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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社英文電影片名翻譯原則
2011/10/1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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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社英文電影片名翻譯原則
  雖然電影片名的翻譯有其特殊性,但與其它體裁的翻譯並非截然分開,而是有共同點。就其翻譯過程、結果來看,筆者認爲,它應該體現爲以下四個原則:

1. 體現文化特色的原則。
  具有文化特色的翻譯被認爲是最難翻譯的內容之一。關于“具有特定文化內涵(culture-specific)”,翻譯理論家Baker(2000:21)說,“譯出語詞彙可能表達一個完全不爲譯入語文化所知的概念,該概念或抽象或具體,可能與宗教信仰、社會風俗、甚至某種事物有關”。由此可見文化翻譯之難。影片是生活中或實或虛的反映,體現電影內容的片名自然而然也包含了很多文化因素,給翻譯造成困難。體現文化內涵的方式多種多樣,如文化詞、習語等。如First Blood,是個習語,意爲“首戰告捷”,但一直被譯爲“第一滴血”。2001:A Space Odyssay中,Odyssay含有文化背景,意爲一段艱險的曆程,若直接音譯爲“奧德賽”,必令非英語學習者困惑。All About Eve中Eve爲神話故事中的夏娃,同樣,若直譯爲夏娃,也令人費解。
2. 經濟效益原則
  就片商制片的目的看,他們不僅是借助電影這一藝術形式達到豐富人們文化生活,促進人際間的交流,還要賺取利潤,也就是它必須産生社會經濟效益。換言之,它必須具有商業價值。劉宓慶(1999:49)指出,“既然原語所含的內容值得翻譯(即有社會效益),那麽就應以社會能接受的目的語來實現轉換,而不應拘泥于原語的可讀性程度”。又說,“社會效益是檢驗翻譯的意義、翻譯的質量和翻譯的價值的標尺”(1999:48)。影片的經濟效益常在于片名對觀衆的吸引程度,片名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票房收入的高低。在此前提下,他提出了三個原則。其中,目的語的可讀性原則對片名翻譯有指導作用。衆所周知,觀衆水平參差不齊,他們對片名的理解也不盡相同,但譯名的可讀性是基本要求,“原語的可讀性甚佳時,能將原語的全部形式意義和風格意義對應地轉換成目的語…”(1999:49)。如Sound of Music 在台灣曾被譯爲“仙樂飄飄何處聞”就令觀衆頗爲不解。日文翻譯後該片被譯爲“音樂之聲”,已被廣泛接受。一些奧斯卡經典影片如Waterloo Bridge譯爲“魂斷藍橋”也已成爲經典之作。

3. 譯名應具有信息原則
  這是最基本的原則。由以上的分類可看出,片名包含有豐富的信息內容。作爲片名,雖然客觀上要求簡練、整潔,但一個字、一個詞都包含有豐富的信息內容,使人一看便可猜出它屬于哪類電影。如Pulp Fiction(黑色追緝令);Meet the Parents(拜見嶽父大人);A Rather English Marriage(鳏夫二重奏) 。再如,the Third Man 曾被譯爲“第三者”,給人的第一印象是愛情旋渦裏的三角戀,而本片的第三者其實是指目睹一場凶殺的第三個目擊者。原譯名與實際內容相差極大。

4. 具有藝術審美價值
  它包含兩方面意思,即翻譯本身的藝術性和譯名的藝術性。斯坦納(cf。金隄,1998:4)認爲,翻譯英文翻譯是“一門不折不扣的藝術。”電影片名的翻譯也是如此,因爲它是譯者以被譯電影爲依據而進行的一種創造性活動。另外,隨著生活水平提高,人們的審美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客觀上要求譯名具有藝術性,可供欣賞,引起共鳴。好的譯名傳遞著“美”的信息,翻譯社常引起觀衆遐想,有先睹爲快的強烈欲望。Gone With the Wind,It Happened One Night,the Secret Agent分別被譯爲“亂世佳人”、“一夜風流”和“間諜末日”,可謂其中的代表。從譯文可看出,譯名言簡意赅,字裏行間傳遞了強烈的信息,且具有音韻之美,這是漢語文化的一大特點。要達到以上標准,譯者須有很高的漢語公證文字造詣。
筆者以爲,以上四種原則是電影片名翻譯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但這並不是說,翻譯每部電影的片名時,都得將它們一一對號入座。事實上,這幾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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