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詐欺取財案,台灣高等法院大逆轉改判無罪。認為李慶安本人無告知具雙重國籍的義務,而是中選會、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應負查明的實質審查義務,因此,罪在任職單位失職而非李慶安之罪。但是李慶安沒有隱瞞雙重國籍事實之罪偽造文書之罪嗎?並判決至今已有數月,也未見有任何單位對失職人員及其主管之處置,二則皆讓百姓難以信服。
此例判決是否鼓勵公職人員或民代可以隱瞞不法事實,只要任職單位共同隱瞞不舉發就沒事?
不問藍綠建議立法,對公職人員及民代在就職之前,應本人簽具無雙重國籍及無隱瞞不合事實,若有違反者須自負刑責,並繳回任職期間所領之薪資及願承擔加倍詐欺之刑責。任職單位未實質審查而被人舉發屬實,單位所長及失職人員也應負失職責任懲處。
今立法院國民黨籍佔四分之三以上是完全執政,責無旁貸應立即立法,否則,選民會認為國民黨放縱違法者,糟塌司法,糟塌人民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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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李慶安薪資 北市議會敗訴確定
前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遭台北市議會追討市議員任內支領的兩千兩百七十萬餘元薪資、助理費。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李慶安被註銷民代資格和解職前,都是事實上的公務員,所領費用都屬執行職務所得,判決李慶安不必返還,北市議會敗訴確定。
李慶安因雙重國籍被訴詐欺一案,一審判刑兩年上訴高院後,今年八月廿三日逆轉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目前還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台北市議會提出追討薪資案,主要是認為李被查出具有雙重國籍,民代身分自始無效,薪資兩千兩百七十萬十七元,必須全數返還。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李慶安未放棄美國籍就任北市議員,依選罷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雖然應屬「當選結果無效」,但並沒有自始無效,因為李慶安任期屆滿前,都沒有被撤銷公職。
且在中選會公告當選後,李慶安就已經是「事實上的公務員」,後來還宣誓就職並執行公法上職務,在就職後、解職前所為職務上行為,均屬有效,因此在任職議員期間,依法所支領的相關款項,自屬有法律上的原因,並沒有不當得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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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樓. 山莊溪水2011/12/01 22:48問安
謝謝來訪和推薦
問安 格主
- 5樓. 浮雲任游2011/11/28 07:11人性有弱點
1.李慶安也曾經是一個服務形象好的民意代表..但還是有個人內心的弱點與秘密..而樹大招風就被抖出來了..我很欣賞勇於認錯者..偏偏這樣的人很少..而事情發生後因為是公眾人務..所以不管是否為個人問題..失望的人必遠離他而去..2.法條放在那裏..任由知法的人運用及解釋...正所謂掌管生殺大權者要怎麼讓他活或死..都有辦法..我是百姓只看公布的結果..讓大家醒思吧..最起碼李慶安也得到教訓..要東山再起何其容易..
浮雲任游 - 4樓. 野口女2011/10/15 15:36窒息
司法奄奄一息 立法院早就窒息了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 3樓. 正義尊者2011/10/14 22:32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這話與在各法院門上被寫的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成正比諷刺!
綜觀這[法律]?還是有存在許多不公的現實面?
啊"但願[法律]早日歸還給人民"[正義青天]~
~~~~~~為弱勢百姓維持的正義***為萬世子孫著想的尊者~~~~~~ - 2樓. 哇卡奈依2011/10/14 14:56皇后援交去
立了法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開脫,只要內定有無罪開釋的默契,所有需要的法條都會像是先射了箭再畫靶一樣,保證match百分百,故古有名訓:官字兩個口,怎麼說都行!
這 樣的司法,別說什麼皇后的貞操了,這樣恩客遍及朝野達官巨賈、有好處就人皆可賣的格調,講一套做一套的做法,會叫人尊敬才有鬼!什麼叫做公職人員可以有不 告知雙重國籍的權力,騙肖A,她領的是哪個國家納稅人的錢,該為哪個國家服務不是天經地義嗎?吃碗內看碗外,要撈盡好處卻不願付出是何心態?爛政客一個, 還包括立院其他一百多個民意代表也好不到哪,一起包庇,也不過是替自己也找條後路而已!都是恩客名冊中的一員!懶得說了。
想起我們男人都 還必須付出兩年青春給國家盡義務的當時,每天24小時不是隨時奉獻給國家嗎?拿了國家多少薪餉、限制了多少自由、行為偏差時都還是以最嚴厲的軍法伺侯,那 時候入營的第一天不都是宣誓完全效忠國家嗎?我們怎麼都笨的不會像最高法院要求尊重我們的人權咧?是不是我也可以隱埋我有效忠其他國家的意圖或行為?那麼 是否援李慶判例的標準,以後再有軍人盜賣情資給中共時,都得保障他有無告知具效忠哪個國家的義務。
王八蛋!(私函回應不致像公共論壇上被刪吧!想這麼罵已經很久了) - 1樓. 巧妙 喜歡上帝的手2011/10/14 14:30放他一馬吧
要不錢誰付?
有空轉個彎幫我投票吧 謝謝
賞賞詩很棒的
http://ipoem.nmtl.gov.tw/files/902-1000-444.php (投票到10月31日,謝謝大家支持<鼓勵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