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2012/07/07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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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
該局接獲檢舉,甲君與乙君訂定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買方乙君先行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損害賠償,係以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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