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雖然已將財產信託給銀行,但是還是會遭國稅局追討贈與稅
2010/11/14 21:22
瀏覽798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主 旨:關於....○○銀行(受託人)與...委託人所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是否屬於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

二、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準此,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倘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託者,因消極信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人,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所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非屬我國信託法上所稱之信託。申言之,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之權利者,其移轉縱以「信託」為名,尚非信託法上之信託....。至於受託人與委託人或受益人可否分享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權?查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係以信託財產所有人之名義為之,就外部關係而言,受託人係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及處分權之人.....,故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具有排他性,應禁止受託人與委託人或受益人之管理處分權競合,方不違反信託之本質....。



三、略以:信託契約......分別約定:「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本契約存續期間,.....委託人仍有銷售本專案不動產未售出部分之權限,.....受託人得配合出具受託證明供銷售使用,其銷售事宜由委託人自理,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亦為委託人,由委託人付出賣人之責任,與受託人無涉。」上開約定.........實質上保留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之處分權,....不符信託法所定「信託」之本質,不生信託之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 法律 字第 0980054764 號(990209)

解析:
1.國稅局根據財產異動登記資料及銀行存款資料,分析查核各種移動情形,因此虛報漏報無法遁形
2.任何交易行為之主張,都應有該經濟實質法律形式,無法提出任何證據或所提出之說明,不合一般人之認知,依漏報補稅甚或加罰,不足為奇
3.上述法務部之函釋,看似無特別重要之處,然卻清楚說明如果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處分權,則該信託是無效的,因而成立信託契約不成立,借此產生之節稅利益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國稅局可以據以補課因而少繳之贈與稅,甚至加以處罰。因此建議:不要誤以為將財產信託給銀行就一定可以萬無一失,得到想要之節稅利益;當然更不能隨便DIY,最後還是補稅加處罰。根據了解,有很多高所得人士都曾經以類似方式節稅,就看何時會遭國稅局查到了。節稅雖是權利,但應徵詢專業妥為規劃,謹慎合法為之。如果已有類似情形,且幸尚未遭國稅局查獲,請儘快跟我們聯絡,讓我們協助您,妥善規劃補救之道確保平安。

歡迎直接來電洽詢(02)2703-5638
Bitternut You 游任煌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