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經心得]利未記第十八章(「亂倫淫亂」)
2024/08/2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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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格友平安,
格主今天(20240829周四)的研經進度是利未記第十八章(「亂倫淫亂」)
由於時間有限等因素
所以格主在守護天使的指引下
除了和合本(中譯本)及新國際本(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英譯本)這兩個聖經版本
研經工具書只閱讀了尋道本聖經及串珠注視本聖經這兩本中文的研讀本聖經
以及英文的Africa Bible Commentary
此外
在撰寫本研經心得時亦不再參考研經工具書
由於利未記算是聖經當中最枯燥難懂的精眷之一
(雖然本章相對來說還算容易讀)
如有錯漏之處請大家多多包涵並不吝指教!
1. 第一、二節說:「耶和華對摩西說:(第一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第二節)」。這兩節至少有兩件事情值得一提。首先,這裡神是直接對摩西說話,沒有對亞倫說話,而且神是要摩西曉諭以色列人,而非如同第十七章要摩西同時筱毓雅倫跟以色列人。第二,這裡神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開始,並以同一句話結束本章(第三十節),如果比較耶和華上帝跟以色列劣祖以及摩西顯現時的自我介紹,神是以以色列列組及摩西祖先的神的名義自我介紹,似乎可以見到耶和華上帝是以他跟以色列人或其先祖的關係(或者說「約」)作為要求以色列人遵守他的命令的基礎。
2. 第六節說:「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這一節有幾點事情值得一提。首先,這一節可以視為第七至十八(或十九)節的總綱,也就是禁止以色列人跟親近的骨肉之親亂倫。第二,這裡禁止以色列人亂倫的內容從文藝來看只是禁止發生性行為(sexual relations),不過似乎也包括不得與某些骨肉之親結婚的行為,也就是屬於現代親屬法所稱的「禁婚親」的規定。第三,這些禁婚親或是禁止亂倫的規定理由何在?有解荊家認為其理由在於保護婚姻(preservation of marriage),不過管見以為,抽象的道德倫理因素可能是一項重要考量。
3. 第七節說:「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這裡是說不可與親生母親亂倫,由此規定名列第一可見我們與母親的關係最密切,最不能發生亂倫行為。不過有趣的是這裡並沒有規定不可以跟父親亂倫,理由可能有二:其一,如果是兒子與父親的亂倫,可以被第二十二節不可以男人苟合的規定所包括;第二,古代的以色列是男性中心的社會,所以本章禁止淫亂的規定原則上都是針對男性所制定,因此如果是禁止女兒跟父親的亂倫,要不適類推適用本捷,就是適用第六節的總綱的規定。
4. 第九節說:「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不過信心之父亞伯拉罕就娶了她同父異母的妹妹(參見創世記第二十章)。
5. 地時節說:「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可是本章未明文禁止與兒子或是女兒的亂倫,除了與兒子間的亂倫或許可以被第二十二節所禁止,與女兒的亂倫可能要適用第六節的總綱規定或是類推適用或是目的性擴張本節的規定。此外,藝人羅得(參見彼得前書第二張)也與他的兩個女兒發生亂倫(雖然發生在羅得酒醉不省人事時,參見創世記第十九章)。
6. 第十六結說:「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例外參見申命記第二十五章。
7. 第十八節說:「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本捷有兩件事情值得一提。首先,依照本節的反面解釋,以色列男人可以取第二妻,只要不適取締一位妻子的姐妹即可。第二,以色列的先祖雅各就取了姊妹兩人。
8. 第十九節說:「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這不屬於亂倫或是禁婚親的規定,甚至不屬於倫理道德法令,而是屬於潔淨禮儀的規定,可能只是因為與性行為有關所以摩西把此一規定放在在這裡。
9. 第二十節說:「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此一規定是關於禁止部當性行為,不過跟第六至十八節的禁止近親亂倫規定性質不同。此外,本條規定宇十誡中的不可姦淫及不可貪戀鄰舍的妻子相當(參見出埃及記第二十章)。
10. 第二十依潔說:「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簡單的說,就是不能把兒女獻祭給異邦神。此一規定與性行為及亂倫都沒有關係,何以放在這裡呢?有解荊家指出,第十九到二十三節的立法動機在於「人的繁衍」,而本節禁止將兒女獻祭給異邦神等於拯救了無數小孩的生命,相當於繁衍了人類。
11. 第二十二節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這是關於禁止男性同性性行為的規定。由於聖經與同性戀或是同志神學是一個很重大爭議性也很高的議題,無法在這裡詳述,小弟之前就此一主題在小弟的udn部落格發表過四篇文章,其中最簡潔扼要的一篇文章可能屬於小弟在20190912(週四)所發表的[同志神學舞步取之五]淺論聖經與同性戀議題-給小P的兩封信(兩信合併),有興趣的格友請參考: https://blog.udn.com/barnabas/129294207 。
12. 2第二十四、二十五節說:「「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第二十四節) 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第二十五節)」。第二十五節採用生動的擬人法,值得一提。
以上幾點心得跟大家分享!
祝各位格友平安健康
夜晚愉快
法喜充滿
福杯滿溢!
