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認為 現 台灣 起碼應有 的 司法 改革 項目及內容。
2019/03/08 20:25:01
至少 應把 下列幾項,列入 檢、法人員 的考核,以此 辭退不良 檢、法,重建 全民 對 司法的 信心。/
1).檢察官 起訴後的 定罪率 低於 90% (並 逐年提升 到 95%),該 檢察官 當年就 革職,此可抑制 檢察官 亂起訴率。/
2}.檢察官、法官 積案、拖延率,只要高於 當年或總接 配案件 的 >10% (並 逐年 降到 >5%)。 當年就 革職。以 防止 怠惰現象。/
3).任何 檢、法 所接 各類案件,只要 發生一件 逾 法定 有效 追溯、起訴、定罪 期限,致 無法 起訴、定罪時。 既時 革職。 並 起訴、論罪判刑。 防 檢、法 被 權勢者 收買、故意拖延。/
4).任何 檢、法 所 最終 起訴、定罪 結果,不為 關注、具 參與投票者 三分之二 多數人 所接受時。(視需要,定案 30天內 辦公投)。 當年就 革職,防 恐龍 起訴、定罪。/
5).每年 依上列幾點,對 全數 檢、法,分別 做 數據考核、排序,最低之10% (不含 被 直接 革職者) 予革職。 另 招募新人。/ 最優 前10% 當年 酌調薪 1 ~ 3% 獎勵。 有不服 考績者 得舉 實證、數據,需於 90日內 重新考核、排序 確定。 以提升 檢、法 素質。
6}.廢 前 國民黨建立的,另成立 新、無政黨色彩 的 司法訓練所。 禁 所有檢、法 加入 任何政黨 (任前 已加入者,需 宣誓、實際 退出),任何時間 禁 參于 各政黨 有關之 活動。 被舉報、發現,並確認 屬實,既時 革職。 讓 檢、法 中立、國家化。
7).新進 檢、法,限 大學以上 相關職科 畢業,並 曾任 獨立、正規律師 滿 5年以上、且無 法律、道德 犯規者,才能 參加考試、被 合格錄用。 已提升 檢、法 的 起訴、判罪 品質。
8).建立 中立民眾 (應 排除 有 政黨 頃向) 陪審制,但應限 具 高中職 以上畢業,具 社會 聲望、未曾 犯案 被判刑者。 可由 一定人數以上 推薦 或 自薦。 並配合 每屆 總統 選舉時。列名 供 全民選取。 又平時 儲備 10倍於 每案 陪審員數,每案 由 未曾 抽派列席者,公開抽籤 出 應賠席 人數,但 遇或被舉 證實 與涉案者 有利害關係者,應剔除 另抽補。 並 每案 依此循環 抽派。