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怡克納米斯 2007.07.06
下面是一篇相當有寓意的文章,但很可惜不知作者是誰。
同學傳來這篇文章,但我想想,文章有時不光只是「看看」而已,有時必須做些延伸或者是求證,這篇文章的特質是兩者都有。
第一個延伸是有關經濟學上有關交易成本的問題,法官降低了牧場主和獵戶的交易成本,我懷疑這法官是個經濟學家。
第二個求證是理論上的,寇斯提出交易成本論提到,當一個社會上沒有交易成本時,財產權判給誰完全沒有任何影響。
這個案例提到,牧場主和獵戶,羊和獵犬,因為獵戶的獵犬經常咬傷牧場主的羊,這時候有幾種作法,也產生交易成本。
- 牧場主加高牧場的柵欄,這時候牧場主要支付增高柵欄的費用。
- 獵戶增設狗籠。
情況有可能是這樣,獵戶說很抱歉獵犬的行為,所以他自行設置狗籠,或者幫牧場主加設柵欄。或者,牧場主說為了杜絕後患,他補貼獵戶設置狗籠,或者自行加設柵欄。
經濟學認為很多行為可以用錢來解決,就像上面這樣。誰有財產權,對方就得付錢。
法官請牧場主送給獵戶羔羊,顯然法官認為獵戶有放任獵犬的權利,提出了狗籠與柵欄之外的選擇,這是一個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
結果,獵犬不再咬羔羊,獵戶和牧場主成了好朋友,社會福利增加了。
經濟學是這麼認為,但是法律上有可能不是這麼認為,不是在法庭上廝殺,就是庭下和解,但結果可能不是牧場主送羔羊給獵戶,而是獵戶要賠償牧場主的損失,還得加設狗籠,但社會成本可能增加更多。
不知JC鮮師的見解如何了,這次換我出題了,哈哈!
要說服一個人 最好的辦法是為他著想...
羔羊的說服力
一個牧場主養了許多羊。他的鄰居是個獵戶,院子裏養了一群兇猛的獵狗。
這些獵狗經常跳過柵欄,襲擊牧場裏的小羔羊。
牧場主幾次請獵戶把狗關好,但獵戶不以為然,口頭上答應,可沒過幾天,他家的獵狗又跳進牧場橫衝直闖,咬傷了好幾隻小羊。
忍無可忍的牧場主找鎮上的法官評理。
聽了他的控訴,明理的法官說:「我可以處罰那個獵戶,也可以發布法令讓他把狗鎖起來。」
但這樣一來你就失去了一個朋友,多了一個敵人。你是願意和敵人作鄰居呢?還是和朋友作鄰居?"
「當然是和朋友作鄰居。」牧場主說。
「那好,我給你出個主意,按我說的去做。不但可以保證你的羊群不再受騷擾,還會為你贏得一個友好的鄰居。」
法官如此這般交代一番。牧場主連連稱是。
一到家,牧場主就按法官說的挑選了 3隻最可愛的小羔羊,送給獵戶的3 個兒子。
看到潔白溫順的小羊,孩子們如獲至寶,每天放學都要在院子裏和小羔羊玩耍嬉戲。
因為怕獵狗傷害到兒子們的小羊,獵戶做了個大鐵籠,把狗結結實實的鎖了起來。
從此,牧場主的羊群再也沒有受到騷擾。
為了答謝牧場主的好意,獵戶開始送各種野味給他,牧場主也不時用羊肉和奶酪回贈獵戶。
漸漸地兩人成了好朋友。
要說服一個人,最好的辦法是為他著想,讓他也能從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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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J教授2007/07/06 12:32這個問題很不錯
感謝讓我有這個機會回應一下:
單就法律來探討,這個案子可能有刑法上的毀損罪,也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排場的問題。
進一步論述,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例子,該條例施行後,很多住戶間的糾紛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解決。但是,法律程序應該是最後的手段,如同本故事中法官的見解,打了官司相當於雙方撕破臉,可是鄰居間每天還要見面,除非其中一方搬家,否則每天見到面,還可能和顏悅色地維持好鄰居的關係嗎?
所以,法律制度的不同階段,幾乎都有調解、和解的制度,透過法官或其他第三人的勸說,讓爭議能夠不透過法律訴訟制度加以解決。
法官提出建議,牧場主人依據法官建議,送了三隻羊給獵戶,最後問題解決了,牧場主人撤回告訴,歡喜收場,這正是調解制度的具體實踐。
個人一直在推動爭取權利的觀念,
- 沒有爭取就沒有權利。
- 爭取權利的前提,必須先學會如何爭取權利。
畢竟法律只是最後的一種工具,還有許多方式可以贏得自己應有的權利,效果比法律好上千百倍,這位法官正是以法律人身分,所提出以非法律手段的解決機制。
從經濟學的看法上,是從效用極大和成本極小的條件去解決事情,或許經濟無法斷是非曲直,但站在社會成本立場,的確有經濟學獨到的觀點,只看每個人對經濟學熟悉的程度和易用的程度如何了。
但法律上的和解和經濟學上的概念有點差異,在於法律很主觀認定財產權的歸屬,但經濟學上卻是客觀認為,用社會成本極小的方式來處理財產權的歸屬,所以,有可能會出現法律上和解的社會成本大於經濟理論上的社會成本,但問題在於司法制度會採取哪一套呢?
怡克納米斯 於 2007/07/06 13:53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