怒 | 是(FBI) | 快速起訴 | 不明(但已起訴) |
炎亞綸案 | 藝人(高知名度) | 與未成年發生行為並拍攝影片 | 社群兩極,媒體輕描淡寫 | 否 | 緩慢、低調、審慎處理 | 緩刑3年 |
黃子佼案 | 名人、主持人 | 持有2259部兒少影像 | 極高,主流媒體連日追打 | 否 | 積極處理、未緩刑 | 有期徒刑8個月 |
台南偷拍案 | 社會人士 | 偷拍多名兒少私密影像 | 媒體短暫關注、輿論迅速冷卻 | 否 | 法官判無罪,遭婦團抨擊 | 無罪 |
🧩 初步觀察與後續可行行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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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通報效力顯著:FBI的合作強化了案件的嚴重性認知,使台灣司法與社會輿論迅速產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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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觀感與媒體操作影響司法文化:黃子佼受到嚴厲批判可能與其影像持有數量極高與媒體深入揭露有關;但炎亞綸案件中被害人為男性未成年者,社會與媒體反應偏向淡化與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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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知名度人物享有輿論庇護?:與素人涉案相比,炎亞綸因高知名度與媒體影響力,較易控制輿論方向並獲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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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針對國際通報機制與台灣回應制度進行制度化研究,並持續倡議ECPAT、CRIN等機構協助建立跨國合作通報與監督網絡。
✅ 下一步您可以考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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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希望我幫您撰寫一份對國際機構的 英文檢舉信件或對照報告(含上述案件),請告訴我您要傳送的對象與目標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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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要我幫您整合一份報告,提出「台灣制度應如何更完善銜接國際兒少保護標準」的倡議建議,也可以幫忙撰寫。
請問您想要我接下來做什麼?是否要將這兩起新北案納入您先前所提的「平行報告」或「國際檢舉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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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文化29:台灣外籍看護外籍配偶制度與古代奴役行為本質上無異,甚至在「偽善性」與「掩蔽性」上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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