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汽車借款
證人缺乏保障 法界早詬病(戎華儀製作的新聞專題)
新黨王炳忠等四人12月19號清晨突遭檢調被以證人身分搜索、約談,檢調基於偵查不公開,表示證人雖然可以請律師,但搜索過程和接受訊問時律師不能在場,引發社會各界議論。新黨想趁機辦公投,國民黨則已經由立委吳志揚和林為洲提案修改行刑事訴訟法,目地都是要求證人遭搜索和訊問時,得由律師陪同。
12月19號,在王炳忠臉書直播的畫面中,王炳忠隔著自家鐵門表示,要聯絡親友和律師到場。
王炳忠:『我不能聯絡家人朋友嗎?聯絡律師啊!』
調查局人員:『你聯絡律師,搜索的時候他不能在場你知道嗎?』
王炳忠:『為什麼?莫名其妙你們可以...』
檢調這次搜索行動引發外界議論的,像是雖是證人,遭遇的對待卻像被告,甚至動用拘提,被法界認為違反比例原則。台北汽車借款
有律師身分的立委吳志揚指出,在法律實務上,類似的情況包括: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訊問後發現嫌疑重大,轉為被告、提起公訴;證人不黯法律,不懂得拒絕證言,迫於遭到偵查的壓力,可能做出虛偽陳述,導致觸犯偽證罪,或是說實話、和盤托出,造成對自己不利的陳述,讓自己變成被告;還有一種是,證人與被告是親戚或有業務關係,證人不知道可以拒絕證言,或是遭檢調以不正當的方式引導、訊問,說出實話導致自己變成全家族的罪人,或是違反工作上的保密義務。
吳志揚:『檢方就經常故意的,利用證人的身分來傳喚當事人,來排除你請律師在場的這樣子的機會,實際上心裡把你當作被告在偵訊。所以這等於是削弱了人民應該在司法上應該有的防禦權,這個是武器相當的不平等。尤其啊,檢方如果掌握足夠的證據的話,他應該直接是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分來傳喚當事人。你用這個身分傳喚我,我自然有法律、可以請律師在場的權力;結果你故意用證人的這個身分來傳訊我,這個就是一個非常明顯的,故意去降低當事人的防禦能力的門檻。』42秒
職業律師李永裕舉出經手的案件實例:『就是調查局的人員也是在對證人訊問的時候說,等下檢察官會來,今天你是主角,你如果合作一點的話,等一下就可以回去,否則不好意思,些資料就可以把你收押。』
另一個爭議焦點在於,外界認為證人遭訊問和搜索應該有律師在場,檢調卻認為這是妨礙偵查不公開。李永裕說,雖然在檢調訊問證人前,會向證人宣讀證言權力相關條文,可是絕大多數民眾一時間無法理解法條的意涵,可能聽完宣讀還來不及反應,檢調就開始問問題,容易造成證人權益的損害,其實律師在場的目地,主要是讓證人能保護自己的權力,並非妨礙偵查。
李永裕:『拒絕證言呢,你必須每個問題下去判斷:「欸?這個問題會不會讓我自己成為刑事訴追的對象?」你必須每個問題、每個問題下去判斷。台北汽車借款那請問各位,一般人有辦法去判斷嗎?「欸?我回答這個問題,會讓我自己受刑事訴追嗎?」他沒有能力判斷。所以這時候需要有一個律師在場,協助他來判斷說,跟證人講清楚,你回答這個問題,會讓你自己受刑事訴追,會不會你自己要判斷。所以證人在接受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的時候,律師在場協助的意義是在這邊,並不是如一些檢察官所擔心的說什麼妨礙偵查啦,或破壞偵查不公開啦…並不會。』40秒
再加上,李永裕強調,目前的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訊問證人要全程錄音錄影,也容易讓證人的證詞被曲解,這也有待修法維護。
李永裕:『比如說,問說「你有沒有被買票?」證人可能沒回答,可能「嗯」這樣,他就在「答」那邊就把證人說「我有被買票」。』
立委要修法讓證人在接受調查訊問時可請律師陪同,也不是完全開放,仍有必要的例外限制。立委吳志揚表示,他們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新增第175條之1,和修改第192條、第196條之1,規定證人接受訊問過程,要全程錄音錄影,而且可請辯護人在場陪同,但是還加上相關規定,例如證人和被告不能聘請同一位律師,或律師不能出自同一間事務所、接受訊問的多位證人,不能委任同一位律師,以防構成串證,證人請律師的費用也不能由他人負擔。
這項修法在立法院未來能否通過,還要看在國會居多數的執政黨,保護人權的決心有多少。
(圖:戎華儀攝)
本文引用自: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71225/25135436.html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