願 主耶穌基督的恩惠、 神的慈愛、 聖靈的感動常與我們眾人同在!
巴拿巴+_+
20240829(四)5:18 PM(台北DELL電腦時間)
文:Barnabas Yu/余慕德
格主今天(20240829周四)的研經進度是利未記第十八章(「亂倫淫亂」)
由於時間有限等因素
所以格主在守護天使的指引下
除了和合本(中譯本)及新國際本(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英譯本)這兩個聖經版本
研經工具書只閱讀了尋道本聖經及串珠注視本聖經這兩本中文的研讀本聖經
以及英文的Africa Bible Commentary
此外
在撰寫本研經心得時亦不再參考研經工具書
由於利未記算是聖經當中最枯燥難懂的精眷之一
(雖然本章相對來說還算容易讀)
如有錯漏之處請大家多多包涵並不吝指教!
1. 第一、二節說:「耶和華對摩西說:(第一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第二節)」。這兩節至少有兩件事情值得一提。首先,這裡神是直接對摩西說話,沒有對亞倫說話,而且神是要摩西曉諭以色列人,而非如同第十七章要摩西同時筱毓雅倫跟以色列人。第二,這裡神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開始,並以同一句話結束本章(第三十節),如果比較耶和華上帝跟以色列劣祖以及摩西顯現時的自我介紹,神是以以色列列組及摩西祖先的神的名義自我介紹,似乎可以見到耶和華上帝是以他跟以色列人或其先祖的關係(或者說「約」)作為要求以色列人遵守他的命令的基礎。
2. 第六節說:「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這一節有幾點事情值得一提。首先,這一節可以視為第七至十八(或十九)節的總綱,也就是禁止以色列人跟親近的骨肉之親亂倫。第二,這裡禁止以色列人亂倫的內容從文藝來看只是禁止發生性行為(sexual relations),不過似乎也包括不得與某些骨肉之親結婚的行為,也就是屬於現代親屬法所稱的「禁婚親」的規定。第三,這些禁婚親或是禁止亂倫的規定理由何在?有解荊家認為其理由在於保護婚姻(preservation of marriage),不過管見以為,抽象的道德倫理因素可能是一項重要考量。
3. 第七節說:「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這裡是說不可與親生母親亂倫,由此規定名列第一可見我們與母親的關係最密切,最不能發生亂倫行為。不過有趣的是這裡並沒有規定不可以跟父親亂倫,理由可能有二:其一,如果是兒子與父親的亂倫,可以被第二十二節不可以男人苟合的規定所包括;第二,古代的以色列是男性中心的社會,所以本章禁止淫亂的規定原則上都是針對男性所制定,因此如果是禁止女兒跟父親的亂倫,要不適類推適用本捷,就是適用第六節的總綱的規定。
4. 第九節說:「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不過信心之父亞伯拉罕就娶了她同父異母的妹妹(參見創世記第二十章)。
5. 地時節說:「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可是本章未明文禁止與兒子或是女兒的亂倫,除了與兒子間的亂倫或許可以被第二十二節所禁止,與女兒的亂倫可能要適用第六節的總綱規定或是類推適用或是目的性擴張本節的規定。此外,藝人羅得(參見彼得前書第二張)也與他的兩個女兒發生亂倫(雖然發生在羅得酒醉不省人事時,參見創世記第十九章)。
6. 第十六結說:「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例外參見申命記第二十五章。
7. 第十八節說:「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本捷有兩件事情值得一提。首先,依照本節的反面解釋,以色列男人可以取第二妻,只要不適取締一位妻子的姐妹即可。第二,以色列的先祖雅各就取了姊妹兩人。
8. 第十九節說:「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這不屬於亂倫或是禁婚親的規定,甚至不屬於倫理道德法令,而是屬於潔淨禮儀的規定,可能只是因為與性行為有關所以摩西把此一規定放在在這裡。
9. 第二十節說:「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此一規定是關於禁止部當性行為,不過跟第六至十八節的禁止近親亂倫規定性質不同。此外,本條規定宇十誡中的不可姦淫及不可貪戀鄰舍的妻子相當(參見出埃及記第二十章)。
10. 第二十依潔說:「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簡單的說,就是不能把兒女獻祭給異邦神。此一規定與性行為及亂倫都沒有關係,何以放在這裡呢?有解荊家指出,第十九到二十三節的立法動機在於「人的繁衍」,而本節禁止將兒女獻祭給異邦神等於拯救了無數小孩的生命,相當於繁衍了人類。
11. 第二十二節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這是關於禁止男性同性性行為的規定。由於聖經與同性戀或是同志神學是一個很重大爭議性也很高的議題,無法在這裡詳述,小弟之前就此一主題在小弟的udn部落格發表過四篇文章,其中最簡潔扼要的一篇文章可能屬於小弟在20190912(週四)所發表的[同志神學舞步取之五]淺論聖經與同性戀議題-給小P的兩封信(兩信合併),有興趣的格友請參考: https://blog.udn.com/barnabas/129294207 。
12. 2第二十四、二十五節說:「「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第二十四節) 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第二十五節)」。第二十五節採用生動的擬人法,值得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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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Barnabas Yu/余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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